福日電子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
關于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
股東大會”), 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和中國
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下稱《規(guī)則》)等法律、
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2016 年 7 月 16 日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
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上刊登了《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6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通知》。上述公告載明了股東大會的會議日期、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參加會議
對象和會議登記辦法,說明了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并參加表決的權利。2016 年 7 月 26 日公司董事會刊登了《福日電子 2016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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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 2 時 50 分在福州市鼓樓區(qū)五一北路
153 號正祥商務中心 2 號樓 13 層公司大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卞志航
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與公告時間的間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會議召開地點、時
間、內容與公告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則》和《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會議的出席人員為: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截止至2016年7月26日下午3時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
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憑證,截止至2016年8月1日下午2時50分,出席本次股
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9人,所代表的股份數為196,730,89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3.10%。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tǒng)投票平臺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共計1名,所代表的股份數為15,000股。通過網絡投票參加表決的股東資格,其
身份已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tǒng)投票平臺進行認證。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參加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對審議的事項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現(xiàn)場投票表決,其中關聯(lián)股東福
建省電子信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福建福日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次股東大會的
關聯(lián)議案回避表決。通過網絡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股東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
30---11:30、下午1:00-3:00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tǒng)投票平臺進行網絡投票。
經統(tǒng)計本次現(xiàn)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的各項議案均經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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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一)審議通過《關于福建省電子信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與公司避
免同業(yè)競爭承諾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58,834,684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
對0股;棄權0股。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
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投
票表決程序合法,表決結果有效。
(以下無正文)
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此頁無正文,為《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頁)
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 律師: 唐亞飛
王 凌
2016年 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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