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來: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好利來(中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jù)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
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及《好利來(中國)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好利來(中國)電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
司 2017 年 5 月 11 日上午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的相關議案進行了審
議,經(jīng)認真研討,發(fā)表如下意見:
經(jīng)審閱本次會議聘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資料,我們認為公司
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聘任的董事長賴偉星先生以及副總經(jīng)理、董事會秘書秦
弘毅先生的學歷、專業(yè)知識、技能、管理經(jīng)驗及目前的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所聘崗
位的職責要求,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應的任職條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 146 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
委員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并且禁入期限未滿的情形,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符
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推薦、提名、審議、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同意公司董事會聘任的董事長、副總經(jīng)理、董事會秘書
人選。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好利來(中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
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字:
肖 偉
韓 輝
歐郁雪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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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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