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變更、取消、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召開;
3、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一)會議召開時間:
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網(wǎng)絡投票時間:2017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其中:通過深圳證
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
間為: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zhèn)木林森大道 1 號木林森股份有限
公司一樓會議室;
(三)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四)會議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五)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孫清煥先生;
(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 4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
為 365,176,7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69.1193%,其中:現(xiàn)場出席股
東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 4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 365,176,7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69.1193%;通過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共 0 人,代表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 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 0 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0 股,占公司
總股本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全體監(jiān)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高級管理人員
和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與會股東認真審議了本次會議的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一、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公司為進一步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優(yōu)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補充營運
資金支持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根據(jù)《公司法》、《證券法》、《中國人民銀行法》、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
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公司擬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xié)會申請注冊發(fā)行總額不超
過(含)人民幣 10 億元,期限為每期最長不超過(含)一年的短期融資券。
表決結果:同意 365,1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棄
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東投票表決結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fā)行短期融
資券具體事宜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365,1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棄
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東投票表決結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審議并通過了《關于為孫公司提供授信擔保事項的議案》
公司擬對孫公司新和(紹興)綠色照明有限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額度合
計不超過人民幣 50000 萬元。在該額度范圍內(nèi),擬授權公司董事長孫清煥先生就
相關的擔保事宜作出決定,并在相關合同和辦理擔保事項所需的申請文件及其它
相關文件上代表公司簽字,并授權有關人員辦理相關擔保手續(xù)。本次擔保能有效
提升孫公司的融資能力,滿足孫公司發(fā)展的資金需求。本次擔保不需要提供反擔
保,未損害中小股東和非關聯(lián)股東的權益,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
表決結果:同意 365,1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棄
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東投票表決結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鄒曉冬、陸文熙
(三)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出
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 年 9 月 21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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