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的監(jiān)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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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監(jiān)管函
中小板監(jiān)管函【2017】第 123 號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分別于 2017 年 6 月 1 日、6 月 2 日和 6 月 5 日收到井岡
山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下發(fā)的政府補貼款 1,900 萬元、1,097.2
萬元和 1,900 萬元,合計 4,897.2 萬元。對于上述政府補貼,你公司
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才對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4 年修訂)》
第 2.1 條、第 2.7 條和第 11.11.4 條的規(guī)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
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fā)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本所《股
票上市規(guī)則》和《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規(guī)定,誠實
守信,規(guī)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
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
的責任。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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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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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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