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照明獨立董事關于聘任董事會秘書的獨立意見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獨立董事意見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聘任董事會秘書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歐普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我們作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獨立董事,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現就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
審議的《關于聘任董事會秘書的議案》發(fā)表如下獨立意見:
經審閱韓宜權先生個人簡歷,未發(fā)現存在《公司法》第 146 條規(guī)定的情況,
以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況。本次聘任公司董
事會秘書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所聘任董事會秘書具備
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同意聘任韓宜權先生為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下無正文, 為獨董意見簽署頁】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獨立董事意見
【此頁無正文, 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
審議相關事宜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姜省路:
鄧小洋:
林良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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