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股民因佛山照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提起的索賠訴訟依法進行了宣判,賠償金額或高達6000萬元。不過,采訪中記者也發(fā)現(xiàn),維權投資者并未清晰自己的合理訴求。佛山照明方面表示,將依法在15天內進行上訴,最終結果將等待二審之后。
14日下午15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股民因佛山照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提起的索賠訴訟依法進行了宣判,要求佛山照明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判決要求佛山照明向原告賠償共計5931萬元。
不過,如此關切利益的案件判決,唯獨缺少了佛山照明的代表出席。細究之下,公司竟未接到法院的通知,佛山照明代理律師吳順勇表示,“據(jù)說14號廣州中院發(fā)出的宣判通知只送達部分廣州本地的投資者,我們則沒有收到通知。”
佛山照明董事會秘書林奕輝表示,對于未收到通知感到不解,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上市公司,有義務及時公告,通知其全體股東,而法院方面顯然忽視了其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爭奪關鍵:系統(tǒng)性風險VS信披風險
該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佛山照明股價從2010年年底開始一路下滑至2012年年底,期間大部分佛山照明股民受到較大的損失,這段時間也是佛山照明從信息披露違規(guī)開始至被揭露為止期間的整個股價的下跌反映,這說明股價的下跌與佛山照明信息披露違規(guī)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不過,被告方佛山照明代理律師對于這一責任界定有不同的理解。
被告代理認為,佛山照明被處罰的所涉事項均不屬證券法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而重大性要件是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應有之意和前提。佛山照明股票下跌與大盤趨勢完全一致,整個下跌跟虛假陳述沒有關系,唯一影響股價的因素就是系統(tǒng)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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