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比特: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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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珠海歐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關于珠海歐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GLG/SZ/A1664/FY/2018-004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珠海歐比特宇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了貴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F(xiàn)根據(jù)《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
下簡稱“《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對貴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1)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2)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3)
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5)貴
公司要求的其他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貴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所涉及
的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查閱的文件,并
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一并公
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jù)對事實的了解及對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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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董事會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載
了《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
前述會議通知中載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召開的日期和時間、召開方式、
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會議出席對象、現(xiàn)場會議地點、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和議案、會議登記事項、會議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于股權登記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
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以
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東”
的文字說明。
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于 2018 年 1 月 3 日下午 14:45
在珠海市唐家東岸白沙路 1 號歐比特科技園研發(fā)樓一樓 1 號會議室召開,由貴公
司董事長顏軍先生主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網絡投票通過深
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時間為 2018 年 1 月 2 日
至 2018 年 1 月 3 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18 年 1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
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時間為 2018 年 1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3 日 15:00 的任
意時間。
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貴公司發(fā)出的《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會議
通知》所記載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審議的議案內容與會議通知所載一致,貴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與出席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會召集,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二)根據(jù)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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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普通股股東或其代理人,貴公司的董事、
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貴公司聘請的律師。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代理人
根據(jù)現(xiàn)場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提交的股票賬戶卡、居民身份證或其
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及股東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
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等相關資料等并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現(xiàn)場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貴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額
為 174,268,994 股,占貴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 27.9645%。
根據(jù)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網絡投票表決時間內,通過網絡
有效投票的股東共 7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額為 367,532 股,占貴公
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 0.0590%。以上通過網絡投票進行表決的股東,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驗證機構驗證其股東身份。
上述現(xiàn)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及通過網絡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
均為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貴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額為 174,636,526 股,占貴公司發(fā)行在外有
表決權股份總額的 28.0234%;其中除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
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中小股東及其代理人共 11 人,代
表貴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額為 27,315,257 股,占貴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
決權股份總額的 4.3832%。
2.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
師。
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及其他人員
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股東及代理人有權對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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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一)根據(jù)《會議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
1.《關于延長公司 2016 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二)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
內容相符;貴公司的股東及監(jiān)事會未在本次股東大會上提出新的議案。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采取現(xiàn)場投票和網
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就審議的議案投票表決。本次股東大會的現(xiàn)場會議以書面記
名方式逐項投票表決,由本所律師、兩名股東代表和監(jiān)事代表進行了計票和監(jiān)票,
并統(tǒng)計了投票的表決結果。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的股份總數(shù)和
網絡投票結果。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統(tǒng)計了最終的表決結果。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根據(jù)貴公司股東或股東代理人進行的表決以及本次股東大會對表決結果的統(tǒng)
計,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的表決結
果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延長公司 2016 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決議有效期的議案》,該
議案 174,596,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99.9771%),40,032 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 0.0229%),0 股棄權(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27,275,225 股同意
(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99.8534%),40,032 股反對(占出席會議
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0.1466%),0 股棄權(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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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的 0%)。
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 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與召
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下接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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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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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之
法律意見書
的
簽署頁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律師:
幸黃華
負責人: 律師:
馬卓檀 董 萌
2018 年 1 月 3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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