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專項核查意見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
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專項核查意見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本保薦機構”)作為深圳
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比森”或“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
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fā)行上市保薦業(yè)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
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有關規(guī)定,
經審慎核查,就艾比森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相關事項,發(fā)表
如下專項意見:
一、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目的及必要性
隨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國際業(yè)務的不斷擴張,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會涉及大量
的外幣業(yè)務(包括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外幣融資風險敞口、海外外幣凈資產
風險敞口等),收匯額逐年提高,同時匯率波動風險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經營業(yè)
績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全球經濟急劇變化的環(huán)境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
當進行合理有效的風險管理才能確保主營業(yè)務的穩(wěn)健發(fā)展。
基于此,為有效規(guī)避外匯市場的風險,防范匯率大幅波動對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業(yè)績造成不良影響,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財務費用,增加匯兌收
益,鎖定匯兌成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擬使用與國際業(yè)務收入規(guī)模相匹配的資金
開展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的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
二、公司擬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品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擬開展的外匯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外匯貨幣遠
期、掉期、期權合約等或上述產品的組合。外匯金融衍生品的基礎資產包括匯率、
利率、貨幣、有價證券等。外匯金融衍生品工具既可采取到期交割,也可采取差
額結算。
三、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額度、期限
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預測,擬開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約量不超過2億美
元,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斷增長的國際業(yè)務收入相匹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擬以自有資金從事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使用募集資金從事
該投資的情況。上述投資額度可以在自股東大會審批通過后12個月內靈活滾動使
用。
四、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風險分析
1、市場風險:因外匯行情變動較大,可能產生因標的利率、匯率等市場價
格波動引起外匯金融衍生品價格變動,造成虧損的市場風險。
2、流動性風險: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完成交易的風險。
3、履約風險:公司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交易對手均為信用良好且與公司已
建立長期業(yè)務往來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基本不存在履約風險。
4、內部控制風險:外匯金融衍生品交易專業(yè)性較強,復雜程度較高,可能
會產生由于內控體系不完善造成的風險。
5、其他可能的風險:在具體開展業(yè)務時,如發(fā)生操作人員未準確、及時、
完整地記錄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業(yè)務信息,將可能導致外匯金融衍生品業(yè)務損失
或喪失交易機會;同時,如交易人員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條款和產品信息,將
面臨因此帶來的法律風險及交易損失。
6、客戶或供應商違約風險:客戶應收賬款發(fā)生逾期,貨款無法在預測的回
款期內收回,或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后延,均會影響公司現金流量情況,從而可
能使實際發(fā)生的現金流與已操作的外匯衍生品業(yè)務期限或數額無法完全匹配。
7、回款預測風險:公司通常根據采購訂單、客戶訂單和預計訂單進行付款、
回款預測,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供應商或客戶可能會調整自身訂單和預測,造
成公司回款預測不準,導致已操作的外匯衍生品延期交割風險。
五、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管理措施
1、制度完善:公司已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業(yè)務控制制度》,對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授權范圍、審批程序、風險管理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上述制度
對金融衍生品投資的決策、授權、風險管理、辦理等均做了完善的規(guī)定,對金融
衍生品規(guī)范投資和控制風險起到了保證作用。
2、專人負責:由公司相關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金融衍生品交易前的
風險評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負責交易的具體操作辦理,當市場發(fā)生
重大變化時及時上報風險評估變化情況并提出可行的應急止損措施。
3、產品選擇:在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在多個市場與多種產品之間進行
比較分析,選擇最適合公司業(yè)務背景、流動性強、風險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開
展業(yè)務。
4、交易對手管理:充分了解辦理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機構的經營資質、實施
團隊、涉及的交易人員、授權體系,慎重選擇信用良好且與公司已建立長期業(yè)務
往來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必要時可聘請專業(yè)機構對衍生品的交易模式、交易對手
進行分析比較。
5、風險預案:預先確定風險應對預案及決策機制,專人負責跟蹤衍生品公
允價值的變化,及時評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風險敞口變化情況,定期匯報。在市場
波動劇烈或風險增大的情況下,增加匯報頻次,確保風險預案得以及時啟動并執(zhí)
行。
6、例行檢查:公司內外部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業(yè)務相關交易流程、審
批手續(xù)、辦理記錄及賬務信息進行核查。
7、定期披露: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及時完成信息披露
工作。
六、保薦機構對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核
查意見
經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艾比森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有利
于規(guī)避匯率波動風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擬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
投資的資金與公司國際業(yè)務收入規(guī)模相匹配。公司已制訂了《金融衍生品交易業(yè)
務控制制度》,完善了相關內控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公司采取的針對性風險控
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不涉及募集資金,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事宜已經公司第三屆
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相
關制度規(guī)定,公司獨立董事已對上述事項發(fā)表了獨立意見,該事項尚需公司股東
大會審議。
本保薦機構對艾比森本次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外匯金融衍生品投資的專項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名:
韋 東
楊小虎
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2018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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