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業(yè)科技: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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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正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8]第 031 號
致:廣東正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廣東正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
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xiàn)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2016 年
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照
律師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
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fā)表
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貴公司董事會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廣東正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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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2018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4:00,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按照前述通知,
在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yè)園區(qū)科技九路 2 號廣東正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樓培
訓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
時間為:2018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5:00。
經信達律師審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
召開并發(fā)布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現(xiàn)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貴公司有
表決權股份 121,741,814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61.7641%。其中參與
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5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8,468,220 股,
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4.2962%。中小股東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
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貴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
東。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shù)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0 名,代表貴公司股份 0 股,
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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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其身份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認證。
3、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
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
議案一致。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相關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
《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jiān)票。根據深圳證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tǒng)計了現(xiàn)場
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獲本次股
東大會有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反對 棄權
序 同意(中小
議案內容 同意 反對 棄權 (中小 (中小
號 股東)
股東) 股東)
《關于公司前次募集資金
1 121,741,814 8,468,220
使用情況報告的議案》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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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正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18]第 031 號)的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張炯 簽字律師:李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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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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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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