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燦光電: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公告日期:2018/2/28
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 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決議;
2. 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情況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二)召開時間:2018年0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時開始。
(1)現(xiàn)場會議時間:2018年0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時開始。
(2)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02月27日至2018年02月28日,其中:
A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02月2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02月27日下
午15:00至2018年02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三)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張家港晨豐公路28號華燦光電(蘇州)有限公
司八樓會議室 。
(四)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
方式。
(五)現(xiàn)場會議主持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俞信華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
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會
議合法有效。
二、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8人、
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09,337,59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48.5981%。
其中:出席現(xiàn)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2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109,622,92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3.0148%。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6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299,714,662股,占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5.5832%。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東及授權代表以外)共計2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7,867,278股,占公司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shù)0.9340%。
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董事會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
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見證了本次臨時股
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采用現(xiàn)場表決結合網絡投票表決的方式。
經與會股東認真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關于公司擬發(fā)行超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09,337,59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
總數(shù)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7,867,27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000%。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指派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進行現(xiàn)場
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及表決方式符合《公
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
會議的人員、召集人員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召集程序、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真
實、合法、有效。
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刊載于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國浩律
師(上海)事務所關于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
律意見書》。
五、備查文件
1、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02月28日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