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拓電子: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jù)《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
作為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認真、
負責的態(tài)度,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等事項進行了審
議,現(xiàn)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發(fā)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個解鎖期可解鎖的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是否滿足等
事項進行了審查和監(jiān)督,發(fā)表獨立意見如下:經核查,公司的業(yè)績指標、激勵對
象及其個人績效考核等實際情況均符合公司激勵計劃中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的要求,對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鎖等事項
未違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激勵計劃第二個解鎖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鎖條
件已經達成,激勵對象符合解鎖資格條件,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shù)量與其在考核年
度內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相符,其作為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二、關于公司注銷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股票期權的獨立意見
根據(jù)《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規(guī)定,公司本次對已離職激
勵對象已獲授但未行權的全部股票期權共計144,500份進行注銷,由于公司2017
年度業(yè)績考核指標未達到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規(guī)定的行權
條件,公司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未行權的第一期484,400份股票期權進行注銷。
公司本次注銷行為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益。
(此頁無正文,為《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
見》的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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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秀敏 王麗娜 賈廣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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