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國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號嘉地中心 23-25 樓,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電話/TEL: (8621) 5234-1668 傳真/FAX: (8621) 5234-1670
關于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本所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
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
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
格、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等有關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
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
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見證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公告,并依法對
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
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一、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是由 2018 年 3 月 13 日召開的公司第十
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提議召開,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公司董事會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zse.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會議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
會議登記方式和參與網(wǎng)絡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內容。公司董事會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zse.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盈方微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公
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會議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
會議登記方式和參與網(wǎng)絡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內容。
2、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科苑路 866
號上海中興和泰酒店會議室召開,公司代理董事長方旭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東大
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與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一致。
本次股東大會網(wǎng)絡投票時間為:2018 年 3 月 28 日-2018 年 3 月 29 日,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8 年 3 月 2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8 年 3 月 28 日 15:00-3
月 29 日 15:00。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刊登了會議通知,本次股
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方式、會議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中公告的
時間、地點、方式、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本
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
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現(xiàn)場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經(jīng)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以及通過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及股
東代理人共計 65 人,代表股份總數(shù)為 42,507,899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 5.2053%。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公司的部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經(jīng)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與會人員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權委
托證書及對召集人資格的審查,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
東(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可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通過網(wǎng)絡投票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交易所
身份驗證機構驗證其股東資格。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根據(jù)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和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不
涉及關聯(lián)股東回避事項。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就
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議案一:《關于增補連松育先生為公司第十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42,444,584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8511%;
反對 61,815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454%;棄權 1,500 股,占
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35%。
經(jīng)驗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就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并公告的事項采取現(xiàn)場記名
投票以及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表決,并于投票表決結束后,根據(jù)《公司
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監(jiān)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審議通過的
表決票數(shù)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過程、表決權的行使及計票、監(jiān)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
效。
四、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證券
法》、《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出席現(xiàn)場會議人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員資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由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
經(jīng)辦律師為張雋律師、王愷律師。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無副本。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此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章頁)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負責人: 經(jīng)辦律師:
黃寧寧 張 雋
王 愷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