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亞制程:2017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 6001 號太平金融大廈 12 樓 郵政編碼: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電話(Tel):(0755)88265288 傳真(Fax) :(0755) 88265537
電子郵件(E-mail):info@shujin.cn
網站(Website):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8]第 085 號
致: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 2017 年度股東大會(下
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2016 年修訂)》(下稱“《股
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照律師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
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fā)表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貴公司董事會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上刊登
了《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7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貴公司董事會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貴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團有限公司《關于提請增加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東大
會臨時提案的函》,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提議將《關于 2018 年度公
司及子公司銀行授信計劃的議案》《關于收購股權暨關聯交易的議案》《關于為全
資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議案》提交 2017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貴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發(fā)布了《關于 2017 年度股東大會
增加臨時提案暨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上述臨時提案內容外,本次
股東大會通知載明的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表決方式、現場會議召開地點、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網絡投票時間、出席對象、會議出席登記辦法、投票規(guī)則等
內容未發(fā)生變化。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福田區(qū)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廣場(北區(qū))1 棟 306A 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
為: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四
屆董事會第十八次(臨時)會議決定召開并發(fā)布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
貴公司董事會。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 279,818,273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5.55%。其中參與表決
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0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0 股,占貴公司有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中小股東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
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貴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3 名,代表貴公司股份
52,094,300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3410%,其中參與表決的中小股
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2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9,011,000 股,占貴公司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7738%。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其身份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認證。
綜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
理人共 6 人,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比
率為 65.8862%。其中參與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2 名,代表貴公司
有表決權股份 19,011,000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7738%。
3、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
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為:審議《2017 年
度董事會工作報告》、《2017 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2017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2017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2017 年度內部控制自
我評價報告》、《關于聘請 2018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關于增加公司經營范圍暨修改相關條款的議案》、《關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銀行授信計劃的議案》、
《關于增資收購股權暨關聯交易的議案》、《關于為全資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議
案》等 12 項議案。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了投票表
決,并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jiān)票。根據深圳
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
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
獲本次股東大會有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2.《2017 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3.《2017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4.《2017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5.《2017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6.《2017 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7.《關于聘請 2018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8.《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9.《關于增加公司經營范圍暨修改相關條款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上述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已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0.《關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銀行授信計劃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331,912,573 股;同意 331,912,573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
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11.《關于增資收購股權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52,094,300 股;同意 52,083,3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 99.9789%;反對 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211%;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00,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421%;反對 11,000 股,
占 出 席 會 議 持 有 貴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東 所 持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0.0579%;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 0%。
關聯股東已回避表決。
12.《關于為全資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52,094,300 股;同意 52,094,3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9,011,000 股;同意 19,01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
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關聯股東已回避表決。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東大
會的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18]第 085 號)
(本頁無正文)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簽字律師:
張炯 董 楚
余展豪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