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2017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王德宏)
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作為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2017年本人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
《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guī)定,本著對全體股東尤其是廣大中小股東負責的態(tài)度,
忠實地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和義務,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各項權
利,積極參加2017年度的相關會議,認真審議董事會各項議案,并對相關事項發(fā)
表了獨立意見,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本人現(xiàn)就2017年度
獨立董事履職情況述職如下:
一、出席會議情況
2017 年,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 11 次,本人參加了 11 次會議,其中現(xiàn)場出
席會議 9 次,以通訊方式參加 2 次。公司召開了 7 次股東大會,本人參加了 2
次會議。本人本著勤勉務實、誠信負責的原則,準時參加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會議,
對提交董事會的全部議案進行認真審議,積極參與各議案的討論并提出合理的意
見,以謹慎的態(tài)度行使表決權,認為這些議案不存在損害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
股東的利益,故本人未對公司董事會各項議案及公司其他事項提出異議。
二、發(fā)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1、2017 年 02 月 16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上,針對
關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發(fā)表了獨立意見。
2、2017 年 03 月 29 日,在公司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針對關
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發(fā)表了獨立意見。
3、2017 年 04 月 28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針
對關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公司續(xù)聘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伙)為 2017 年度審計機構、公司 2016 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公司 2016 年度
關聯(lián)交易及關聯(lián)擔保、2016 年度對外擔保情況、對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議報告涉
及事項的議案發(fā)表了獨立意見。
4、2017 年 06 年 08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針
對關于公司聘任高級管理人員、補選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發(fā)表了獨立意
見。
5、2017 年 06 月 09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針
對關于聘請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提供 2016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相關審
核服務的議案發(fā)表獨立意見。
6、2017 年 06 月 29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針
對關于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xù)停牌的議案發(fā)表獨立意見。
7、2017 年 07 月 11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針
對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xù)停牌相關事項、關于提名公司第五屆
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發(fā)表獨立意見。
8、2017 年 08 月 30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針
對關于對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lián)方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發(fā)
表獨立意見。
9、2017 年 09 月 22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針
對聘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發(fā)表獨立意見。
10、2017 年 09 月 29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針對會計差錯更正發(fā)表獨立意見。
11、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針
對重大資產重組收購資產 2016 年度業(yè)績承諾實現(xiàn)情況說明的專項審核報告、重
大資產重組收購資產減值測試報告、擬回購注銷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收購資產業(yè)績
補償股份及返還現(xiàn)金、擬聘請中興財光華擔任 2017 年度審計機構、公司會計政
策變更的獨立意見。
本人認為公司召開、召集的董事會 2017 年審議的重大事項均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公司審議和表決重大事項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
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履職情況
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的要求,董事會
下設有戰(zhàn)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作為審計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在報告期內主持召開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
7 次。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審計部 2016 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關于
聘任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了《關于聘任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第三次會議審議
通過了《關于本公司 2016 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議案》、關于續(xù)聘本公司 2017
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關于本公司 2016 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關于
審計部 2017 年第一季度工作報告的議案》、《關于本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財務報
告的議案》。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聘任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
司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審計部 2017 年半年度工
作報告的議案》、《關于本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報告的議案》。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了《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議案》。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17 年第三
季度報告的議案》、《關于審計部 2017 年第三季度工作報告和 2018 年度工作計劃
的議案》。
本人作為第五屆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的委員,在報告期內參與了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會議 1 次。討論 2017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待遇整體方
案。
四、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續(xù)關注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和《獨立董事制
度》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持續(xù)關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嚴格按照《深圳證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
規(guī)定規(guī)范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保
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在公司關聯(lián)交易、對外提供擔保、對控
股股東及其他關聯(lián)方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等重大事項上,本人均發(fā)表了客觀、公
正的獨立意見,不受公司大股東、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與個人的
影響,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二)對公司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調查的情況
作為獨立董事,本人在公司年報編制、審計過程中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根據相關要求,與內外部審計機構就 2017 年年報審計相關情況進行事前、事中、
事后溝通,發(fā)揮了獨立董事監(jiān)督作用。在會計師事務所進場前,與會計師事務所
就相關的事項進行溝通,對年度審計重點予以高度關注。在注冊會計師出具初審
意見后,本人與公司其他獨立董事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審閱并出具了書面的審核
意見。審計工作結束后,本人及時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按時提交審計報告,同時,
本人通過面談、電話等方式向公司管理層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投資項目的進展
情況,保證了公司年報及時、準確的披露。
(三)對公司進行現(xiàn)場調查的情況
報告期內,作為獨立董事,本人利用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機會以及其它
時間,多次對公司進行現(xiàn)場實地調研、考察,現(xiàn)場工作時間累積在十天以上。此
外,本人還利用電話、郵件等方式與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保持密切
的聯(lián)系,及時的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執(zhí)行情況,
董事會決議執(zhí)行情況,財務管理和業(yè)務發(fā)展等相關事項,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切
實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五、學習培訓情況
報告期內,本人認真學習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新出臺
的制度,并積極參加公司、公司保薦機構及監(jiān)管機構組織的各種培訓,加深了對
規(guī)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
與理解,提高了維護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能力。
六、其他工作情況
1、2017 年無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
2、2017 年無提議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
3、2017 年未發(fā)生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的情況。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報告期內本人盡職盡責的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在新的
一年里,本人將認真學習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忠實履行獨立董事的義務,發(fā)
揮獨立董事作用,切實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獨立董事:王德宏
2018 年 0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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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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