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潤科技: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xiàn)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8 年 6 月 6 日 15:00;網(wǎng)絡投
票時間:2018 年 6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6 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 年 6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 年 6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6 日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福田區(qū)福華路北深圳國際交易廣場
1812-1816 號公司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4)會議召集人: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副董事長郝軍
(6)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
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則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合法、合規(guī)。
2、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30名,代表有表決權的
股份數(shù)265,181,2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9.3795%;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
理人員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
“中小股東”)共25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 7,094,5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
的0.7860%。其中:
(1)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決權的
股份數(shù)265,080,6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9.3684%;
(2)通過網(wǎng)絡投票系統(tǒng)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22名,代表有表決權
的股份數(shù)100,6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0.0111%。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監(jiān)事、董事會秘書及見證律師出席會議,部分高級
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以下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議案 1《關于申請銀行綜合授信額度及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65,130,4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08%;反對 37,3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41%;棄權 13,500 股,占出席會議所
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51%。
此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 2《關于增加注冊資本、變更注冊地址暨修訂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65,146,1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68%;反對 21,6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81%;棄權 13,500 股,占出席會議所
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7,059,4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5053%;反對 21,6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3045%;棄權 13,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
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1903%。
此議案獲得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的易文玉律師、石之恒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
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guī)則》、《股東大會網(wǎng)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
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18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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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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