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建光電:2018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杜”)接受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委派律師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召開的 2018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
規(guī)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
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杜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巨潮咨詢網的《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
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3. 公司刊登于巨潮咨詢網的《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監(jiān)事
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4. 公司刊登于巨潮咨詢網的《深圳市聯(lián)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登記文件及憑證資料;
6.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相關公告、議案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金杜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guī)則》的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股
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發(fā)表意見。金杜律師假定公司提交給金杜律師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有關人員
的居民身份證、股票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等)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資料
上的簽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實的,資料的副本或復印件均與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
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資料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現(xiàn)
場見證,據此出具見證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決定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召開 2018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根據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關于召開 2018 年第五次臨時股
東大會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金杜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
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決定召開,履行了相關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
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本次會議采用現(xiàn)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
會議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區(qū)深圳灣科技生態(tài)園 9 棟
B1 座 19 樓公司會議室 4 如期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同時遵照會議通知確定的時
間和程序進行了網絡投票,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
的具體時間為:2018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東均為
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根據對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出席
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明、賬戶登記證明等相關資料的審查,現(xiàn)場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的股東共有 3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150,437,617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5.0478%; 通 過 網 絡 投 票 參 會 的 股 東 共 有 5 名 , 代 表 有 表 決 權 的 股 份
602,323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0.1003%。綜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人
數共 8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151,039,94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5.1481%。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長劉虎軍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了本次股東大會。
公司對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除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股東)進行了單獨統(tǒng)計。
鑒于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tǒng)進行認證,因此金杜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核查。在參與網絡投票的
股東資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前提下,金杜認為,出
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金杜律師見證,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監(jiān)票程序對現(xiàn)場會議進行
監(jiān)票,并合并統(tǒng)計了現(xiàn)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所有議案
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1. 《關于調整公司董事、監(jiān)事薪酬方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150,996,24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9.9711%;反對 43,7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289%;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558,623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2.7448%;反對 43,7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7.2552%;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上述議案。
金杜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
《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金杜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現(xiàn)場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
《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頁)
(本頁為股東大會見證法律意見之簽字頁,無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田維娜
駱霄
單位負責人:
王玲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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