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飛光電: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關于李曉丹、邢美正繼承公司股份有關事宜的專項核查意見
廣 東 生 龍 律 師 事 務 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
關于李曉丹、邢美正繼承
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關事宜的
專項核查意見
(2018)粵生龍意字第 360 號
致: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聚飛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飛光電”、“公司”)的委托,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
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稱《繼承法》)、《上市
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
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就李曉丹女士、邢美正先生(以下簡稱“權益人”)
因繼承邢其彬先生名下所擁有的公司股份而導致權益人在聚飛光電
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發(fā)生變動(以下簡稱“本次權益變動”)的相關事
宜進行專項核查并出具本專項核査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
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yè)務執(zhí)業(yè)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定
及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
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保證本核查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fā)表的結論性意
地址:中國 廣東 深圳 龍崗區(qū)中心城清林東路 2 號 郵編:518172 電話(傳真):0755-2891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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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
聚飛光電及權益人已向本所保證,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陳述和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有關文件上的簽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實的,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均與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
以影響本專項核查意見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無任何隱
瞞、疏漏之處。
本所律師依據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以前己發(fā)生或存在與本次
權益變動有關的事實,并基于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中國現行有關法
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理解發(fā)表核查意見。本所律師僅就與本次權
益變動有關的法律問題發(fā)表核查意見,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等非法
律專業(yè)事項發(fā)表意見,也不對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標的股票價值發(fā)
表意見。
本專項核查意見僅供本次權益變動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律師書
面許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同意將本專項核查意見作為本次權益變動的必備法律文件
之一,隨其他材料一起上報或公開披露,并依法對出具的專項核查意
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
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對公司本次權益變動的
相關法律問題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原因及權益人的主體資格
(一)根據邢其彬先生的身份證、美國馬里蘭州健康與心理衛(wèi)生
部人口統計局出具的《死亡證明》以及聚飛光電發(fā)布的《關于董事長
逝世的訃告》,聚飛光電原實際控制人邢其彬先生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2018 年 5 月 24 日美國馬里蘭州巴爾的摩當地時間)在美國因
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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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所律師核查,邢其彬先生逝世前持有聚飛光電
286,503,287 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2.92%。
(三)經核查權益人提供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獨生子女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親屬關系
證明》和《死亡證明》等文件。在權益人中,李曉丹女士為邢其彬先
生的配偶,劉桂香女士系邢其彬先生的母親,邢美正先生為邢其彬先
生的兒子。邢志厚先生為邢其彬先生的父親,已于 2010 年 3 月 27 日
在深圳市逝世,不享有繼承權。除權益人外,邢其彬先生不存在其他
第一順序繼承人,故邢其彬先生的遺產應由權益人繼承。
(四)根據深圳市公證處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2018)深
證字第 94025 號《公證書》所公證的繼承事實,邢其彬先生逝世前持
有聚飛光電股份 286,503,287 股(其中:托管于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為 245,095,983 股,托管于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
41,407,304 股),為邢其彬先生和李曉丹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別
享 有 143,251,643.5 股 , 對 于 邢 其 彬 先 生 逝 世 前 享 有 的
143,251,643.5 股聚飛光電股份,應由全體權益人共同繼承,因李曉
丹女士、劉桂香女士放棄繼承,邢志厚先生先于邢其彬先生死亡,故
由邢美正先生全部繼承。
(五)根據權益人出具的承諾并經本所律師核查,權益人不存在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最近 3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最近 3 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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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在邢其彬先生死亡后,根據《婚姻法》、《繼承法》
《收購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權益人依法享有繼承
邢其彬先生名下所擁有的公司股份的資格,且不存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guī)定的禁止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權益變動情況
(一)本次權益變動前持股情況
姓名 直接持股數(股) 持股比例
李曉丹 0 0%
邢美正 0 0%
合計 0 0%
(二)本次權益變動的具體情況
根據深圳市公證處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2018)深證字第
94025 號《公證書》所公證的繼承事實,邢其彬先生逝世前持有聚飛
光電股份 286,503,287 股(其中:托管于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份 為 245,095,983 股 , 托 管 于 國 信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為
41,407,304 股),為邢其彬先生和李曉丹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別
享 有 143,251,643.5 股 , 對 于 邢 其 彬 先 生 逝 世 前 享 有 的
143,251,643.5 股聚飛光電股份,應由全體權益人共同繼承,因李曉
丹女士、劉桂香女士放棄繼承,邢志厚先生先于邢其彬先生死亡,故
由邢美正先生全部繼承。
(三)本次權益變動后持股情況
姓名 直接持股數(股) 持股比例
李曉丹 143,251,643.5 11.46%
邢美正 143,251,643.5 11.46%
合計 286,503,287 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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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權益變動符合《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
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故權益人就本次權益變動有關事宜依法可
以免于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xù)。
三、聚飛光電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1、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及《管
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并經聚飛光電確認,邢其彬先生逝世前持有聚飛
光電 22.92%的股份,為公司第一大股東,能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為
聚飛光電的實際控制人。
2、根據李曉丹女士、邢美正先生以及兩人簽署的《一致行動協
議》,權益人約定作為聚飛光電的共同實際控制人,在處理有關公司
經營發(fā)展且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需要由
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事項時均采取一致行動。李曉丹女
士不親自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將其所持有的聚飛光電股份對應的表
決權全部不可撤銷地委托給邢美正先生行使。因此,本次權益變動后,
李曉丹女士、邢美正先生共同持有聚飛光電 22.92%的股份,能實際
支配公司行為,為聚飛光電的實際控制人。聚飛光電的實際控制人變
更為李曉丹女士、邢美正先生。
3.李曉丹女士、邢美正先生出具了承諾,其作為繼承人,將按
照邢其彬先生逝世前在聚飛光電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等文
件中所作出的承諾履行相關義務,同時出具了《避免同業(yè)競爭的承諾》
以及《關于規(guī)范關聯交易的承諾函》。本所律師認為,聚飛光電上述
實際控制人的變更不會導致實際控制人與聚飛于光電之間產生同業(yè)
競爭以及新的不規(guī)范的關聯交易,亦不會對聚飛光電的規(guī)范運作產生
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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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
鑒于本次權益變動的股份超過聚飛光電總股份的 20%、但未達到
30%,參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權
益人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監(jiān)管部門要求的時間
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
通知聚飛光電,并由聚飛光電連同本專項核查意見一并公告和披露。
五、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1、權益人具備本次權益變動所必須的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權益變動符合《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并
符合《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免于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豁免申請的條件;
3、本次權益變動后,聚飛光電實際控制人的變更不會導致實際
控制人與聚飛光電之間產生同業(yè)競爭以及新的不規(guī)范的關聯交易,亦
不會對聚飛光電的規(guī)范運作產生不利影響;
4、權益人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監(jiān)管部門
要求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聚
飛光電,并由聚飛光電連同本專項核查意見一并公告和披露。
本專項核査意見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胡圣誕
經辦律師:竇金平 王 成
二○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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