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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匯:陜國投·天啟【2017】397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9/16           下載公告

合同編號:1743【051】-【0 00 】號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
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公司依據(jù)本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
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因違背本信托合同、
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
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信托合同
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認購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將恪盡職守地管理信托財產,履
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
可能面臨風險。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
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特此申明如下風險:
(一)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
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
資金參與信托計劃。
(三)受托人依據(jù)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
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委托人自擔。
二、基于證券類投資的不確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別申明如下風險:
(一)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資風險,在最不利的情況下,
本信托計劃收益率可能為零,同時委托人亦可能虧損投入之本金。
(二)本信托計劃如遇信托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而終止時,受托人將變現(xiàn)信托財
產并進行清算,由于市場波動等原因,在變現(xiàn)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發(fā)生損失,
提請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終止風險及信托財產變現(xiàn)的風險。
(三)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人員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不代
表本信托計劃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四)委托人投資于信托計劃的風險
(1)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內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低于止
損值或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受托人不能將投資標的迅速變現(xiàn)的風險。
信托計劃成立后,標的股票存在鎖定期,在鎖定期內當信托計劃低于預警
值時,無法及時處置標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財產的損失。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標的股票存在因資產重組、定向增發(fā)、股權激勵及上
市公司違規(guī)而被特別處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導致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無法
拋售標的股票,使得信托財產無法及時變現(xiàn)。
信托財產可能因名家匯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證監(jiān)會或其他監(jiān)管部門的凍結
等措施,導致信托計劃不能按期足額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計劃委托人不可贖回存續(xù)期內的信托單位份額,同時信托受益權未
經受托人同意不得轉讓,且受托人并不保證一定能夠成功轉讓,因此委托人和
受益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需合理規(guī)劃自身資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諾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
政策變化等,信托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jù)相關法律法
規(guī)規(guī)定,受托人不對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證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諾。
(五)本金損失風險
在發(fā)生所揭示的風險及其他尚不能預知的風險而導致信托財產重大損失的,
受益人可能發(fā)生本金損失的風險。
(六)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的相關風險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資產狀況發(fā)生較大波動,可能影響其增強信托資
金追加義務的履行。若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合同約定追加增強信托資
金,可能對優(yōu)先級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產生較大損失。在標的股票停牌期
間,受托人將以“指數(shù)估值法”對標的股票進行估值,在此期間追加增強信托
資金義務人仍需承擔追加增強資信托金的義務。本信托計劃成立時,追加增強
信托資金義務人為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
工持股計劃)】。該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約定履行追加義
務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及風險由委托人自擔。
(七)投資顧問的管理、操作和道德風險
本信托計劃屬于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體委托人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權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根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代表委托人向受托人發(fā)送關于信托財產投資運作
的投資建議。投資顧問實際下達的投資建議的后果,均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承
擔責任。
如果因投資顧問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誤、以及與其發(fā)生利益沖突的
道德風險,導致投資顧問向受托人下達的投資建議雖按照信托文件約定屬于有
效的投資建議、但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僅就投資建議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審查并執(zhí)行
有效的投資建議,對投資建議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
持股計劃》的一致性不承擔審查義務,委托人/受益人如有異議,應自行與投資
顧問另行協(xié)商或以其他方式解決。
(八)劣后委托人的特別風險
劣后委托人比優(yōu)先委托人承擔更大程度的投資風險,極端情況下,信托財
產在分配優(yōu)先受益人后可能無剩余可分配財產。若 T 日收盤后,按 T 日收盤
價計算的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低于預警值的,且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照
合同追加資金的,信托計劃的優(yōu)先委托人有權決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
且永久地喪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權利及信托受益權,是否不再是信托計劃項
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財產份額歸屬優(yōu)先級委托人。若 T 日收盤
后,按 T 日收盤價計算的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低于止損值的,且追加增強信托資
金義務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則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
喪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權利及信托受益權,不再是信托計劃項下的委托人/
投資顧問/受益人。因此,劣后委托人可能面臨更重大的本金損失風險。特別提
示,在標的股票停牌期間,受托人將以“指數(shù)估值法”對標的股票進行估值,
在此期間如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資金的,劣后委托人仍將
面臨該風險。
(九)本信托提前結束或延期的風險
本信托計劃運行期間,信托財產凈值低于止損值時,受托人將對本信托計
劃項下的非現(xiàn)金資產進行平倉操作。全部委托資產變現(xiàn)完畢當日,信托計劃信
托合同提前終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計劃變現(xiàn)結束后的剩余委托資產狀況進行信
托財產清算,信托計劃提前到期。
本信托運行期間,如信托目的實現(xiàn)或出現(xiàn)其他合同約定的情形,本信托計
劃可提前終止。如存在部分非現(xiàn)金資產無法變現(xiàn)時,本信托計劃期限將順延,
直至全部資產變現(xiàn)為止。因此當本信托期限屆滿時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現(xiàn)金資產
無法變現(xiàn)的情況,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導致受益人面臨延遲分配的風險及無
法按時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風險。
(十)本信托計劃交易系統(tǒng)的特有風險
本信托計劃將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主經紀商系統(tǒng)(以下簡稱“PB 系統(tǒng)”)
進行證券投資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風險:
(1)PB 系統(tǒng)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帶來的風險
PB 系統(tǒng)缺陷和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數(shù)據(jù)傳輸或交易的延時和中斷、計算機病
毒發(fā)作、黑客入侵、電信部門技術調整、突然停電、政府禁令、全球性網絡問
題等,從而導致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2)證券經紀商不對 PB 系統(tǒng)交易服務作任何保證的風險
因受到證券市場監(jiān)管要求、交易規(guī)則、技術能力等多種因素影響,PB 系統(tǒng)
交易實際結果可能與預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確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
息有可能出現(xiàn)偏差或遲延等相關風險,且證券經紀商不對提供的 PB 系統(tǒng)交易服
務作任何保證,從而導致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3)PB 系統(tǒng)無法正常交易的風險
由于通訊繁忙造成交易服務器負載過重,或非操作過失引發(fā)的硬件故障,
或受到網絡黑客、網絡病毒的攻擊和入侵等惡意破壞,PB 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傳輸可能
出現(xiàn)中斷、停頓、延遲、錯誤、丟失或不完全等情況,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
時使用該系統(tǒng)進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現(xiàn)中斷、延遲、失敗或結果偏差等現(xiàn)
象;可能出現(xiàn)證券經紀商與交易所的遠程數(shù)據(jù)通訊線路發(fā)生故障,而交易所還
在正常進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終端與證券經紀商的通訊線路發(fā)生故障,而
證券經紀商和交易所還在正常進行交易等情況;從而導致受托人不能實現(xiàn) PB 系
統(tǒng)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4)PB 系統(tǒng)功能調整的風險
鑒于證券經紀商保留對 PB 系統(tǒng)各種功能隨時進行調整的權利,當證券經紀
商未及時告知受托人 PB 系統(tǒng)功能調整后,從而導致受托人無法正常使用 PB 系
統(tǒng),使得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對 PB 系統(tǒng)在軟件功能、異常交易、交
易頻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種等方面提出監(jiān)管要求,從而導致受托人無法進行
正常證券交易,使得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十一)委托人在購買本信托計劃前,應詳閱并理解信托合同中關于風險揭
示的全部條款。
在簽署本申明書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信托合同
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做出是否簽署信托合同的決策。委托人在認購風險申明
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計劃文件,承諾符合本信托合
同中關于委托人資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托投資風險。
申明人暨受托人: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已詳閱并充分理解本風險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所
提示的風險,并自愿承擔投資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為充分提示風險,提請委托人將本段抄錄在后。]
委托人抄錄:
本人/本機構保證,本人/本機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關于委托人資格的要求,
是合格投資者。
委托人(自然人)(簽字):
或:委托人名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章):
日期: 2017 年 9 月 15 日
信托合同
本信托計劃為設立時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優(yōu)先委托人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寧波銀行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地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寧東路 345
聯(lián)系電話:025-51808397
傳真:025-51808027
劣后委托人名稱: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證件號碼: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稱: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區(qū)科技路 50 號金橋國際廣場 C 座 24—27 層
通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福華一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寫字樓東區(qū) 21 樓
13-16 單元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3、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優(yōu)先受益人認購信托份額:貳億份
優(yōu)先受益人認購信托金額:(大寫)貳億元整
(小寫)¥200,000,000.00 元
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大額支付系統(tǒng)行號:
劣后受益人認購信托份額:壹億份
劣后受益人認購信托金額:(大寫)壹億元 整
(小寫)¥100,000,000.00 元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一、 釋義
1.1 受托人或陜國投:指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2 本信托、信托計劃或本信托計劃: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
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jù)信托合同設立的“陜國投天啟
【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3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
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1.4 信托計劃說明書:指受托人設立本信托時確定的《陜國投天啟【2017】
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及對該信托計劃說明
書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5 認購風險申明書:指受托人設立本信托時,與委托人簽署的《陜國投天
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購風險申明書》,
及對該認購風險申明書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6 信托計劃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信
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等與信托計劃有關的文件,前述
文件之間約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約定為準
1.7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體,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完全民事
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
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
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
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
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
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 3 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
證明的自然人。如委托人是商業(yè)銀行的理財計劃代理人,應保證理財產品的投
資者是信托合格投資者。根據(jù)所認購的信托受益權類別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
區(qū)分為優(yōu)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1.8 受托人:指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組織。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權類別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區(qū)分為優(yōu)先
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1.10 投資顧問:指全體委托人授權的、有權代表全體委托人向受托人發(fā)出
投資建議的機構或組織,本信托計劃投資顧問為【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
1.11 投資建議:是全體委托人授權投資顧問向受托人發(fā)出的、在信托計劃
規(guī)定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內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及行使相關股東權利
(如有)的建議。
1.12 信托資金: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1.13 信托財產:指各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管理、運用的資金,及受托人因
該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4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扣除信托費用及信托稅費后的余額。
1.15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資金的余額部分。
1.16 信托受益權: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按照對
信托利益索取權的不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受益權區(qū)分為優(yōu)先信托受益權和劣后
信托受益權,每類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1.17 優(yōu)先受益權:指本信托項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財產凈值為限分配信托
利益時,可以優(yōu)先于劣后收益權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權類型。
1.18 劣后收益權:指本信托項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財產凈值為限分配信托
利益時,只能在優(yōu)先受益權項下理論信托收益足額分配后,方有權取得信托利
益的受益權類型,但本信托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19 優(yōu)先委托人:指認購本信托計劃優(yōu)先受益權的委托人,即【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1.20 劣后委托人:指認購本信托計劃劣后收益權的委托人,即【深圳市名
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前述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
應為已經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屬子公司簽訂有效正式勞動
合同的在職員工】。
1.21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在信托計劃運行中,
發(fā)生信托財產凈值低于【預警值】/【止損值】后須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劣后委
托人。本信托計劃成立時,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為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
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1.22 信托單位:用于計算、衡量信托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的計
量單位,每信托單位面值為人民幣 1 元。信托單位的計算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第四
位(即精確到 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1.23 信托財產總值:指按照本信托計劃確定的計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財產的
價值。
1.24 信托財產凈值:指信托財產總值減去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與費用、
負債后的余額。
1.25 信托單位凈值:指信托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之比,其計算公式
為:信托單位凈值=信托財產凈值/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
1.26 保管銀行: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 信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指受托人與保管人簽署的信托資金保管
合同補充協(xié)議《信托資金保管合同》和《信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
對該協(xié)議的的任何補充和修訂。
1.28 經紀服務協(xié)議:指受托人與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簽訂的《陜國投天
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
及對該協(xié)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29 證券經紀人:指【華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30 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每滿 1 個/3 個/12 個月的期
間,如信托成立日為 T 日,則信托成立日起每滿 1 個/3 個/12 個月的 T 日為一
個信托月/季/年度屆滿之日,當月無 T 日的,以當月最后一日為一個信托月/
季/年度屆滿之日。
1.31 名家匯: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 300506)。
1.32 標的股票:指本信托計劃購買和持有【名家匯(股票代碼 300506)】
流通股股票。
1.33 鎖定期:指(1)自本計劃購買標的股票之日(以本計劃購買的最后
一筆標的股票登記至本信托計劃名下之日為準)起滿【12】個月為止,在前述
期限內投資顧問僅可在本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內向受托人發(fā)送標的股票買入操
作的投資建議,不可向受托人發(fā)送標的股票賣出操作的投資建議;以及(2)本
計劃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要求、劣后委托人承諾限制或禁止本
計劃買賣標的股票的其他期間。
1.34 交易日或 T 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5 信托單位估值基準日:受托人計算信托單位凈值的日期,即每月 20
日(如遇節(jié)假日則為該日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
1.36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個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1.37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季度】末
月【20】日,即【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以
及信托計劃終止日。
1.38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個工作日內。
1.39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
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jù)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
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zhàn)爭、騷亂、
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guī)頒布或對原法規(guī)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在信托
計劃運行中,發(fā)生信托財產凈值低于【預警值】/【止損值】后須追加增強信
托資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計劃成立時,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為劣后委托人
【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二、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yè)化的
管理、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
并授權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下達投資
建議;受托人根據(jù)投資建議將信托資金通過二級市場投資于名家匯(股票代碼
300506)流通股股票。受托人以投資者最大利益為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信
托財產,為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全體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并自愿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三、 信托計劃類型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的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四、 受托人和保管人
4.1 受托人
名稱: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qū)科技路 50 號金橋國際廣場 C 座
4.2 保管人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寧東路 345
五、 委托人和受益人
5.1 委托人
5.1.1 本信托項下委托人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者。
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享有對應的權利義務。
5.1.2 委托人資格
委托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
險的合格投資者,且劣后委托人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
員工持股計劃),前述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應為已經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或其下屬子公司簽訂有效正式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
1)認購信托單位的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 萬元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 100 萬元,且能提供相關財
產證明的個人投資者;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20 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
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個人投資者。
5.1.3 全體委托人的陳述與保證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者。
2)委托人用于認購信托單位的認購資金不是銀行信貸資金,不是對外借款,
不是對外募集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未損害委托人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認購資
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對認購資
金的規(guī)定。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作出本條規(guī)定的陳述與保證或其他相關事項
的決定時沒有依賴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關聯(lián)機構,受托人不對認購資金的合
法性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委托人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負有或承擔任
何責任。
3)委托人對金融風險包括信托投資風險、證券投資風險等有較高的認知度
和承受能力,并根據(jù)自己獨立的審核以及其認為適當?shù)膶I(yè)意見,已經確定:
a)認購信托單位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b)認購信托單位時遵守并
完全符合所適用于其的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c)認購信托單位對其而言是合
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4)委托人在此確認: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受托人
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但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審計的除外。
5)委托人在此聲明:委托人(受益人)選擇電子郵件、傳真或錄音電話的
方式獲取信托單位凈值相關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6)委托人保證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及以上陳述與保證均為真實有效。
7)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計劃之前,已經充分了解了
劣后委托人/劣后受益人/投資顧問的財務狀況/投資管理能力。
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權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根
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就信托財產的投資運作代表全體委托人向受托人下達投資
建議。投資顧問實際下達的投資建議的后果,均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承擔。
5.1.4 劣后委托人陳述與保證
1) 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前述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應為已經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屬
子公司簽訂有效正式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委托人在加
入本信托計劃之前,已經充分了解本信托計劃屬于名家匯員工持股計劃的重要
組成部分,并承諾遵守《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
法律法規(guī)以及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規(guī)定。
2) 劣后委托人承諾,在某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
有名家匯的股份達到名家匯已發(fā)行股份的 5%時,以及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動人
合計持有名家匯的股份達到名家匯已發(fā)行股份的 5%后,本信托通過證券交易所
的證券交易、使得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名家匯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
少 5%的,均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及時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程序。同時,員工持股計劃中的任一持有人所持有
本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所涉及的名家匯股票數(shù)量不超過名家匯總股本的 1%。
5.2 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本信托成立時,委托人為唯一
受益人。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其委托人項下權利一并概括轉移。
六、 信托計劃的規(guī)模與期限
信托計劃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預計約為【30,000】萬份,
其中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與劣后級信托單位的比例不超過 2:1,以實際募集的信托
單位份數(shù)為準。
優(yōu)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資金自交付至信托財產專戶之日
(含)至信托計劃成立日(不含)期間按活期存款計息,歸屬于信托財產。
本信托期限預計為【24】個月,自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滿
【12】個月后經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
持股計劃)】申請,優(yōu)先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終止,劣后委托人至少
需提前十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發(fā)生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信托計劃提前或延期終止
情形時,本信托計劃予以提前或延期終止。信托計劃期限滿 24 個月后,經全
體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計劃可延期。
七、 信托單位的認購
提示:投資者在申請加入本信托計劃前,務請仔細閱讀信托計劃文件的全
部內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所載
的條款及條件。投資者的任何認購申請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獲接納。
7.1 認購價格
每份信托單位面值 1 元,認購價格 1 元。
7.2 認購金額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不低于 100 萬元,且應以 1 萬元的整數(shù)倍遞增。
7.3 必備證件
7.3.1 自然人投資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合格投資者證明文件、
本人的銀行卡或活期存折。
7.3.2 機構投資者:若經辦人為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需提供機
構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若經辦人不是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則
經辦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還需持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由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
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7.4 認購資金的交付
7.4.1. 信托財產專戶
受托人在保管人處開立信托財產專戶作為管理、運用信托計劃資金的專用
銀行賬戶。信托財產專戶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不可撤銷。
投資者應于信托計劃推介期內認購信托單位,并于推介期結束前將認購資
金劃付至以下信托財產專戶:
賬戶名: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
開戶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2.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現(xiàn)金認購,委托人須從在中國境內銀行開設的自有銀行賬戶
劃款至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并在備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認購【名
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信托”。
7.5 信托合同的簽署
1)委托人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叁份(首次認購時適用);
2)委托人簽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首次認購時適用),或簽署信托認購申
請書一式叁份(追加申購時適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在分配結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7.6 信托單位的認購時間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應提交的認購文件后,信托單位的認購時間按以下方式
確定:
推介期內交付的信托資金,在信托計劃成立日認購為信托單位。
7.7 利息的處理
委托人將認購資金劃付至受托人開立的信托財產專戶之日至其認購的信托
單位成立日期間產生的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歸信托財產所有。
某投資者未能成功認購某類信托單位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結束后 30 日內
將該投資者交付的認購資金連同交付日至退還日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退還給各
相應投資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記錄為準。
7.8 信托單位的認購份數(shù)
信托計劃成立日信托資金認購為信托單位的份數(shù) = 信托資金÷1。
認購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歸屬于信托計劃財產
7.9 信托單位份數(shù)的確認
保管銀行確認資金到達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后,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提交
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認購份額確認書一式兩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認購份額
確認書正本一份。
信托認購份額確認書是記載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額及其認購資金、信
托單位凈值等內容的清單。當出現(xiàn)信托認購份額確認書與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
況時,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額由受托人蓋章的信托認購份額確認書確定。
7.10 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認購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
賬戶復印件和入賬證明復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7.11 超額認購時的處理原則
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約定,本信托計劃在任一時點存續(xù)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額
不超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上限。本信托計劃成立
或開放日前,預約人數(shù)超過該上限,受托人將本著“金額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
原則接受認購委托,并視認購的具體情況,保留拒絕任何委托人認購本信托計
劃的權利。
7.12 認購不成功的處理辦法
如果委托人已經交付了資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認購的,受托人將在獲悉其
不能認購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返還其交付的認購資金本金。
7.13 信托計劃不成立的處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經認購但信托計劃不能成立,受托人將在信托計劃募集期結
束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返還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項。
八、 信托計劃的成立和生效
8.1. 信托計劃的成立
8.1.1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據(jù)
發(fā)行、認購情況可以公告延長或提前結束推介期)。
8.1.2 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2017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據(jù)發(fā)行、認購情
況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體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為準)。
如果信托計劃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終止,受托人有義務于募集期結束后向
委托人返還已交付款項連同交付日至退還日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退還給各相應
投資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記錄為準。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8.2. 信托計劃的生效
本信托在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生效:
8.2.1 委托人交付足額信托資金。
8.2.2 委托人交付相關認購費用(如有)。
8.2.3 信托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其授權
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8.2.4 信托合同經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
章或合同專用章。
8.2.5 推介期結束,本信托計劃在推介期的規(guī)模達到或超過人民幣【300,
000,000.00】元整且優(yōu)先受益權與劣后收益權對應信托資金比例不高于 2:1
時信托計劃成立
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9.1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由受托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共同完成。各方
根據(jù)本信托計劃下的相關合同與協(xié)議履行各自的職責。
9.2 投資運用范圍和限制
9.2.1 投資范圍
在信托計劃成立且員工持股計劃經名家匯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的【6】 個
月內,以二級市場購買、大宗交易購買等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方式完成標的股票的
購買。
9.2.2 投資限制與投資禁止
1) 信托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投資限制規(guī)定:
① 證券投資僅限于投資名家匯股票。
② 購買名家匯股票數(shù)量須低于其總股本的 5%。
③ 如通過大宗交易購買名家匯股票,則買入價格須不高于當日收盤價。并
且不得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買入大股東、特定股東及董監(jiān)高所持有的減持股份。
④ 不得在下列期間買賣名家匯股票:名家匯定期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因
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名家匯業(yè)績
預告、業(yè)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內;自可能對名家匯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重大事項發(fā)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
⑤ 鎖定期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鎖定期名家匯股票。
⑥ 鎖定期滿后,將根據(jù)投資顧問指令,決定是否賣出名家匯股票。
⑦單個持有人所持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含各期)所對應的股票總數(shù)累計不
得過名家匯股本總額的 1%。持有人的持有份額所對應的股票總數(shù)不包括其在公
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
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⑧遵守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監(jiān)管通知等的相關規(guī)定。
上述第②④⑤⑥⑧由全體委托人及投資顧問自行負責監(jiān)控,受托人僅對投
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進行形式審查,為免疑義,受托人不對該等投資建議是
否符合上述投資限制進行實質審查。
2)信托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投資禁止規(guī)定:
①禁止將信托財產投資或持有正回購;
②承銷證券;
③將本信托財產用于對外擔保;
④從事可能使信托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⑤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shù)淖C券交易活動;
⑥法律法規(guī)、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及信托文件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對上述禁止行為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信托計劃的投
資運作應遵守相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規(guī)定
9.3 信托計劃財產之運用程序
1)投資顧問發(fā)送投資建議。
2)本信托計劃由受托人獨立管理運作,由【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全體委托人向受托人發(fā)出投資建議,受托人進行審核,若無異議,則進行
下單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閉市、違反法
律法規(guī)、合同約定以及損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導致投資建議不能執(zhí)行,
則該投資建議作廢。
3)本信托計劃持有股票的表決權人為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本信托計劃持有的證券資產的股東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表決權、提案權、召集權等)均歸屬于屆時的劣后委托人直接
行使,信息披露義務由屆時的劣后委托人直接履行。受托人屆時根據(jù)劣后委托
人關于行使表決權的指令(見附件三)進行表決,若劣后委托人未對表決事項
向受托人發(fā)出關于行使表決權的指令,受托人將不參與表決。由于劣后委托人
怠于履行或違規(guī)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產生的所有責任,均由劣后委托人及信托財
產承擔,與受托人無關。
9.4 投資建議
9.4.1 本信托計劃采取投資建議和受托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對信托財產進
行投資管理。除本款第三項約定的受托人指令外,全體委托人保留信托財產投
資運用的投資決策權限,并基于對投資顧問的資質、經驗、投資理念和投資策
略以及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的了解、認可和信賴,一致同意并授權深
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行使該權限,發(fā)送
投資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受托人有權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審查和執(zhí)行
投資建議,并有權拒絕執(zhí)行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投資建議。
全體委托人在此授權并一致同意:由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行使信
托計劃資金的投資建議權。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內,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
不得以任何原因變更、解除或終止其對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權委
托。但若投資顧問發(fā)出的無效投資建議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其他受益人有
權要求投資顧問承擔責任。
信托計劃成立之前,投資顧問的預留印鑒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日之前于受
托人處事先備案。
9.4.2 投資建議(本款中指投資建議及行使相關股東權利的指令(如有))
1) 投資建議是全體委托人授權投資顧問向受托人發(fā)出的、在信托計劃規(guī)
定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內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及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如
有)的指令。
2) 有效的投資建議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信托文件對投資范圍和投資
限制的規(guī)定,且是可執(zhí)行的。
3) 有效的投資建議必須不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guī)情形,不涉及
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存在有與投資顧問發(fā)生買賣雙向交易或交易報價與當時
市場價格有明顯差異并損害信托財產利益等情形。
4) 投資建議的發(fā)送程序和形式
投資建議均分為買入股票的指令和賣出股票的指令。對于買入/賣出股票投
資建議,投資顧問應當通過機構經紀投資管理系統(tǒng)或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發(fā)出,
建議內容應包括建議編號、證券名稱、證券代碼、交易方向、數(shù)量、交易時間、
價位區(qū)間等可操作性指標。以書面方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應先以傳真方式(傳真號
碼: )發(fā)出,同時電話通知受托人,并立即將原件快遞給受托人。
5)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和投資顧問一致同意:以書面方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
必須加蓋預留印鑒,且應保證印鑒與其或其于受托人處的預留印鑒一致。如投
資顧問以傳真發(fā)出的投資建議,其傳真件具有與原件同樣的法律效力和證據(jù)效
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根據(jù)當時的已知信息審查認為深圳紅荔
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fā)出的投資建議不違反信托合同的約定且可執(zhí)行時,受托
人可以接受該投資建議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受托人有權拒絕接受簽名、
印鑒或指令密碼不符的投資建議、受托人存有疑惑的投資建議和無效的投資建
議(指投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信托文件約定),并告知投資顧問。全體
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或拒絕執(zhí)行投資建議的后果均由
全體委托人承擔責任,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9.4.3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幾種:
1) 因執(zhí)行投資建議而對信托財產進行具體運作的操作指令;
2) 為支付必須要支付的費用和優(yōu)先信托單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權要求
投資顧問發(fā)送指令變現(xiàn)相應金額的信托財產,投資顧問未按期發(fā)送變現(xiàn)指令的,
受托人有權直接進行變現(xiàn)操作,并進行相應的轉賬以及時支付該費用;
3) 截至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前的第【20】個交易日,投資顧問應已發(fā)
送變現(xiàn)指令且信托財產已全部變現(xiàn);或者信托財產雖未全部變現(xiàn),但受托人已
根據(jù)投資顧問的指令簽署股票轉讓合同且按照該股票轉讓合同規(guī)定信托財產可
于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前完成過戶交易;或者信托計劃信托財產專戶內現(xiàn)金
形式的信托財產足以支付優(yōu)先受益權項下理論信托收益和應付未付信托費用。
否則,受托人有權在超過上述規(guī)定期限的下一個交易日發(fā)出受托人指令,在二
級市場以受托人認為合適的任何價格連續(xù)變現(xiàn)全部信托財產;
4) 本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時,若投資顧問未及時發(fā)出投資建議變現(xiàn)信托計
劃,受托人有權發(fā)出信托計劃的變現(xiàn)指令直至全部變現(xiàn)。
委托人簽署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即表示該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
財產采取此類投資管理方式,同時表明劣后委托人已詳閱并完全認可/同意北京
名家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公開市場披露的《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5) 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內,目標股票發(fā)生配股時,劣后委托人應當征得優(yōu)
先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后決定信托計劃是否參與配售或放棄該權利,配售資金
由本信托計劃或者劣后委托人承擔,劣后委托人決定參與配售,投資顧問可以
向受托人發(fā)出參與目標股票配股的投資建議,如劣后委托人放棄配股導致股價
下跌,則按照預警止損機制執(zhí)行。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和投資顧問的建議進行投資所產生的后果和全部
風險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十、信托計劃的預警和止損
10.1 信托計劃的預警
本信托計劃的預警值=初始信托單位總份額×1 元×【85】%
本信托計劃運行期間,當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盤價計算,估值結果顯
示信托財產凈值低于預警值時(估值結果以受托人計算結果為準):
1)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計劃信托財產凈值低于預警值,受托人將
于當日(T 日),以錄音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
人追加增強信托資金,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須在【T+1 日 15:00】之前足額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使信托財產凈值高于預警值。在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按
時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前,受托人只接受賣出證券的投資建議。
增強信托資金追加金額應滿足以下條件: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 (預警值-T 日信托財產凈值)
2)標的股票處于鎖定期時,如果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
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則自【T+2 日】起信托計劃的優(yōu)先委托人有權決定劣
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喪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權利及信托受益
權,是否不再是信托計劃項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財產份額歸屬優(yōu)
先級委托人,劣后委托人對此予以同意并放棄相關抗辯權。
3)標的股票處于流通期時,如果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
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則自【T+2 日 11:30】起受托人僅接受賣出指令,受托
人有權對信托計劃持有的證券資產按市價委托方式進行變現(xiàn),該止損操作是不
可逆的,直至本信托計劃持倉比例不高于信托初始規(guī)模的 33%。若降倉過程中
信托財產凈值進一步低于止損值,則按本合同 10.2 止損條款進行處理。
10.2 信托計劃的止損
本信托計劃的止損值=初始信托單位總份額×1 元×【80】%
本信托計劃運行期間,當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盤價計算,估值結果顯
示該日信托財產凈值低于止損值時(估值結果以受托人計算結果為準):
1)信托計劃存續(xù)期內任何一個交易日(T 日)收盤后的信托財產凈值低于
信托計劃設置的止損值,受托人將于當日(T 日)收盤后以錄音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追加增強信托資金,追加增強信托
資金義務人須在【T+1 日 11:30】前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使信托財產凈值高
于預警值。在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按時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前,受托人
只接受賣出證券的投資建議。
增強信托資金追加金額應滿足以下條件:
追加的增強信托資金>(預警值-T 日信托財產凈值)
2)所投資股票處于鎖定期時,如果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
內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則在【T+1 日 11:30】起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
永久地喪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權利及信托受益權,不再是信托計劃項下的委
托人/受益人,且全部信托財產份額歸屬優(yōu)先級委托人,劣后委托人對此予以同
意并放棄相關抗辯權。此種情況下,投資顧問喪失出具投資建議的權利,由優(yōu)
先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投資指令,受托人根據(jù)優(yōu)先委托人的指令在變現(xiàn)條件成
熟后立即變現(xiàn)全部或部分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全部變現(xiàn)后,受托人有權在按照
本信托合同的約定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
3)所投資股票處于流通期時,如果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
內足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則在【T+1 日 11:30】起受托人將拒絕投資顧問的任
何投資建議,并對信托計劃持有的證券資產按市價委托方式進行變現(xiàn),該止損
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計劃資產全部變現(xiàn)為止。
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追加增強信托資金計入信托財產,但追加增強信托
資金義務人追加的增強信托資金不改變信托受益權的類別,不增加受益人持有
的信托單位份額。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前后,信托單位
總份額不變。同時,也不增加、不改變劣后收益權項下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方法。
10.3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取回
當信托財產凈值連續(xù)【5】個交易日穩(wěn)定在初始信托單位總份額×【1】元
以上時,超出初始信托單位總份額×【1】元的追加增強信托資金,追加增強信
托資金義務人可以申請取回。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應在資金取回日的 5 個
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資金申請書,資金取回日應為交易日。追加增強信
托資金義務人在資金取回日取回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后的信托財產凈值應大于初
始信托單位總份額×【1】元。累計取回的追加增強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累計追
加的信托資金總額,且全年提取追加增強信托資金不得超過 2 次,當年未提取
完的可結轉至下一年待提取。
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受托人一旦向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發(fā)出追加增
強信托資金的通知即視為本條約定的受托人的通知義務履行完畢。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應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數(shù)額,均以受托人通知為
準。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對上述“受托人通知數(shù)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
與受托人確認增強信托資金數(shù)額,并在確認無誤后向受托人支付全部增強信托
資金。
10.4 信托計劃的專戶管理
受托人為信托計劃開立專用銀行賬戶,即信托財產專戶,信托計劃的一切
對外資金往來,包括但不限于對外投資、存放投資收益、向投資者分配信托利
益等,均需通過信托財產專戶進行。
十一、 投資顧問的確認指令
11.1 投資顧問的特別陳述與保證
1) 熟知信托和證券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無違規(guī)記錄,從未受到證券監(jiān)管管
理部門的處罰。
2) 投資顧問在此承諾:其依據(jù)信托文件發(fā)出的任何投資建議,均符合法
律法規(guī)的要求,符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因投資顧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信托文件規(guī)
定給受托人或/和信托計劃造成損失的,投資顧問應當予以賠償。
3) 投資顧問承諾不從事相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十二、 信托財產的估值
12.1 估值原則
信托財產凈值日常實行每日估值制度,即 T 日計算 T 日收盤后信托財產
凈值,T 日為估值基準日,為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內的每一個交易日和信托計劃
終止日。
信托財產的估值由受托人進行,保管人復核完成。
12.2 估值方法
12.2.1 信托資產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封閉式投資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經全體委托人一致
同意,若信托計劃所持有的標的股票發(fā)生停牌情況,受托人有權對所持有的停
牌標的股票采用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關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參考方法》中的“指數(shù)
收益法”進行估值,受托人將在該標的股票復牌后,對其恢復收盤價估值,屆
時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采用“指數(shù)估值法”進行估值不影響受托人
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執(zhí)行風控措施。
(2)可流通暫未上市的股票:屬于送股、轉增股、配股或增發(fā)的股票,以
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屬于首次公開發(fā)行的股票,
按成本估值。
(3)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方法
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
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
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現(xiàn)金類資產每日計提利息,實際到賬的款項以銀行入賬金額為準。
(5)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
差額估值;如果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增值額為零
(6)場外開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凈值估值,該日無凈值的,以最近交易
日基金凈值估值;
(7)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允價值以實際持有份額乘以 1.000 計算;
(8)如遇極端行情受托人認為按上述規(guī)定不能客觀反映信托財產公允價值
的,受托人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參用指數(shù)收益法或參考公募基金相應估值方法,
在與保管人商議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財產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2.2.2 信托財產凈值計算時的費用及負債處理
1) 按信托文件約定應當計提的費用,于計提時計入信托財產;
2) 因管理信托財產而產生或償付的債務,于實際發(fā)生時增加或減少信托
財產的負債。
12.3 信托財產凈值
信托財產凈值=信托財產總值-應付未付的信托費用和其他負債
信托單位凈值=信托財產凈值÷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
按照信托文件規(guī)定計算信托財產凈值、信托財產總值、信托單位凈值、信
托費用、其他負債時,均是指同一日的數(shù)值。計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數(shù)值時,是
指根據(jù)該交易日證券交易市場收盤后取得的數(shù)據(jù)所計算的數(shù)值,以下同。信托
單位凈值以元為單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 4 位。
12.4 暫停估值的情形
12.4.1 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12.4.2 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
按上述規(guī)定估值,則根據(jù)相應政策調整。
12.4.3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監(jiān)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2.5 估值效力
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認可受托人、保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計
算的信托財產總值、信托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等估值結果。估值結果不
作為信托計劃終止時清算與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據(jù)。
十三、 信托財產的內部管理
13.1 管理原則
13.1.1 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托人不得將
信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或使信托財產成為其固有財產的一部分。信托財產與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3.1.2 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
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信托產品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13.1.3 受托人應完整記錄并保留信托財產使用情況的報表和文件,定期向
委托人和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隨時接受委托人或受
益人的查詢。
十四、 信托財產的保管
14.1 受托人聘請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信托財產的保管人。受托人與
保管人訂立信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明確受托人與保管人之間在信托財產
的保管、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管人具體的權利義務以信托
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為準。
14.2 保管人的職責包括:
14.2.1 按信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安全保管信托財產專戶內的
資金;
14.2.2 對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14.2.3 確認與執(zhí)行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指令,核對信托財產交易記
錄、資金和財產賬目;
14.2.4 記錄信托資金劃撥情況,保存受托人的資金用途說明;
14.2.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報告;
14.2.6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信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十五、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15.1 信托計劃費用的種類及承擔
15.1.1 信托計劃事務管理費:包括文件或賬冊制作及印刷費用、信息披露
費用、客戶終端管理費、網關及維護費、銀行結算和賬戶服務費、郵寄費、信
托計劃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費用、證券交易傭金以及受托人為履行受托職責而發(fā)
生的其他費用。
15.1.2 相關服務機構費用:包括保管銀行保管費、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
見的律師費及其他相關服務機構費用。
15.1.3 信托管理費。
以上信托計劃費用除認購時的信托管理費及信托受益權轉讓時的信托管理
費之外均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
15.2 信托計劃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5.2.1 信托計劃事務管理費
信托計劃事務管理費根據(jù)實際發(fā)生額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銀行業(yè)務產生的合理費用,由保管銀行直接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
戶中扣劃;因投資交易產生的傭金、費用及稅金,按相關規(guī)定或行業(yè)慣例支付。
(2)其余費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
戶中扣劃。
15.2.2 相關服務機構費用
受托人根據(jù)與相關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
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劃該費用至
各相關服務機構銀行賬戶。
(1)保管銀行保管費
①保管銀行按信托資金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務,收取保管費。
②保管費計算方法:信托資金保管費以【前一日的信托財產凈值】為基礎
(信托計劃成立當日按信托計劃成立規(guī)模為基礎),按照【0.02】%/年收取保管
費,按日計提,按季支付,計算方法為:
每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的信托財產凈值】×【0.02】%÷【360】
信托計劃成立當日應計提的保管費 =信托計劃成立當日的成立規(guī)?!?br/>【0.02】%÷【360】
每季度應支付的保管費為該存續(xù)期已計提未支付的保管費之和。若信托計
劃不足一年提前終止,保管費按一年計算收取。
③保管費支付方式:保管費于【每個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之后的五個工作
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
給保管銀行。最后一期保管費在信托計劃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
(2)律師費
①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收取律師費。
②律師費的計算方法:律師事務所一次性收取 4000 元的律師費。
③律師費的支付方式:律師費在信托計劃成立后,由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
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律師事務所。
(3)其他服務機構費用
受托人根據(jù)與其他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
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劃該費用至
各相關服務機構銀行賬戶。
15.2.3 信托管理費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yè)務,收取信托管理費。
信托管理費以【初始信托資金規(guī)模】為基礎,按照【0.33】%/年收?。ê?br/>投資顧問費【0.05】%/年),且需滿足每個信托年度收取的受托人報酬不低于
30 萬,按日計提,按【季】支付。其中信托管理費 I 為受托人報酬、信托管理
費 II 為投資顧問費。計算方法為:
每日計提的信托管理費 I=【信托計劃成立時初始規(guī)?!俊痢?.28】%÷【360】
每【季度】應支付的信托管理費 I 為該【季度】已計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
費 I 之和。
若本計劃運作不滿【一年】即發(fā)生終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費 II 按【一年】
收取。
每日計提信托管理費 II=【初始信托資金規(guī)?!俊痢?.05】%÷360
每【季度】應支付的信托管理費 II 為該【季度】已計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
費 II 之和。
若本計劃運作不滿【一年】即發(fā)生終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費 II 按【一年】
收取。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費于【每個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
受托人根據(jù)相關協(xié)議,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由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
的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扣除并支付至相應帳戶。最后一期信托管
理費在信托計劃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
15.3 不列入信托計劃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文件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
發(fā)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計劃費用。
15.4 信托計劃稅費
信托計劃運作過程中的各類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納
稅義務。
因信托財產運用管理處分而發(fā)生的稅費(包括但不限
于增值稅及附加、契稅等)由信托財產承擔,按照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十六、 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聲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師事務所均未對信托計劃的業(yè)績表現(xiàn)或者任何
回報之支付做出保證。
16.1 信托利益的計算
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額和本合同的有關約定享有相
應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總額=信托財產總值-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稅費及負債
16.2 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則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現(xiàn)金方式。
3、優(yōu)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個信托利益核算日進行核
算。
4、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終止日相對應的信托利益支付日進行分
配。受托人在該等信托利益支付日從信托財產專戶中優(yōu)先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其信
托利益(不含已經分配的理論優(yōu)先信托收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優(yōu)
先受益人獲得分配。
5、同類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權利,即同類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該類信托
單位占全部該類信托單位的比例分享該類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
6、信托財產分配順序
6.1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除本信托計劃終止日對應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
每個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現(xiàn)金類信托財產為限,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計劃項下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各項稅費;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3)向各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理論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論信托收益以本信托
合同第十六條16.3約定公式計算的優(yōu)先受益人理論信托收益為上限。
6.2 本信托計劃終止時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按照以
下順序進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計劃項下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各項稅費;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3)向各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剩余理論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論信托收益以本
信托合同第十六條16.3約定公式計算的優(yōu)先受益人理論信托收益為上限;
(4)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單位
×1 元為上限;
(5)剩余全部信托財產分配給劣后受益人。
16.3 受益人的理論信托收益計算方式
16.3.1優(yōu)先受益人的理論優(yōu)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在本信托計劃信托利益分配時,優(yōu)先受益人優(yōu)先獲得理論信托收益分配的
權利,基于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運用方式、風險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財產需要承擔
的稅費水平,優(yōu)先受益人的理論年化信托收益為優(yōu)先信托資金的【6.1】%/年。
受托人并不保證優(yōu)先受益人未來能夠獲得的實際收益與優(yōu)先受益人可獲得的理
論年化收益完全一致,同時,受托人不承諾最低收益,不保證初始投資的優(yōu)先
信托資金不受損失。
優(yōu)先受益人的理論信托收益計算公式如下:
優(yōu)先受益人的理論信托收益按日計提,并于每個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
至該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對應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計提但未支付的優(yōu)先受益人理
論信托收益。
每日應計提的優(yōu)先受益人理論信托收益=優(yōu)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額
×1 元×【6.1】%÷360。
其中:若本計劃運作不滿【6】個月即發(fā)生終止情形的,優(yōu)先受益人理論信
托收益的計算天數(shù)為【信托計劃實際存續(xù)天數(shù)+30天】;本信托計劃運作滿6個月
(含)不滿【12】個月即發(fā)生終止情形的,優(yōu)先受益人理論信托收益的計算天數(shù)
為【信托計劃實際存續(xù)天數(shù)】。
受托人應以剩余信托財產為限,在【項目存續(xù)期滿】前三個工作日前準備應
付優(yōu)先委托人的理論信托收益。準備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計劃內預留出足
額貨幣資金,變現(xiàn)證券財產等。
16.3.2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計算
信托計劃終止時,劣后收益權下的信托利益為信托計劃財產扣除信托計劃費
用、信托稅費、理論優(yōu)先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計劃財產余額,其收益取決于整個信
托計劃的投資運作業(yè)績,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信托計劃不對劣后信托收益分
配比例進行限定。理論上,劣后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為-100%(即包括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在內的信托資金全部損失),持有期收益率沒有上限?;陲L
險收益對稱的原因,劣后受益人承擔了較大風險,也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16.4 信托計劃的延期時信托利益的分配
16.4.1信托計劃到期時,因證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財產無法全部變現(xiàn),信
托計劃期限將自動延長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xiàn)日為止,并進行二次清算。停牌證券
在復牌后根據(jù)信托財產情況經受托人同意,可根據(jù)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在15個交
易日內全部賣出。
16.4.2受托人在信托到期日進行第一次清算,按停牌證券停牌前最后一個交
易日的收盤價計算其價值,由此計算信托終止時的信托財產凈值和信托單位凈值。
信托財產中現(xiàn)金部分優(yōu)先支付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優(yōu)先信托資金和優(yōu)先信
托收益),剩余信托利益歸劣后受益人所有。不足支付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時,
全部分配給優(yōu)先受益人。16.4.3停牌證券變現(xiàn)后受托人進行第二次清算,由受托
人以變現(xiàn)的信托財產為限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進行分配。若在信托計劃終止
時,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額支付,則變現(xiàn)的信托財產優(yōu)先支付未足額支
付部分的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未清償?shù)膬?yōu)先信托資金和第一次清算時應償
未償?shù)膬?yōu)先信托收益,以及信托延長期內以未清償?shù)膬?yōu)先信托資金為基礎按照全
體受益人協(xié)商的年化利率計算的理論信托收益。在信托計劃終止時優(yōu)先受益人信
托利益已得到足額支付的,變現(xiàn)的信托財產全部歸劣后受益人所有。
16.4.4 經受益人大會一致同意,信托計劃可延期,延長時限及優(yōu)先信托受
益率以另行簽署的補充協(xié)議確定。
16.4.5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經全體委托人與受托人一致同意后,可通過
簽訂補充協(xié)議修改優(yōu)先理論信托收益率。
十七、 信托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17.1 信托計劃的終止
17.1.1 信托計劃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規(guī)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
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撤銷或終止信托計劃。
17.1.2 本信托計劃預計存續(xù)期限 24 個月,信托計劃期限滿 24 個月前 10
個工作日內,經全體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書面同意信托計劃可延期。
17.1.3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的,除受托人根據(jù)信托合同約定延長信托計
劃存續(xù)期限外,受托人應以剩余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終止信
托計劃。
17.1.4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決定提前終止信
托計劃:
1)信托計劃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實現(xiàn)或者無法實現(xiàn);
3)信托計劃被撤銷;
4)信托計劃存續(xù)滿 12 個月后,信托財產已全部變現(xiàn)的;
5)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信托計劃;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前終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計劃提前終止的,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17.1.5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時,信托財產未全部變現(xiàn)且信托財產專戶內
現(xiàn)金形式的信托財產不足分配全部信托單位項下理論信托利益和支付應付未付
信托費用的,本信托計劃自動延期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xiàn)之日,或直至信托財產
專戶內現(xiàn)金形式的信托財產足以分配全部信托單位項下信托利益和支付應付未
付信托費用之日(取實現(xiàn)時間較早者)。
17.2 信托財產的清算
17.2.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提取信托費用及相應的稅費后,
計算信托利益作為清算依據(jù)。
17.2.2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管理運用及清算
報告書》,并以受托人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委托人與受益人在《信
托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
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八、 信托單位的申購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內,受托人不接受投資者申購優(yōu)先信托單位和劣后信托單
位的申請。
十九、 信托單位的贖回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不設開放期,委托人不可以贖回信托單位份額。
二十、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20.1 委托人的權利
20.1.1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
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0.1.2 委托人有權在受托人營業(yè)時間在受托人住所查詢、抄錄或者復制與
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0.1.3 除以上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20.2 委托人的義務
20.2.1 委托人保證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或支配
權人。
20.2.2 委托人保證設立該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的任何合法利益。
20.2.3 對受托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未
經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關信
息,但法律法規(guī)或信托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2.4 委托人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
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xù)。
20.2.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任何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
獲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20.2.6 除上述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委托人
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二十一、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21.1 受托人的權利
21.1.1 有權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1.1.2 有權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1.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
三人所負債務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br/> 21.1.4 信托計劃成立后,經受益人大會同意,受托人可以辭任。
21.1.5 有權根據(jù)信托文件及信托資金保管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變更保管
人。
21.1.6 根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召集受益人大會。
21.1.7 除以上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21.2 受托人的義務
21.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合同的規(guī)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
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1.2.2 受托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信托合同的規(guī)定,合法合規(guī)地開展本
信托計劃,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
21.2.3 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信托文件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21.2.4 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托人不得將信托
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21.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向委
托人、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及收益情況。
21.2.6 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終止后以信托財
產凈值為限向受益人返還信托財產。
21.2.7 受托人應當妥善保存本信托業(yè)務的全部資料。
21.2.8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
保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透露。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信托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1.2.9 受托人應當依法制作信托計劃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計劃資金運用及
收益情況表等文件,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監(jiān)管部門查
閱。
21.2.10 除上述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
義務。
二十二、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22.1 受益人的權利
22.1.1 根據(jù)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并因此有權分配信托利益。
22.1.2 受托人違反信托文件規(guī)定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
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
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22.1.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
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受益人有權在受托人營業(yè)時間在受托人住所
查閱與本信托有關的信托計劃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計劃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等文件。
22.1.4 受益人有權參加受益人大會會議,并根據(jù)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單位行
使表決權。
22.1.5 受托人未按照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會的情況下,代表信托
單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22.1.6 除上述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受益人應
享有的其他權利。
22.2 受益人的義務
22.2.1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信托合同的約定承擔有關稅費。
22.2.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需變更信托利益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
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變更確認手續(xù)。
22.2.3 因受益人未按前述規(guī)定就信托利益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
任何損失,受益人承擔全部責任。
22.2.4 對受托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受
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2.2.5 除上述義務外,受益人還應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受益人
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二十三、受益人大會
23.1 受益人大會
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大會由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信托公司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職權。
23.2 由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下列事項應當由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23.2.1.出現(xiàn)本合同未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計劃;
23.2.2.更換受托人;
23.2.3.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
23.2.4.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認為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的事項。
23.3 不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事項
委托人同意,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關信托文件,
不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決定,包括但不
限于受托人網站公布、短信、郵寄等方式):
1.調低信托管理費、保管費及其他由信托計劃財產或委托人承擔的費用;
2.若全體委托人與受托人協(xié)商一致,可通過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形式確定的
事項,無需另行召開受益人大會。
3.按照法律法規(guī)或信托計劃文件規(guī)定不需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3.4 受益人大會的召集
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
代表信托單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會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公告內容應包括: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
表決方式等事項。
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通知事項進行表決。
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
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會的,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對參會表決人
員的資格、會議議程、程序、表決結果等出具法律意見書。
23.5 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方式
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xiàn)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具體召
開方式由召集人決定并在公告中披露。
23.6 受益人大會議事和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
行使表決權。
受益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
全部通過;但更換受托人、出現(xiàn)本合同未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計劃,應當經參
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23.7 受益人大會決定事項的通知和報告
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
管理委員會報告。
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會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內,將受益人大會決議以受益人認可的方式告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會由受益人負責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會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內將大會決議告知受托人。
召集人應當在受益人大會結束后,將受益人大會決議向監(jiān)管部門報告。
二十四、 新受托人的選任
在信托存續(xù)期限內,受托人如出現(xiàn)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
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會決定。以選任新受托人為審議事項的受益人大
會由代表信托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二十五、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信托計劃可能涉及風險,投資者在決定認購信托單位前,應謹慎衡量下文
所述之風險因素及承擔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資料。
25.1 風險揭示
信托計劃的主要風險來自以下方面:
25.1.1 法律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yè)政策和證券市場監(jiān)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
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投資標的的價值和風險發(fā)生較大變化,從
而影響信托計劃收益。
25.1.2 市場風險
本信托以標的股票為主要投資目標,股票市場的波動對本信托有重大影響。
由于標的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
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波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使
標的股票投資遭受損失。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風險也越大。
同時金融市場利率平均水平的波動和社會投資平均收益率的波動會導致證
券市場出現(xiàn)系統(tǒng)性風險,股票價格在較長時期處在調整狀態(tài),也將會造成本信
托投資損失。此外,市場風險還包括通貨膨脹風險、貨幣市場交易風險、購買
力風險、經濟周期風險等系統(tǒng)風險。
25.1.3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業(yè)內競爭、市場前景、管理能
力、財務狀況、技術的更新、高級專業(yè)人才的流動等,都會導致企業(yè)盈利能力
的變化。如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達不到理論的經營業(yè)績,或
降低可分配的利潤導致投資收益下降,均會對信托財產產生不利的影響。
25.1.4 投資標的的價值風險
信托計劃的資產價值很大程度上源于投資標的的市場價值。在信托存續(xù)期
間,若所投股票所在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或投資標的的市場價值下降,將導
致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的價值下降。
25.1.5 管理風險
(1)在本信托計劃的管理運作過程中,受托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
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投資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
遭受損失。
(2)在本信托計劃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為數(shù)據(jù)傳輸?shù)牟患皶r或者計算
過程中出現(xiàn)的誤差而導致信托單位凈值的誤差。
25.1.6 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內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低
于止損值或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受托人不能將投資標的迅速變現(xiàn)的風險。
信托計劃成立后,標的股票存在鎖定期,在鎖定期內當信托計劃低于預警
值時,無法及時處置標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財產的損失。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標的股票存在因資產重組、定向增發(fā)、股權激勵及上
市公司違規(guī)而被特別處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導致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無法
拋售標的股票,使得信托財產無法及時變現(xiàn)。
信托財產可能因名家匯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證監(jiān)會或其他監(jiān)管部門的凍結
等措施,導致信托計劃不能按期足額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計劃委托人不可贖回存續(xù)期內的信托單位份額,同時信托受益權未
經受托人同意不得轉讓,且受托人并不保證一定能夠成功轉讓,因此委托人和
受益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需合理規(guī)劃自身資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諾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
政策變化等,信托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jù)相關法律法
規(guī)規(guī)定,受托人不對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證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諾。
25.1.7 本金損失風險
在發(fā)生所揭示的風險及其他尚不能預知的風險而導致信托財產重大損失的,
受益人可能發(fā)生本金損失的風險。
25.1.8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的相關風險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資產狀況發(fā)生較大波動,可能影響其增強信托資
金追加義務的履行。若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合同約定追加增強信托資
金,可能對優(yōu)先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產生較大損失。在標的股票停牌期間,
受托人將以“指數(shù)估值法”對標的股票進行估值,在此期間追加增強信托資金
義務人仍需承擔追加增強資信托金的義務。本信托計劃成立時,追加增強信托
資金義務人為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員工持
股計劃)】。該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約定履行追加義務而
造成的一切損失及風險由全體委托人自擔。
25.1.9 信托財產獨立性風險
我國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尚未建立,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財產可能被第三人
按照受托人固有財產處理,有關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離、信托財產不
得被強制執(zhí)行以及保護信托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在實踐中可能產生不同理解,從而
對委托人與受益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25.1.9. 本信托計劃提前結束或延期的風險
本信托計劃運行期間,信托財產凈值低于止損值時,受托人將對本信托計
劃項下的非現(xiàn)金資產進行平倉操作。全部委托資產變現(xiàn)完畢當日,信托計劃信
托合同提前終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計劃變現(xiàn)結束后的剩余委托資產狀況進行信
托財產清算,信托計劃提前到期。
本信托運行期間,如信托目的實現(xiàn)或出現(xiàn)其他合同約定的情形,本信托計
劃可提前終止。如存在部分非現(xiàn)金資產無法變現(xiàn)時,本信托計劃期限將順延,
直至全部資產變現(xiàn)為止。因此當本信托期限屆滿時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現(xiàn)金資產
無法變現(xiàn)的情況,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導致受益人面臨延遲分配的風險及無
法按時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風險。
25.1.10 投資顧問的操作和道德風險
本信托計劃屬于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體委托人
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權深圳紅荔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根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
代表全體委托人向受托人發(fā)送關于信托財產投資運作的投資建議。投資顧問實
際下達的投資建議的后果,均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承擔責任。
如果因投資顧問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誤、以及與其發(fā)生利益沖突的
道德風險,導致投資顧問向受托人下達的投資建議雖按照信托文件約定屬于有
效的投資建議、但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僅就投資建議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審查并執(zhí)行
有效的投資建議,對投資建議與《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
持股計劃》的一致性不承擔審查義務,委托人/受益人如有異議,應自行與投資
顧問另行協(xié)商或以其他方式解決。
25.1.11 受托人管理風險
在信托計劃管理過程中,受托人對經濟形勢等判斷有誤、獲取信息不全等
因素將影響信托財產的收益。受托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也可
能對信托財產的收益產生影響。
25.1.12 保管人、證券經紀商等的經營及操作風險
本信托存續(xù)期限內,保管人、證券經紀商從事信托財產保管業(yè)務、證券經
紀業(yè)務的資質、管理能力、相關知識和經驗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對信托財產的投
資運用和管理有著較大程度的影響;也可能發(fā)生違反信托計劃信托資金保管合
同補充協(xié)議的情形;保管人、證券經紀商的經營和操作失誤可能導致信托財產
受到損失。
25.1.13 本信托計劃交易系統(tǒng)的特有風險
本信托計劃將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主經紀商系統(tǒng)(以下簡稱“PB 系統(tǒng)”)
進行證券投資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風險:
(1)PB 系統(tǒng)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帶來的風險
PB 系統(tǒng)缺陷和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數(shù)據(jù)傳輸或交易的延時和中斷、計算機病
毒發(fā)作、黑客入侵、電信部門技術調整、突然停電、政府禁令、全球性網絡問
題等,從而導致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2)證券經紀商不對 PB 系統(tǒng)交易服務作任何保證的風險
因受到證券市場監(jiān)管要求、交易規(guī)則、技術能力等多種因素影響,PB 系統(tǒng)
交易實際結果可能與預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確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
息有可能出現(xiàn)偏差或遲延等相關風險,且證券經紀商不對提供的 PB 系統(tǒng)交易服
務作任何保證,從而導致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3)PB 系統(tǒng)無法正常交易的風險
由于通訊繁忙造成交易服務器負載過重,或非操作過失引發(fā)的硬件故障,
或受到網絡黑客、網絡病毒的攻擊和入侵等惡意破壞,PB 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傳輸可能
出現(xiàn)中斷、停頓、延遲、錯誤、丟失或不完全等情況,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
時使用該系統(tǒng)進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現(xiàn)中斷、延遲、失敗或結果偏差等現(xiàn)
象;可能出現(xiàn)證券經紀商與交易所的遠程數(shù)據(jù)通訊線路發(fā)生故障,而交易所還
在正常進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終端與證券經紀商的通訊線路發(fā)生故障,而
證券經紀商和交易所還在正常進行交易等情況;從而導致受托人不能實現(xiàn) PB 系
統(tǒng)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4)PB 系統(tǒng)功能調整的風險
鑒于證券經紀商保留對 PB 系統(tǒng)各種功能隨時進行調整的權利,當證券經紀
商未及時告知受托人 PB 系統(tǒng)功能調整后,從而導致受托人無法正常使用 PB 系
統(tǒng),使得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對 PB 系統(tǒng)在軟件功能、異常交易、交
易頻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種等方面提出監(jiān)管要求,從而導致受托人無法進行
正常證券交易,使得信托財產在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
25.1.14 劣后委托人的特別風險
劣后委托人比優(yōu)先委托人承擔更大程度的投資風險,出現(xiàn)本信托合同約定
的特定情形時,劣后委托人需追加增強信托資金。極端情況下,信托財產在分
配優(yōu)先受益人后可能無剩余可分配財產。
標的股票處于鎖定期,若 T 日收盤后,按 T 日收盤價計算的信托計劃財
產凈值低于預警值的,且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資金的,信
托計劃的優(yōu)先委托人有權決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喪失其享
有的全部委托人權利及信托受益權,是否不再是信托計劃項下的委托人/受益人,
是否全部信托財產份額歸屬優(yōu)先級委托人。
標的股票處于鎖定期,若 T 日收盤后,按 T 日收盤價計算的信托計劃財
產凈值低于止損值的,且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強信托資
金的,則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喪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權利及信托
受益權,不再是信托計劃項下的委托人/投資顧問/受益人。因此,劣后委托人
可能面臨更重大的本金損失風險。特別提示,在標的股票停牌期間,受托人將
以“指數(shù)估值法”對標的股票進行估值,在此期間如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
未按照合同追加資金的,劣后委托人仍將面臨該風險。
25.1.15 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
直接或間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況、環(huán)境導致受托人延遲或未能履行
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或因前述情況、環(huán)境直接或間接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
該等情況、環(huán)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線路失靈、電
話或其他接收系統(tǒng)出現(xiàn)問題、盜竊、戰(zhàn)爭、罷工、社會騷亂、恐怖活動、自然
災害等。
除上述已經詳細列明的各項風險以外,本信托計劃還存在受托人在設立本
信托計劃時無法預料、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的其他風險。
25.2 風險承擔
25.2.1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風險承擔
根據(jù)《信托法》規(guī)定,受托人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時,須恪盡職守,負有
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并不意味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諾信
托財產運用過程中無風險或無損失。
受托人根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產生的風險,由信
托財產承擔。
25.2.2 受托人的風險承擔
受托人違背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遭
受損失的,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二十六、 信托單位的登記、處置及非交易過戶
26.1 信托單位的登記
26.1.1 受托人對各受益人持有信托單位的情況分別登記。
26.1.2 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營業(yè)場所查詢信托單位持有情況。
26.2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處置和繼承
26.2.1 經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優(yōu)先委托人/優(yōu)先受益人
僅可以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轉讓其持有的優(yōu)先信托受益權。劣后受益人不得轉讓
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受益權。
26.2.2 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
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26.2.3 信托受益權轉讓的,受讓人持有的信托單位的相關約定均延續(xù)轉讓
前的判斷標準。
26.2.4 發(fā)生優(yōu)先信托受益權轉讓情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按照轉讓金額
的 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信托管理費。
26.2.5 劣后受益人所持有劣后信托單位份額的處置,適用深圳市名家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開市場披露的《深圳市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
工持股計劃》關于員工所持員工持股計劃份額處置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26.2.6 辦理信托單位轉讓時,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持有效證件,個人投資
者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投資者則需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組織機構
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同時攜帶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受益權轉
讓合同(格式文本由受托人提供),前往受托人營業(yè)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未
到受托人營業(yè)場所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26.2.7 如本信托計劃中發(fā)生繼承事項,合法繼承人須到受托人處辦理繼承
手續(xù)。合法繼承人須向受托人提出繼承申請(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繼承法
律文件正本。
26.2.8 受托人保留對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單位的轉讓手續(xù)進行修改的權利。
受益人轉讓信托單位時請咨詢受托人,并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辦理轉讓手續(xù)。
二十七、 信息披露與事務管理報告
受托人應通過合適的途徑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以
及有關投資情況,應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徑進行信息披露的,因此發(fā)
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27.1 信托計劃定期信息披露
27.1.1 信托計劃成立后 5 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計劃的推介和
設立等情況向受益人進行披露。
受托人每季度將該季度的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
本季度發(fā)生的重大事件的具體分析于該季度終了后 20 個工作日內項委托人和
受益人進行披露。
27.2 信托計劃臨時信息披露
信托計劃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fā)生后的 3 個工
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受益
人書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應對措施:
27.2.1 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27.2.2 信托計劃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27.2.3 信托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xù)提供有效的擔保。
27.3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以下列形式之一
報告受益人:
27.3.1 受托人網址 www.siti.com.cn 上的“網上信托”中進行披露;
27.3.2 受托人營業(yè)場所存放備查;
27.3.3 電子郵件;
27.3.4 電話;
27.3.5 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郵遞的,在信函發(fā)出之日后第 4 日視為已送達。
27.4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時間
27.4.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受益人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單位凈值及季度管理報告等。
27.4.2.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fā)生信托計劃目的不能實現(xiàn)、因
法律法規(guī)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fā)生之日起的兩個工作
日內向委托人與受益人披露。
二十八、 違約責任
28.1 違約責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項
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違約方當事
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含信托計劃)造成的全部損失。
28.2 免責
發(fā)生下列情形時,當事人對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損失可以免于承擔相應
責任:
28.2.1 不可抗力;
28.2.2 受托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銀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8.2.3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或潛在
損失等。
二十九、 稅收處理
29.1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各自依法納稅。
29.2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
辦理。
三十、 通知
30.1 地址變更的通知
委托人的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式以委托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填寫的內容為
準。委托人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應以書面形式在發(fā)生變化后的 30
日內通知受托人。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前 30 日內變更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
式的,至遲應在所持的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30.2 信托利益賬戶變更通知
受益人信托利益賬戶發(fā)生變更的,受益人應在同一銀行另行開立信托利益
賬戶,并于變更之日起 10 日內持證明文件至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賬
戶的變更確認手續(xù)。在所持的信托單位贖回/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前 30 日內
變更信托利益賬戶的,至遲應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的 2 日前至受托人處
辦理變更確認手續(xù)。
30.2.1 必備證件:
1)信托合同原件。
2)個人投資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機構投資者:若經辦人為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需提供機構營
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
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若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
人或負責人本人,則經辦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還需持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
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30.2.2 辦理手續(xù)
1)從受托人官網 www.siti.com.cn 下載《信托合同變更、查詢、掛失申
請表》一式三聯(lián),并全部填寫完畢;
2)提供信托合同原件;
3)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正反面)、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復印件;
4)提供授權委托書(如有);
5)提供變更后的信托利益賬戶復印件一份。
受益人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需按照本條約定將相關材料寄送至受托人。受
托人聯(lián)系方式如下:
聯(lián)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qū)福華一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寫字樓東區(qū) 21 樓
13-16 單元
郵編: 518027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受益人為個人投資者時,應在上述文件中簽字;受益人為機構投資者的,
上述文件需加蓋公章并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若授權他人簽章須提
供授權委托書。
30.3 送達方式及送達地點
本條規(guī)定適用于信托文件所有的需傳遞的通知、文件、資料等。受托人按
通訊地址或聯(lián)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
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情形下有效送達
至被通知方:
30.3.1 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fā)送確認條后的第 1
個工作日送達;
30.3.2 以郵資預付的掛號信、登記郵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執(zhí))或特快專
遞發(fā)送的,于被通知方簽收時送達。
發(fā)生變動的一方(以下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對方,
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因委托
人和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而導致的損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擔,受
托人不承擔責任。
三十一、 適用法律與爭議處理
31.1 信托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
31.2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若不能協(xié)商解決,
則應提交優(yōu)先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決。
三十二、 保密
1、雙方對于本合同、與本合同有關的事項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
和信息(以下合稱“保密信息”)均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
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將保密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況所
進行的披露除外:
(1)向在正常業(yè)務中所委托的審計、律師等工作人員進行的披露,但前提
是該等人員必須對其在進行前述工作中所獲知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承擔保密
義務;
(2)該等資料和文件可由公開途徑獲得或者該資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
管機構、自律組織的要求;
(3)向法院或者根據(jù)任何訴前披露程序或類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據(jù)所采取
的法律程序所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披露;
(4)各方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金融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進行的披露。
2、未經提供保密信息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任意復制、修
改保密信息。
3、任何一方當事人從對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資料,僅用于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事
項,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終止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仍應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
承擔保密義務。
三十三、 信托合同的效力
33.1 信托計劃說明書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規(guī)定的,以信托計劃說明書和風險申明書為準;如果本
合同與信托計劃說明書和風險申明書所規(guī)定的內容沖突,優(yōu)先適用本合同。
33.2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
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成立,在 2017 年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宜經股東大
會批準后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內的信托合同各方當事
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33.3 投資者認購信托單位的行為即視為對信托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資者
自成功認購信托單位之日起,即成為本信托受益人和信托合同的當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信托單位。
三十四、 信托文件的解釋和說明
34.1 信托文件的解釋和說明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
34.2 未經受托人明確書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
稱或與之相似的任何名稱作為文件的一部分內容,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合同正文,為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
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簽署頁)
特別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證盈利,亦不保證投資者本金不受損失,證券投資有
風險,投資須謹慎!投資者應仔細閱讀信托文件,并與受托人進行充分溝通,
審慎做出購買決策。
委托人(簽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稱(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受托人名稱: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日期及地點:2017 年 9 月 15 日于
附件一
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通知(樣本)
【 】(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
截至【 】年【 】月【 】日,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
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財產凈值為【】元,低于【 】/【 】/
【 】。請貴方于【 】年【 】月【 】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
約定追加資金【 】萬元,并劃付至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財產賬戶,使信托財
產凈值高于【 】。
如追加資金未及時到位,責任與后果由貴方承擔。
信托經理簽字:
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信托財產賬戶:
戶名: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行:
賬號:
附件二
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取回信托資金申請(樣本)
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為陜國投天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
劃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已于【 】年【 】月【 】日追加增強信托資
金【 】萬元。現(xiàn)根據(jù)信托合同約定,本人申請取回追加增強信托資金【 】
萬元。
特此申請。
申請人(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義務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關于行使表決權的指令(樣本)
編號:
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編號【1743【0 】-00 】的【信托合同】約定,我方作為【陜國投天
啟【2017】397 號名家匯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項下持股的表決
權人,特委托貴公司參加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具體表決意見指令如下,請遵
照執(zhí)行:
表決意見
目標公司名 股票代 持股數(shù) 股東大會屆
表決議題 (同意、反
稱 碼 量 次
對、棄權)
表決權人(預留印鑒):
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 年 月 日
附件四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記表(自然人客戶)
姓名 性別 □男□女 國籍
□居民身份證(含臨時)
□軍人身份證(請注明)
證件種類 □武警身份證件名家匯□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名家匯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其他(請注明)
發(fā)證機關
證件號碼 有效期限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手機 固定電話
電子郵箱、傳真等其他聯(lián)系
方式
□行政管理□金融□航空運輸□郵電通訊□律師□會計師
□信息產業(yè)□能源產業(yè)□娛樂服務業(yè)□餐飲業(yè)□建筑業(yè)
職業(yè)
□旅游業(yè)□社會服務業(yè)□農林牧漁業(yè)□采掘業(yè)□制造業(yè)、
□保險業(yè)□銷售□其他(請注明)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證件類型
代理人證件號碼 代理人聯(lián)系方式
緊急聯(lián)系人信息(不承擔擔保責任)
姓名 聯(lián)系電話
茲申明:
以上填寫內容完全屬實,所提供資料真實有效。
名家匯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
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 年 月 日
以下欄目由客戶經理填寫
客戶經理姓名 客戶經理電話
備注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記表(機構客戶)
名 稱
住 所
經 營 范 圍
注 冊 資 本 執(zhí)照、證件名稱
執(zhí)照、證件號碼 證件有效期限
組織機構代碼 證件有效期限
稅務登記證號碼 證件有效期限
行 業(yè) 分 類 □農、林、牧、漁業(yè) □采礦業(yè) □制造業(yè)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
應業(yè) □建筑業(yè)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及
軟件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 □住宿和餐飲業(yè) □金融業(yè) □房地產業(yè)□租賃和
商務服務業(yè)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yè) □水利、環(huán)境和公共設
施管理業(yè)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 □教育 □衛(wèi)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
利業(yè) □文化、教育和娛樂業(yè)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其他行業(yè)(請注明)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證 件 種 類
□單位負責人
證件號碼 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理人 姓 名 證 件 種 類
證件號碼 證件有效期限
指定聯(lián)系人信息 座機 手機
以下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信息
控股股東或實 執(zhí)照、證件名稱
際控制人名稱
執(zhí)照、證件號碼 執(zhí) 照 、 證 件
有 效 期 限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證 件 種 類
□單位負責人 證件號碼 有 效 期 限
茲申明:
以上填寫內容完全屬實,所提供資料真實有效。
名家匯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蓋章):
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 年 月 日
以下欄目由客戶經理填寫
客戶經理姓名 客 戶 經 理 電 話
備 注
附件五
委托人(受益人)風險適應性調查表
重要提示:本調查表系受托人就委托人的資產狀況(或個人收入)、收
入穩(wěn)定狀況、投資風險、對金融風險的熟悉程度、風險承受能力、對投
資信托相關法規(guī)的了解程度進行盡職調查。請委托人據(jù)實填寫。
為使委托人詳細了解自身的風險特性, 幫助在風險承受范圍內正確選擇信
托產品, 請委托人準確回答下述問題(請選擇符合自身情況的答案, 并在答案前
“□”內劃“√”或在空白處填寫):
一、委托人收入狀況:
□穩(wěn)定□較穩(wěn)定□不固定□臨時
二、加入信托計劃的資金為委托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確定□不確定
三、是否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本信托計劃:
□是□否
四、您認購本信托產品的金額占您全部金融資產的比例?
□20%以下 □20-30% □30-50% □50-70% □70%以上
五、委托人投資經驗:
□股票□基金□期貨□信托計劃□銀行理財
六、委托人是否同意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根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就信托計
劃財產的投資運作向受托人下達投資意見?
□同意□不同意
七、委托人對信托相關法規(guī)的了解程度:
□熟悉□了解□不了解
八、優(yōu)先委托人填寫:優(yōu)先委托人的信托本金、收益可能因證券市場連續(xù)急
跌等特殊情況而產生損失,優(yōu)先委托人能否承受基于投資產生的風險:
□能夠承擔□不能承擔
九、劣后委托人填寫:本信托產品運作期間和到期時收益率可能為負(即虧
損本金),在最不利的情況下,劣后委托人可能會虧損全部信托本金,劣后委托
人是否接受并愿意購買本信托產品:
□可以接受,愿意購買 □不能接受,不愿意購買
十、您了解本信托計劃的結構么?
□不了解 □了解
合格投資者信息確認單(自然人客戶)
本人提供的相關財產和收入證明真實合法有效。本人符合以下情形,為合格
投資者:
□本人投資本信托的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本人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財產類型為:
□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信托產品、□銀行理財產品
□本人最近三年每年的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
□家庭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
本人進行信托投資的資金來源為: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
所得□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
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請注明)
茲申明:
以上填寫內容完全屬實,所提供資料真實有效。
名家匯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
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名家匯 年 月 日
合格投資者信息確認單(機構客戶)
本機構提供的相關財產和收入證明真實合法有效。本機構投資本信托的資金
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為合格投資者。
本機構進行信托投資的資金來源為:
□自有資金
□其他(請注明)
茲申明:
以上填寫內容完全屬實,所提供資料真實有效。
名家匯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