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潤科技: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關于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師、張韻雯律師(以下簡稱“本
所律師”)出席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或
“本次會議”),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
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
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fā)表意見。
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本次
股東大會的相關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fā)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核查,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
議通過《關于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于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15:00召開本次股東大會。
2017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會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
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等媒體上向公司股東發(fā)布《深圳萬潤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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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本次股東大會召
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審議事項、表決方式、股權登記日、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
系方式等內容,公司已按相關規(guī)定對議案的內容進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東大會于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15:00在深圳市福田區(qū)福華路北深
圳國際交易廣場1812-1816號公司會議室召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
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11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
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11月13日15:00至2017年11月14
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李志江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其他
事項與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 385,422,9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46.5606%;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中小股
東”)共 5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6,325,7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0.7642%。
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 385,379,5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46.5554%;
(2)通過網絡投票系統(tǒng)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 3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
份數 43,4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0.0052%。
基于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
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認證,因此本所律師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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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代表資格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經驗證,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
使投票表決權的合法資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董事會秘書以及本所律
師。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以
現場記名投票以及網絡投票方式逐項進行了表決。在表決結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定指定了股東代表、監(jiān)事和本所律師進行計票、
監(jiān)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1、《關于全資子公司向銀行申請固定資產貸款及公司對其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385,381,900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94%;反對 41,000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06%;棄
權 0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 6,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
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3518%;反對 41,000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
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6482%;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
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此議案獲得出席本次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及召開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它信息披露資料一并上報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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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未經本所同意請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下接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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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于深圳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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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見證律師:
馬卓檀 王彩章
張韻雯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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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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