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2017年5月)
廈門光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廈門光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治理機制,
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加強信息披露文件編制工作的基礎,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和披
露方面的監(jiān)督作用,根據證券監(jiān)管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廈門光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
司章程》及《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
的開展工作,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第二章 獨立董事年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公司總經理應當向獨立董事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
情況和投融資活動等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公司財務總監(jiān)應當向獨立董事匯報本年度的財務
狀況和經營成果情況。
第四條 公司管理層應安排獨立董事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實地考察。
第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公司擬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
以及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的從業(yè)資格進行檢
查。
第六條 公司財務總監(jiān)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審計前向獨立董事書面提交本年度審
計工作安排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在年審會計師進場前,獨立董事應和年審注冊會計師對審計計劃、審計小組的
人員構成、風險判斷、風險及舞弊的測試和評價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審計重點進行溝通。
第八條 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意見審計后、召開董事會審議年報前,公司應當至
少安排一次獨立董事與年審注冊會計師的見面會,以便獨立董事溝通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
獨立董事應當履行會面監(jiān)督職責,與年審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溝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公司經營業(yè)績情況,包括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利潤、凈利潤的同比變動情況
及引起變動的原因、非經常性損益的構成情況;
(二)公司的資產構成及發(fā)生的重大變動情況;
(三)公司各項費用、所得稅等財務數據發(fā)生的重大變動;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經營和業(yè)績情況;
(五)公司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情況;
(六)募集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與計劃的進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資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是否達到預期進度和收益;
(八)公司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
(九)關聯交易的執(zhí)行情況;
(十)收購、出售資產交易的實施情況;
(十一)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第九條 在董事會審議年報前,獨立董事應審查董事會召開的程序、必備文件以及能夠
做出合理準確判斷的資料信息的充分性。如發(fā)現與召開董事會的相關規(guī)定不符或判斷的依據
不足的情形,獨立董事應提出補充、整改和延期召開董事會的意見。如獨立董事的意見未獲
采納,獨立董事可拒絕出席董事會,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會的情況及原因。公司應
當在董事會決議公告中披露獨立董事未出席董事會的情況及原因。
第十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年度內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出具專項說明和獨
立意見。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應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獨立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fā)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具體事項存在異議的,經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由此發(fā)生的
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高度關注本公司年審期間發(fā)生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一旦
發(fā)生改聘情形,獨立董事應當發(fā)表意見并及時向當地證券監(jiān)管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匯報。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督促公司真實、完整、準確地在年報中披露所有應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 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公司管理層的
溝通,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上述職責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公
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獨立董事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
嚴防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在年報披露前 30 日內(如因特殊原因
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和年度業(yè)績快報披露前 10 日內,不得買賣公司股
票。與上述年報工作相關的溝通、意見或建議均應書面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公司存檔保管。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獨立董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施行。
廈門光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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