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旭光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承諾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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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承諾的
法律意見書
康達法意字[2018]第 1022 號
致: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東旭光電”或“公司”)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
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
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就東旭光電因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東旭集團”)增持公司股份之承諾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深交所”)下發(fā)的《關于對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
函〔2018〕第 156 號),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謹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存在的事實,并基于
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理解發(fā)表本法律意見。
1
2、本所律師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了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3、本法律意見書僅用于回復《關于對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
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背景
(一)根據 2018 年 2 月 2 日《巨潮資訊網》公告的《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增
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以下簡稱“《承諾公告》”),公司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擬計
劃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 6 個月內,以自有資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增持資金不低于 5 億元,不超過 15 億元;增持比例不低于當前公司總
股份的 1%,不超過公司當前總股份的 3%。
根據 2018 年 7 月 27 日《巨潮資訊網》公告的《關于控股股東簽署一致行動
人協(xié)議暨繼續(xù)履行增持承諾的公告》 以下簡稱“《繼續(xù)履行增持承諾的公告》”),
東旭集團與陽海輝、王俊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簽署了《一致行動協(xié)議》,協(xié)議自
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東旭集團與陽海輝、王俊簽訂書面的《解除一致行動
人關系協(xié)議》之日。一致行動協(xié)議簽署后,東旭集團與陽海輝、王俊作為一致行
動人,將共同履行增持承諾。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向公司發(fā)出了《關于對東旭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8〕第 156 號),“請說明東
旭集團與陽海輝、王俊共同履行增持承諾是否涉及《承諾公告》所披露承諾的履
行主體變更,是否應當履行變更承諾的審議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
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
行》的相關規(guī)定,請公司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二、結合相關規(guī)定分析本次增持承諾
1、《承諾公告》所披露承諾已發(fā)生履行主體變更
2
根據《承諾公告》顯示,增持東旭光電 A 股股份的主體為東旭集團,而《繼
續(xù)履行增持承諾的公告》顯示,增持主體為東旭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陽海輝、王
俊,已發(fā)生履行主體變更。
2、承諾履行主體變更需履行變更承諾的審議程序
根據《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的規(guī)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自然災害
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上市
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
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
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
立董事、監(jiān)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有利于保護
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fā)表意見。
因此,根據前述規(guī)定,本次承諾主體變更需將變更方案按照《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的規(guī)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并且獨立董事、
監(jiān)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
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fā)表意見。
3、本次承諾變更履行審議程序的情況
根據《承諾公告》,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擬計劃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 6 個月
內完成增持,截至承諾期滿,本次承諾變更事宜未能按照《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的
規(guī)定,在承諾到期前履行相關審議程序。
2018 年 8 月 8 日,東旭光電召開八屆四十五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公司控股股東修訂增持承諾的議案》。同日,監(jiān)事會作出決議,獨立董事發(fā)表
了獨立意見,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議案。
三、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承諾公告》所披露承諾已發(fā)生履行主體變更,需按
照《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的規(guī)定提交東旭光電股東大會審議,并且由公司獨立董事、
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本次承諾變更未能按《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相關規(guī)定在承諾到期
前履行相關審議程序。目前,東旭光電已經將承諾變更相關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3
并由獨立董事和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尚需股東大會審議。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
4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承諾的法律意見書》之專用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公章)
單位負責人:喬佳平 經辦律師:張琪煒
侯茗旭
2018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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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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