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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基股份: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9/25           下載公告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
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受托人依據(jù)
本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
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
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由受托人以固有
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資金信托合同
合同編號:ZJXT(2017-292)JY2H
i
目 錄
釋義 ................................................................................................................................... 1
一、信托當事人 ............................................................................................................... 4
二、信托目的 ................................................................................................................... 4
三、信托規(guī)模、信托期限 ............................................................................................... 4
四、信托計劃的推介和成立 ........................................................................................... 5
五、信托單位的認購 ....................................................................................................... 6
六、信托受益權的繼承、贈與、轉讓及贖回 ............................................................. 10
七、信托財產保管、管理、運用和處分 ..................................................................... 12
八、信托費用和稅費 ..................................................................................................... 20
九、信托財產的估值 ..................................................................................................... 23
十、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 24
十一、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 24
十二、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 25
十三、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 26
十四、信托計劃的終止與清算 ..................................................................................... 28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 30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 32
十七、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 38
十八、受托人的更換和選任方式 ................................................................................. 39
十九、違約責任 ............................................................................................................. 39
二十、保密義務 ............................................................................................................. 41
二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 41
二十二、通知 ................................................................................................................. 41
i
二十三、其他條款 ......................................................................................................... 42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數(shù) ..................................................................................... 43
附件一 ............................................................................................................................. 46
ii
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受托人與委托人簽署的編號為【ZJXT(2017-292)JY2H】
的《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
該合同的任何修訂與補充。
2、 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
托計劃”。
3、 信托文件:指約定本信托計劃項下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計劃說明書》以及《認購風險申明書》。
4、 《信托計劃說明書》:指編號為【XY(2017-0902)JY2H】的《江蘇信托臺基
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及其不時之修訂及補充。
5、 《認購風險申明書》:指《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
計劃認購風險申明書》及其不時之修訂及補充。
6、 《保管協(xié)議》:指受托人與保管人簽署的編號為【XY(2017-0899)JY2H】《江
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管協(xié)議》及其不時之修訂及
補充。
7、 《投資顧問合同》:指受托人與投資顧問簽署的編號為【XY(2017-0900)JY2H】
的《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顧問合同》及其
不時之修訂及補充,《投資顧問合同》的任何約定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
合同約定為準。
8、 《操作協(xié)議》:指受托人、保管人與證券經紀商簽署的編號為【XY(2017-0901)
JY2H】的《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管協(xié)議之操
作協(xié)議》及其不時之修訂及補充。
9、 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項下將信托資金信托給受托人的主體。根據(jù)所認購的信
托單位類別不同,委托人區(qū)分為優(yōu)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10、 優(yōu)先(級)委托人:指成功認購本信托計劃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委托人。
11、 一般(級)委托人:指成功認購本信托計劃一般信托單位的委托人。
12、 受托人:指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及繼任的受托人。
13、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主體。按照享有的信托受
益權類別不同,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區(qū)分為優(yōu)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4、 優(yōu)先(級)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計劃優(yōu)先受益權的受益人。
15、 一般(級)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計劃一般受益權的受益人。
16、 保管人: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投資顧問:指【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8、 證券經紀商:指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信托受益權: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按照獲取
的利益和承擔的風險的不同,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區(qū)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
一般受益權,每類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20、 優(yōu)先受益權: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優(yōu)先信托受益權,為信托利益
分配時優(yōu)先于一般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權利。優(yōu)先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
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
21、 一般受益權: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權,為在信托利
益分配時劣后于全部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剩余信托利益分配的權利,一般受益權劃分
為等額份額的一般信托單位。
22、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根據(jù)信托合同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其中簽訂信托合
同的優(yōu)先委托人交付的資金為優(yōu)先信托資金,簽訂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
資金為一般信托資金。
23、 信托財產:指加入本信托計劃的全部信托資金以及對其管理、運用后形成
財產的總和。
24、 信托財產專戶:指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
計劃專用證券資金賬戶的統(tǒng)稱。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指受托人在保管人處開立
的信托財產專用賬戶,即信托財產保管賬戶;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指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公司開設的信托專用證券賬戶;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資金賬戶指以本信
托計劃名義在證券經紀商處開設的交易賬戶。
25、 信托利益分配賬戶: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專門用于接收受托人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26、 信托單位:指信托受益權的份額化表現(xiàn)形式,是計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
益的計量單位。單位:份。其計算精確到個位,小數(shù)點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損益歸入信托財產。本信托計劃每份信托單位初始面值及初始認購價格均
為人民幣 1 元,1 份信托單位對應 1 份信托受益權份額。
27、 信托財產總值:指根據(jù)本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財產的總價
值(包括信用增強資金的價值)。
28、 信托財產凈值:指信托財產總值減去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和稅費、其
他負債以及估值日當日應分配而未分配的優(yōu)先級信托收益(如有)后的余額。
29、 信托單位凈值:指信托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之比,其計算公式為:
信托單位凈值=信托財產凈值/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其結果以元為單位,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法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 4 位(即精確到 0.0001),由此產生的損益歸入信托財
產。
30、 預估信托單位凈值:在判斷是否觸及本合同約定的預警線和平倉線時,應
以受托人預估信托單位凈值為依據(jù),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以受托人根據(jù) PB 系統(tǒng)中
標的股票市值為基礎估算結果為準。
31、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全體受
益人可獲分配的信托利益總額為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信托利益分配時信托財產
總額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稅費后的余額。
32、 估值基準日:指每個自然周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及信托計劃終止日(遇節(jié)假
日則為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為估值基準日。
33、 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對信托財產進行估值的日
期。受托人于信托計劃存續(xù)期內的每個交易日進行信托財產的估值。
34、 信托月度: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為一個
完整的信托月度;下月不存在同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為一個完整的信托月
度。
35、 信托季度: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三個信托月度構成一個完整的信托
季度。
36、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十二個信托月度構成一個完整的
信托年度。
37、 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工作日:指中國境內(為本合同目的,此處不包括臺灣地區(qū)、香港特別行
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金融機構對公業(yè)務正常營業(yè)日,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和
公休日。
39、 信用增強資金:指在本信托計劃預估單位凈值下跌至預警線或止損線情況
下,補倉義務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追加的相應數(shù)額的資金。信用增強資金不改變
優(yōu)先級和一般級信托單位的數(shù)量及比例,也不改變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
40、 員工持股計劃:指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員工持股計劃方案》
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實施的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
工持股計劃。
41、 《員工持股計劃方案》:指由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制定,2017 年 9 月 5 日經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
劃(草案)》及其不時之修訂及補充。
42、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指由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制定,2017 年 9 月 5 日經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
股計劃管理辦法》及其不時之修訂及補充。
43、 標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約定以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購買并
持有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簡
稱:臺基股份,股票代碼:300046)。
44、 臺基股份/上市公司:指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45、 補倉義務人:指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邢雁(公民身份
號碼:【42060119650918125X】)及其權利、義務的承繼方。
46、 法律法規(guī):指中國內地(為本合同目的,在此不包括臺灣地區(qū)、香港特別
行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現(xiàn)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
解釋及監(jiān)管部門的決定、通知等。
47、 PB 系統(tǒng):指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PB 系統(tǒng)】。
4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變化、政府限制、有關交易所、清算機構或其他市場暫停交易、
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線路失靈、電話或其他接收系統(tǒng)出現(xiàn)問題、盜竊、戰(zhàn)爭、
罷工、社會騷亂、恐怖活動、火災、自然災害等。
49、 中國銀監(jiān)會:指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50、 元:指人民幣元。
一、信托當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為本合同簽署頁記載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稱: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軍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長江路 2 號 22-26 層
聯(lián)系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長江路 2 號 22-26 層
3、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委托人同時成為本信托計劃的受益
人。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賬戶為本合同簽署頁記載的信托利益分配
賬戶。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計劃類型
1、信托計劃目的
全體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和投資顧問的信任,對 PB 系統(tǒng)的認可,認購信托
單位并加入信托計劃,指定并授權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資
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下達投資建議,信托財產主要通過二級市場協(xié)議轉讓等法律
法規(guī)許可的方式投資于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簡稱:臺
基股份,股票代碼:300046)、認購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投資現(xiàn)金類產品(債券逆
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基金等)。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財產為基礎資產,作出優(yōu)先
受益權與劣后受益權的受益權結構化安排,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類別的
投資工具。
未免歧義,受托人通過二級市場協(xié)議轉讓方式買入標的股票和認購信托業(yè)保
障基金的行為,無需投資顧問出具投資建議。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信托計劃投資其他品種,經受益人大會表決
同意,信托計劃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受托人以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形成的收入作為信托利益的來源,為受
益人獲取投資收益。
2、信托計劃類型
本信托計劃為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受益人分為優(yōu)先受益人和
一般受益人。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信托計劃成立時,委托人同時成
為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
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確認并同意:委托人在認購信托計劃前已自行對本信托
計劃進行了獨立和充分的盡職調查和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全體委托人對投資顧問
的盡職調查和評估、全體委托人對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標的股票的盡
職調查和評估、全體委托人對補倉義務人的盡職調查和評估、全體委托人對保管
人的盡職調查和評估、全體委托人對證券經紀商及其 PB 系統(tǒng)的盡職調查和評
估),并豁免受托人的盡職調查責任,受托人無需再進行盡職調查。委托人在自
主確定信托資金運用方式、運用條件(包括信托規(guī)模、信托期限、投資范圍、投
資限制、標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條款和條件后指定受托
人根據(jù)上述文件的約定將信托資金投資于符合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品種,全體委
托人自愿承擔信托投資風險。受托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托人或必須以受托人名
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
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
三、信托規(guī)模、信托期限
1、信托計劃的規(guī)模:信托計劃預計募集規(guī)模為人民幣【壹億貳仟叁佰萬元】
元整(小寫:【123000000】元),并按“1 元/份”確認對應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其
中,優(yōu)先信托資金最低募集金額為人民幣【陸仟壹佰萬】元整(小寫:【61000000】
元)( “優(yōu)先級最低募集金額”),一般信托資金最低募集金額為人民幣【陸仟貳
佰萬】元整(小寫:【62000000】元)(“一般級最低募集金額”)。信托計劃推介
期內,受托人有權根據(jù)信托計劃實際募集情況調整優(yōu)先級最低募集金額和/或一
般最低募集金額,并通過信托合同確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進行披露。但優(yōu)先
信托資金和一般信托資金的比例不高于【1:1】。
2、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預計存續(xù)期限為【2】個信托年度,自信托計劃成
立日起算。如發(fā)生信托文件約定的本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情形時,本信托計劃提前
終止。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過戶至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名下之日起滿
12 個月后,一般委托人可申請?zhí)崆敖K止本信托計劃,經優(yōu)先級委托人和受托人
同意,本信托計劃可提前終止。一般委托人在存續(xù)期滿時,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申
請延長存續(xù)期,經受托人及優(yōu)先級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計劃可以延期,但延期期
間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
四、信托計劃的推介和成立
(一)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機構為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推介期擬定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0 個工作日。受托人有權根據(jù)本信托計劃募集情
況變更推介期時間,并在受托人網站(www.jsitc.net)上進行公告。
(二) 信托計劃的成立
1. 信托計劃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成立:
(1) 本信托計劃推介期結束,募集的優(yōu)先信托資金達到優(yōu)先級最低募集
金額,募集的一般信托資金達到一般級最低募集金額,且優(yōu)先級信托資金與一般
信托資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時,上市公司就《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
持股計劃管理辦法》進行公告,且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
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計劃成立;
(2) 本信托計劃推介期內,募集的優(yōu)先級信托資金達到優(yōu)先級最低募集
金額,且優(yōu)先信托資金與一般信托資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時,上市公司就《員
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進行公告,且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計劃
推介期提前屆滿及信托計劃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為信托計劃成立日。
委托人將認購資金劃付至受托人開立的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之日(含)至
信托計劃成立日(不含)期間的利息,于信托計劃成立日歸入信托財產。如信托
計劃推介期屆滿信托計劃未成立,受托人應于推介期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將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返還委托人,并在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的結息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推介期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屆時有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
率,向委托人支付該筆認購資金自支付至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之日(含該日)
至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之日(不含該日)期間內的利息(如有)。所需資金劃付
費由委托人自行承擔,直接從前述款項中扣收。受托人返還前述全部款項之后,
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項免除一切相關責任。
五、信托單位的認購
(一) 信托單位的認購條件
1、 認購資格
(1)委托人應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
人數(shù)不超過 50 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機
構委托人數(shù)量不受限制。受托人按照“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時間相同時按照“金額優(yōu)先”的原則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請,并保留拒絕接受投
資者認購申請的權利。推介期結束或提前屆滿后,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資者認購本
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申請。
(2)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
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組織:
i.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ii.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
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iii.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
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
人。
2、 委托人的承諾和保證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與保證:
(1)委托人為本款第 1 項約定的合格投資者;
(2)優(yōu)先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資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財產,如資金來源為
銀行理財資金,優(yōu)先委托人承諾理財資金為高資產凈值客戶或同業(yè)理財、企業(yè)理
財。一般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資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財產。委托人資金來源合法,
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潛在的法律糾紛。
(3)認購信托單位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對其而言是合理、
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
(4)認購信托單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投資政策、指引和
限制、合同、承諾及法律法規(guī)、政府命令、判決及裁決。
(5)認購信托單位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6)已就認購信托單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權力、權利及授權。
(7)委托人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認購信托單位并交付信托資金已取得
其配偶的同意。
(8)委托人保證認購信托單位的資金為來源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資金,
非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
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銀行信貸資金、借
貸資金或其他負債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未損害委托人的債權人合法利益;委托人
有合法且完整的權利將資金用于本信托計劃,該等運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
文件及其他相關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關產業(yè)政策。如銀行理財計劃認購信托單
位,委托人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報告或報備。
(9)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授權華泰證券(上海)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根據(jù)信托文件的約
定就信托財產的投資運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資建議,投資顧問所做出的任何投資建
議的后果,均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擔。投資顧問是由全體委托人指定的,
并非是受托人推薦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資顧問按照本合同發(fā)出
的任何有效或無效投資顧問投資建議,其后果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承擔,但若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盡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義務的應對委托人/受益人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
因投資顧問、一般(級)委托人、補倉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
監(jiān)管規(guī)定或信托合同約定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全
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但對于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約
定盡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義務的,受托人應根據(jù)其過錯情形承擔相應責任。
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投資顧問投資建議為工作職責之一。由于市場流動性和
波動性多變導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資顧問投資建議,或由于投資顧問投資建
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信托文件的約定,或由于 PB 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限制、或由于 PB 系統(tǒng)
的故障導致投資顧問投資建議被 PB 系統(tǒng)自動拒絕執(zhí)行、未能完全執(zhí)行或執(zhí)行失
敗的,受托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10)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受托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托人或必須以受托
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
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委托人系在知悉并充分理解信托設立、信托財產運
用、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后,基于對一般(級)委托人湖北臺基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盡職調查結果,以及對投資顧問的資質和能力的信任,在
獨立對標的股票進行審查的基礎上,自主決定投資本信托計劃并成為本信托計劃
項下委托人;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項下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
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受益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的職
責;委托人充分知曉并自愿承擔本信托計劃管理運用過程中的風險。
(11)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計劃之前,已經充分了解
本信托計劃屬于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并
承諾遵守《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員
工持股計劃方案》、《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12)委托人在此確認: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計劃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受
托人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要求必須進行審計
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財產清算報告發(fā)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受益人提出
的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3)委托人在此聲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選擇電
子網絡方式獲取信托單位凈值相關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委托人將持續(xù)關注受
托人網站,獲取受托人通過網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委托人在此確認,委托人系獨立作出本款項下的承諾與保證,未依賴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關聯(lián)機構。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承諾與保證的基礎上與委托人訂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對前述承諾與保證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義務。若任何上述
承諾與保證不真實或虛假導致本合同項下義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終止或被撤銷、或被追究任何經濟或行政的責任及遭致的相應損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擔。
(二) 信托資金幣種及信托單位認購價格
本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幣種為人民幣。
在推介期內,每份信托單位面值 1 元,認購價格 1 元。
(三) 最低認購金額
每一優(yōu)先委托人單筆認購的信托單位不得低于壹佰萬份,單筆交付的信托資
金不得低于人民幣壹佰萬元,超過部分按壹拾萬元的整數(shù)倍增加。受托人可提高
優(yōu)先委托人認購資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網站上(www.jsitc.net)予以公告。
(四)認購資金的交付
1、 受托人開立如下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即
保管賬戶)作為接收委托人認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賬戶名: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開戶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支行
賬 號:0150030000000012
2、委托人應于信托合同簽署后【10】日內(以不晚于信托計劃推介期結束
日為前提)將其在信托合同項下委托的信托資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
戶。
3、 本信托計劃不接受現(xiàn)金認購。委托人應在前項約定的期限內將其在本合
同項下承諾交付的信托資金通過銀行劃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
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稱)認購【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
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單位 XX 萬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付款賬戶須與其在
本合同項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信托資金的,
受托人有權拒絕委托人的認購。
(五)認購文件
1、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須持如下簽約必備證件:
(1)委托人為自然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
兵證、護照、戶口簿、警官證等)原件及復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賬戶的銀行存折
/卡。
(2)委托人為機構的,應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原件和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身份證明書、機構公章。
2、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應在推介期內簽署以下文件:
(1)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2) 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自然人委托人應在上述文件中簽字;機構委托人應在上述文件中加蓋公章,
且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在上述文件中簽字或蓋章。
(六)認購成功的確認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委托人的認購成功:
①經委托人簽署的有效認購文件在信托計劃推介期結束日前送達受托人;
②認購資金在信托計劃推介期結束日前到達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
③受托人接受并確認委托人的認購;
④信托計劃成立。
(七)信托文件和簽約必備文件的管理
委托人簽署的信托合同正本一份、認購風險申明書正本一份及其按照本合同
第五條第(五)款第 1 項約定提供的簽約必備證件、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由受托
人持有。
(八)本合同項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數(shù)額為本合同簽署頁記載的信托資
金數(shù)額,委托人認購的信托單位類型及份額為本合同簽署頁記載的信托單位類
型及份額。
六、信托受益權的繼承、贈與、轉讓及贖回
(一) 繼承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可以被繼承。
繼承人應向受托人辦理信托受益權繼承登記確認手續(xù)。辦理該等手續(xù)時應提
交如下文件:繼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
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未到受托人處進行
確認登記的不能對抗受托人。
繼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zhí)行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
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xié)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證
明材料。
受益人為機構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可依法承繼。承繼人持承繼文件、信
托合同、承繼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
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受托人。
前款所述承繼文件包括:證明被承繼人信托受益權發(fā)生合法承繼的法院判決
書、民事調解書、執(zhí)行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以及承繼人為被承
繼人合法承繼人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 贈與
優(yōu)先受益人可以將其持有的優(yōu)先受益權贈與。受贈人應為本合同第五條第
(一)款第 1 項約定的合格投資者。優(yōu)先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贈與;機構持
有的優(yōu)先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贈與或拆分贈與。
贈與人和受贈人應持有效證件(個人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
需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原信托合同、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
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受托人。
辦理優(yōu)先受益權贈與確認手續(xù)時, 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手續(xù)費。具體
贈與確認手續(xù)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贈與確認手續(xù)
費歸受托人所有,不計入信托財產。
(三) 轉讓
經受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后,優(yōu)先受益人可以通過簽署《信托受益權轉讓合
同》的方式向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 1 項約定的合格投資者轉讓優(yōu)先受
益權。優(yōu)先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轉讓,機構持有的優(yōu)先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
轉讓和拆分轉讓。
優(yōu)先受益人轉讓優(yōu)先受益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持信托合同原件、《信托
受益權轉讓合同》、轉讓方及受讓方的身份證明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至受托人處辦理優(yōu)先受益權轉讓手續(xù)。未辦理該等手續(xù)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辦理優(yōu)先受益權轉讓確認手續(xù)時, 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手續(xù)費。具體
轉讓確認手續(xù)費支付標準和方式由受托人與優(yōu)先受益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辦理。轉
讓確認手續(xù)費歸受托人所有,不計入信托財產。
(四)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權不得對外贈與和對外轉讓。
(五) 贖回
受益人不可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申請贖回。
七、信托財產保管、管理、運用和處分
(一)信托財產的保管人、證券經紀商及投資顧問
全體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任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信托財產保管人,簽
訂《保管協(xié)議》并開立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用于保管信托資金。
保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京銀行)成立于 1996 年 02 月 06 日 ,統(tǒng)
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1002496827567 。
南京銀行法定代表人:胡升榮,注冊資本: 605871.994600 萬人民幣,主
要經營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
算;辦理票據(jù)承兌與貼現(xiàn);發(fā)行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yè)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yè)
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yè)務;提供保管箱服務;
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保管人承擔信托計劃資金的財產保管、投資監(jiān)督、資金清算、財產估值、制
作并提供保管報告以及《保管協(xié)議》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務。
具體保管事宜,由受托人與保管人另行簽署《保管協(xié)議》予以約定。
全體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信托計劃指定的
證券經紀商, 簽訂《操作協(xié)議》并在證券交易經紀機構為本信托計劃開立信托計
劃專用證券賬戶及證券資金賬戶。
證券經紀商的基本信息如下:
證券經紀商基本情況
名稱: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住所: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號
基本情況簡介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證券\")成立于 1991 年 5 月 18 日,
是一家中國領先的綜合性證券集團。 2010 年 2 月 26 日,華泰證券 A 股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碼 601688。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 H 股在香
港聯(lián)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掛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碼 6886。在 20 多年的發(fā)展歷程中,
公司抓住了中國資本市場及證券業(yè)變革創(chuàng)新的歷史機遇,實現(xiàn)了快速成長,主要
財務指標和業(yè)務指標均位居國內證券行業(yè)前列。
截至目前,華泰證券在境內控股華泰聯(lián)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期貨有限
公司、江蘇股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在境內外全資設立華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華泰紫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華泰創(chuàng)新投資有限公司、華泰證券(上
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參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浦產業(yè)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通股份有限公
司。營業(yè)范圍為:證券經紀業(yè)務,證券自營,證券承銷業(yè)務(限承銷國債、非金
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金融債(含政策性金融債)),證券投資咨詢,為期貨公司
提供中間介紹業(yè)務,融資融券業(yè)務,代銷金融產品業(yè)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黃金等貴金屬現(xiàn)貨合約代理和黃金現(xiàn)貨合約自營業(yè)務,股票期
權做市業(yè)務,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業(yè)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證券經紀商為信托計劃提供證券交易經紀服務。
具體證券經紀事宜,由受托人與證券經紀商另行簽署《操作協(xié)議》予以約定。
全體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任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本信托
計劃的投資顧問,簽訂《投資顧問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及《投資顧問合同》的約
定對本信托計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投資顧問提供服務的內容包括:
(1) 對本信托計劃除通過二級市場協(xié)議轉讓方式買入標的股票和認購信
托業(yè)保障基金之外的標的股票賣出等處置事項出具投資建議;
(2) 對本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所涉其他事項出具投資建
議。
投資顧問的基本信息如下:
投資顧問: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冊資本:260000 萬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冊地點: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東方路 18 號 21 層
聯(lián)系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東方路 18 號 21 層
經營范圍:證券資產管理業(yè)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yè)務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312590222J
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是華泰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前身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總
部,在 1999 年開始從事資產管理業(yè)務。母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5 月 26 日,是中國證監(jiān)會首批批準的綜合券商,是中國最早獲得創(chuàng)新試點資
格的券商之一,于 2010 年 2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掛牌上市。截至 2014 年年末,華泰證券資產管理業(yè)務總規(guī)
模行業(yè)排名第五,集合資產管理業(yè)務規(guī)模行業(yè)排名第二,資產管理業(yè)務凈收入行
業(yè)排名第三,是業(yè)內領先的資產管理人之一。
(二)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
委托人在此確認、授權并同意受托人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按照如下約定進行
管理,對如下信托財產管理方式沒有任何異議:
(1) 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
信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或使信托財產成為其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2)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實現(xiàn)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依法將部分信托事務委
托他人處理。
(3) 受托人指派專門的信托經理處理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事務。
(4) 受托人必須為本信托計劃開設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并對信托計
劃的資金進行單獨管理。本信托計劃的一切資金往來均需通過信托計劃專用銀行
賬戶進行。受托人應完整記錄并保留信托財產和信托財產使用情況的報表和文
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報告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隨時接受委
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詢。
(5)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計劃的名義開立其他賬戶,亦不得使用本信
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進行本信托計劃以外的任何活動。
(三)投資范圍
1、全體委托人一致認可,本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如下:
(1)通過二級市場以協(xié)議轉讓等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方式投資于湖北臺基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稱:臺基股份,代碼:300046),投資該股票的
鎖定期為 12 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過戶至本計劃受托人名下
之日起算。
(2)信托業(yè)保障基金
委托人知曉并接受,本信托計劃將按照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及監(jiān)管機構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認購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1 元”的 1%認購信托業(yè)
保障基金,該等認購行為系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投資組合的一部分,所產生
的投資收益歸屬信托財產。委托人知曉并同意,信托計劃將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
要求在信托計劃成立之日后的 3 個工作日內將對應的信托業(yè)保障基金認購款項
(按照“當次成功認購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1%”計算)繳付至受托人指定賬戶,由
受托人用于認購信托業(yè)保障基金。
在信托期限內如有權機關或機構對信托業(yè)保障基金認購比例等相關規(guī)定進
行調整的,受托人應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信息披露,并按屆時有效規(guī)定執(zhí)行。
每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自該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成功繳付至受托人指定賬戶之
日(含)起至該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成功繳付至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
司之日(不含)期間的收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筆保障
基金認購款項自該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成功繳付至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限責
任公司之日(含)起至信托計劃終止日(不含)期間(以下簡稱“計息期間”)
的收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以下簡
稱“基準利率”)計算,計息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保障基金退還日適用的基準
利率計算,且不分段計算,即每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收益=該筆保障基金認購款
項×基準利率×計息期間天數(shù)÷360,若計息期間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信托業(yè)保障
基金收益計算方式的規(guī)定變更,不再適用基準利率的,則屆時尚未分配的保障基
金認購款項的收益計算方式依照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受托人于信托計劃終止日后的 3 個工作日內將各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本金
及收益劃入本信托計劃開立的信托專用銀行賬戶并歸屬于信托財產,若屆時中國
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尚未與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保障基
金認購款項本金及收益結算的,則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墊
付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本金及收益,墊付后,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與
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結算的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本金及收益歸屬于江蘇
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不屬于信托財產,委托人/受益人不應再對該部分資
金享有或主張任何權利。認購保障基金后該部分投資的贖回及收益分配遵照相關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受托人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關于保障基金認購款繳付、贖回及收益分
配的其他未盡事宜遵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
的約定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保障基金相關協(xié)議未規(guī)定的,參照相關信托文件及
交易文件執(zhí)行,或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專用賬戶:
賬 戶 名: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銀行賬號:409410100100424495
開戶銀行:興業(yè)銀行南京分行營業(yè)部
(3)投資現(xiàn)金類產品(債券逆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基金等)。
經受托人和全體委托人同意,可以調整投資范圍和比例,以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
另行約定。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信托計劃投資其他品種,經受益人大
會表決同意,信托計劃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投資限制
本信托計劃投資限制如下:
(1)證券投資僅限于投資臺基股份(股票代碼 300046)股票。投資于臺基
股份所發(fā)行的股票占該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得超過 5%;
(2)投資于臺基股份(300046)股票的投資比例不超過計劃財產凈值(以
PB 系統(tǒng)凈值為準)的 100%;
(3)不得在下列期間買賣標的股票:①臺基股份定期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
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②臺基股份
業(yè)績預告、業(yè)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內;③自可能對臺基股份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fā)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
(4)鎖定期內,不得拋售信托計劃所持有的鎖定期臺基股份股票。
(5)不得投資于以下證券品種:
1)不得主動投資于權證、S、ST、*ST、S*ST 及 SST 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的
證券;
2)不得投資于各類金融產品的次級子產品(如分級基金的 B 份額基金、資
產支持證券等);
3)不得投資于融資融券、證券回購融資交易(債券逆回購除外)、ETF 套利
等風險較大的投資品種;
4)不得將所管理資產用于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對外擔保等可能承擔無
限責任的投資;
5)不得投資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信貸資產;
6)不得將所管理資產投資于受托人、管理人的關聯(lián)公司的股票;
7)不得投資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情形;
8)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產品文件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投資顧問出具投資建議應符合上述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的相關要求,上述投
資限制由投資顧問自行負責遵守,受托人僅對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進行形式
審查,為免疑義,全體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對該等投資顧問投資建議是否符合
上述投資限制進行實質審查。
本款約定的投資限制數(shù)據(jù)以 PB 系統(tǒng)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結果為
準。由于信托財產凈值波動、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證券
資產買入導致投資于臺基股份所發(fā)行的股票占該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超過 5%的,
不屬于違反投資限制的情形,受托人應及時通知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應及時發(fā)
出投資顧問投資建議進行調整直至滿足本款約定投資限制要求。
投資顧問的建議涉嫌操縱市場、明顯偏離市場均價等情況,如果接到滬深
交易所的口頭或書面警告,投資顧問不聽勸阻的,受托人有權不接受投資顧問
的買入投資建議的權利,直至該種證券全部賣出。
3、投資禁止
為維護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本信托計劃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將本信托計劃財產用于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3)從事可能使信托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shù)淖C券交易活動;
(5)法律法規(guī)、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及信托文件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
為。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對上述禁止行為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四)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
委托人確認、授權并同意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按照如下約定進行運用,對如
下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沒有任何異議:
1、信托資金的運用采取投資顧問投資建議和受托人下達交易指令相結合
的方式進行投資。
2、投資顧問根據(jù)其對證券市場及標的股票的研究結果,實時向受托人發(fā)出
投資建議;受托人根據(jù)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作出投資決策并下達交易指令。
3、當出現(xiàn)以下情形時,受托人有權拒絕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直接按
照信托計劃的約定運用信托財產,進行相關交易操作:①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
等于預警線;②投資顧問出具簽名、密押或指令密碼不符或無效的投資建議;
③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期限屆滿前 5 個交易日內未逐步發(fā)出信托財產變現(xiàn)的投
資建議,或仍發(fā)出再買入證券的投資建議;④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時,投資顧問
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及時發(fā)出變現(xiàn)信托財產的投資建議;⑤投資顧問發(fā)出的
投資建議建議投資于與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和/或投資顧問存在或可能存在關聯(lián)
關系的主體所發(fā)行的投資品種的; ⑥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涉嫌操縱市場、明顯
偏離市場均價等情況,如果接到滬深交易所的口頭或書面警告后,投資顧問不
聽勸阻繼續(xù)向受托人發(fā)出該等投資建議的,受托人有權拒絕接受投資顧問的任
何投資建議,直至因執(zhí)行前述涉嫌操縱市場、明顯偏離市場均價的投資建議而
買入的證券產品全部賣出為止;⑦執(zhí)行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將導致違反本條第
(三)款第 2 項約定的投資限制的;⑧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本身違反或執(zhí)行其
投資建議將導致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信托合同的約定、《投資顧問合同》
的規(guī)定或《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或將導
致受托人遭受任何有權機關的處罰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或發(fā)生信托文件約
定的受托人有權拒絕投資顧問投資建議或有權直接下達交易指令的其他情形
的,受托人有權拒絕投資顧問投資建議。
4、由于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第 8 項第(1)目所列條件的無效
的投資建議,或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或違反了《投資顧問合同》及信
托文件約定的投資限制的投資建議被執(zhí)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損失,由投資顧問
承擔,受托人不對此等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就信托財產遭受的損失及受
托人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投資顧問追償。投資顧問發(fā)送投資建議時應充分考慮受
托人劃付資金的必要操作時間和銀行結算的在途時間,由于非受托人失職、過
失等原因使資金到位延遲或買入證券所需資金超出證券資金臺賬內可用資金余
額造成的交易失敗,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5、全體委托人及投資顧問同意在信托計劃成立后,將兩個信托年度的各項
稅費及優(yōu)先級委托人按照最高目標收益計算的等額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產,
包括現(xiàn)金、貨幣基金等;其余資金用于投資范圍所述標的。
6、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該委托人認可
受托人就本信托計劃信托財產采取本款所述運用方式。
7、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計劃證券經紀商未能及時提供清算數(shù)
據(jù),導致信托計劃估值延遲,使得受托人無法及時進行止損操作所造成的損失,
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8、投資建議
(1)投資建議應包括信托計劃名稱、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號碼、買入或賣
出方向、委托數(shù)量、委托價格、委托日期和時間等要素。滿足如下條件的投資
建議方為有效的投資建議:
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及監(jiān)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符
合《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并符合信托合同
等信托文件的約定且是可執(zhí)行的;
②不存在操縱市場、與一般受益人或投資顧問或一般受益人/投資顧問關聯(lián)
方之間存在不公正交易條件的交易,或者交易報價與當時市場價格有明顯差異
并損害信托財產的情形或其他任何損害信托財產的情形;
③投資建議內容涉及按照《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
法》規(guī)定應當由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會議或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審議
決定事項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會議或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已審議
通過該等事項并已作出有效決議。
(2)投資建議僅限當日有效。
(3)投資建議的發(fā)出方式
投資顧問主要通過證券經紀商 PB 系統(tǒng)以電子方式向受托人發(fā)出投資建議,
委托人同意投資顧問使用人工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或傳真發(fā)送應急投資建議,
發(fā)送應急投資建議后投資顧問應立即與受托人交易人員以電話確認。通過應急
投資建議方式發(fā)送的投資建議,投資建議書原件必須當日內發(fā)送至受托人。帶
有有效預留印鑒或預留授權人簽字的投資建議書傳真件、掃描件以及復印件視
同投資建議書原件。投資建議書原件與應急投資建議內容應當一致,若有不一
致的,以應急投資建議內容為準。
投資建議內容涉及按照《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及《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
規(guī)定應當由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會議或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事項的,投資顧問應在向受托人發(fā)出投資建議的同時或之前,向受托人提供員
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會議或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就該等事項作出的有效
決議。
(4)投資建議的執(zhí)行
①受托人根據(jù)有效的投資建議進行投資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投資建議為
工作職責之一。由于系統(tǒng)和線路故障、市場流動性和波動性風險導致受托人未
能全部完成投資建議,受托人不對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②受托人僅有義務對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進行形式審查,不作實質審
查,審查事項及標準限于是否符合本合同第七條及《投資顧問合同》關于投資
建議出具、簽署及送達的形式及程序性約定,受托人有權根據(jù)本合同及《投資
顧問合同》約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
為免歧義,受托人不對無效的投資建議,或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
或違反了《投資顧問合同》及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限制的投資建議所造成的損
失承擔相關責任。
③受托人執(zhí)行投資建議的行為并不代表受托人對投資建議可能產生的后果
承擔責任,受托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產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擔責
任。對執(zhí)行投資建議所造成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若投資
顧問未及時提供投資建議,受托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視為對受托人義務的違反,
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
9、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權的交易人員發(fā)出。
10、股東權利行使原則
(1)信托計劃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yè)的控股或進行直接管理。
(2)信托計劃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及行使股
東表決權時,受托人經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書面授權后
依據(jù)書面授權內容行使表決權。如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
未出具書面授權,受托人有權不行使股東表決權。
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
一般級委托人在此承諾:投資本信托計劃需按照其應遵守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
管政策履行相應的內/外部審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審批和公告等;本
信托計劃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政策規(guī)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規(guī)模等)并
根據(jù)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并自行承擔未及時履行前述義務的相關法律責
任。一般級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義務的,受托人有權及時向中國
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門報告。一般級委托
人對前述約定無任何異議,并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及損失。如因一般級委
托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或帶來任何不利影響的,一般級委托人
應當向受托人賠償損失或消除不利影響。因此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一般級委
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信托財產的變現(xiàn)
1、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期限屆滿前 5 個交易日內應逐步發(fā)出信托財產變現(xiàn)
的投資建議,不再買入證券;原則上,至信托計劃期限屆滿前第 3 個交易日(含
當日)止,信托計劃不得再持有證券資產,因股票停牌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
性文件和政策規(guī)定等原因導致無法全部變現(xiàn)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除外。投資顧
問未按期發(fā)出投資建議時,受托人有權在超過上述規(guī)定期限的第二個交易日發(fā)出
受托人指令執(zhí)行強行平倉至滿足上述要求。
2、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時,若投資顧問未及時發(fā)出變現(xiàn)信托財產的投資建議,
受托人有權發(fā)出變現(xiàn)信托財產的受托人指令直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xiàn)。
3、在支付信托計劃各種費用和進行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時,如果信托
財產中現(xiàn)金資產總量不足,受托人有權直接出售部分證券資產以支付該等現(xiàn)金需
求。
(六)信托計劃的預警、止損措施
為保護全體委托人特別是優(yōu)先級委托人的利益,信托計劃每個交易日計算信
托計劃預估信托單位凈值,并將信托計劃預估信托單位凈值等于【0.75】元設置
為預警線,將信托計劃預估信托單位凈值等于【0.70】元設置為止損線。
預估信托單位凈值=當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當日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預估信托
單位凈值以受托人根據(jù)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顯示數(shù)據(jù)計算的結果為準。
1.鎖定期內的預警和止損機制
(1)預警線為【0.75】元。在鎖定期內,當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于 T 日收盤
后低于或等于預警線時,受托人應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錄音電話、電
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補倉義務人提示投資風險,補倉義務人應當在 T+2 下午 1:00
之前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預估信托單位凈值應恢復至【0.75】元以上(不
含)(信用增強資金以截至到 T+2 下午 1: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
為準,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以 T+1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
預估信托單位凈值恢復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將拒絕接受投資顧問發(fā)出的
任何買入證券的投資建議。
(2)止損線為【0.70】元。在鎖定期內,當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于 T 日收盤
后低于或等于止損線時,受托人應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錄音電話、電
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補倉義務人提示投資風險,補倉義務人應當在 T+2 個工作日
下午 15: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預估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0.75】元以上
(不含)。
若補倉義務人沒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要求,無論之后預估信托單
位凈值是否能夠恢復到預警線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補倉義務人是否能夠足額
追加信用增強資金,自 T+2 日下午 15:00 起,本信托計劃項下所有信托財產扣除
信托費用和其他負債后全部歸優(yōu)先級委托人享有,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凈值計算方法
自 T+2 日下午 15:00 起起調整為“信托財產凈值/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一般
級凈值為零。且補倉義務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均歸優(yōu)先級持有人所有。
發(fā)生上述情形時,本信托計劃待所投資股票解除鎖定后首個交易日上午 9:30
起,受托人有權對本計劃項下的非現(xiàn)金財產進行變現(xiàn)操作并將變現(xiàn)的財產全部分
配給優(yōu)先級委托人。若解除鎖定后,由于各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導致
信托財產未能完全變現(xiàn)的,則補倉義務人應追加相當于未變現(xiàn)部分信托財產凈值
的資金。
2.解除鎖定后的預警和止損機制
(1)預警線為【0.75】元。解除鎖定后,當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于 T 日收盤
后低于或等于預警線時,受托人應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錄音電話、電
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補倉義務人提示投資風險,補倉義務人應當在 T+2 個工作日
下午 1:00 之前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0.75】以上(不
含)(信用增強資金以截至到 T+2 下午 1: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
為準,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以 T+1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
預估信托單位凈值恢復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將拒絕接受投資顧問發(fā)出的
任何買入證券的投資建議。
若補倉義務人沒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要求,則按以下第【甲】種
方式處理:
甲:T+2 下午 1:00 之后受托人有權根據(jù)市場行情進行連續(xù)減倉操作,直至本
信托計劃持有股票市值不超過信托財產凈值的 50%。
乙:其他方式:拒絕接受投資顧問發(fā)出的任何買入證券的投資建議。
(2)止損線為【0.70】元。解除鎖定后,當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于 T 日收盤
后低于或等于止損線時,受托人應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錄音電話、電
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補倉義務人提示投資風險,補倉義務人應當在 T+2 個工作日
上午 10:3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預估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0.75】元以上
(不含)。
若補倉義務人沒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要求,無論之后預估信托單
位凈值是否能夠恢復到預警線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補倉義務人是否能夠足額
追加信用增強資金,自 T+2 日上午 10:30 起,受托人將對信托計劃持有的全部
證券資產根據(jù)市場行情進行連續(xù)的變現(xiàn)操作,該變現(xiàn)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
計劃財產全部變現(xiàn)為止,信托計劃提前終止。
受托人及時發(fā)出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通知即視為履行了合同通知義務。如補
倉義務人由于電話停機、無人接聽、郵件退信等原因導致受托人無法及時通知到
補倉義務人,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計劃存續(xù)期間,如出現(xiàn)上述需進行止損操作情況的,則在變現(xiàn)過程中,如
有部分或全部資產不能變現(xiàn),則受托人應按日將當天本計劃所持有的全部資產明
細情況及倉位情況報告優(yōu)先級委托人。
(七)補倉義務人的特別約定
1、資金補償主體(補倉義務人)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邢雁為本信托計劃項下補倉義務人,承擔預警止損下的
資金補償義務。
補倉義務人的聯(lián)系方式為:
邢雁
聯(lián)系電話:***********
郵箱:**********@******
傳真:0710-3500847
地址: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勝利街 162 號
2、資金補償義務
補倉義務人應按本合同相關約定履行資金補償義務,按時足額支付信用增強
資金。
補倉義務人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只增加信托財產單位凈值,不改變信托單位
總份數(shù)及信托計劃總份數(shù),也不改變優(yōu)先信托單位份數(shù)與一般信托單位份數(shù)的比
例,不增加信托受益權的類別,不增加、不改變一般受益權項下信托利益的計算
方法。
3、補償資金的退還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補倉義務人追加信用增強資金后,自 T+3 個交易日起,
連續(xù) 10 個交易日根據(jù)公式:“(信托財產凈值-補倉義務人最近一次(T 次)交付
的信用增強資金金額)/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計算的值大于【1.00】元時,補倉義
務人可申請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強資金(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單位凈值
不低于【1.00】元為限),受托人應取得優(yōu)先受益人書面確認后,方可向補倉義
務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強資金。兩次申請間隔時間不低于【30】天。受托人已
退回的信用增強資金,補倉義務人不得重復申請退回。
鑒于信托計劃預警及止損所要求的時效性,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
此共同確認,受托人根據(jù)本合同對補倉義務人發(fā)預警風險提示的方式為錄音電話
或電子郵件,受托人根據(jù)本合同對補倉義務人發(fā)出補倉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補倉義
務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履行補倉義務時向一般(級)委托人、優(yōu)先委托人
發(fā)出通知的方式為錄音電話或電子郵件。如因補倉義務人/一般(級)委托人電話
停機、無人接聽、郵件未送達等原因導致受托人無法及時通知到補倉義務人/一
般(級)委托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受托人用以接收優(yōu)先委
托人平倉投資指令(如需)的方式為錄音電話和電子郵件,受托人將對其錄音電
話進行電話錄音并且該錄音及電子郵件即成為優(yōu)先委托人平倉投資指令的有效
證據(jù)。上述通知中,如使用電話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對其全部錄音電話進行電
話錄音并且該錄音即成為有效證據(jù);如使用電子郵件方式的,電子郵件亦成為有
效證據(jù)。
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計劃證券經紀商未能及時提供清算數(shù)據(jù),
導致本信托計劃估值偏差,使得受托人無法準確進行預警或止損操作所造成的
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于保管行未及時復核信托單位凈值,導致受托人
僅能以未經復核的信托單位凈值進行預警、止損的通知和操作的,全體委托人
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影響和損失。
八、信托費用和稅費
(一)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下述費用(“信托費用”)
由信托財產承擔:
1、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費;
2、 信托管理費;
3、 信托文件、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
4、 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費用: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發(fā)生的稅費(包括但
不限于增值稅及附加等)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證券開戶費、中
介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余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
續(xù)費、交易手續(xù)費、交易傭金、交易印花稅、財產轉移書據(jù)印花稅、
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等);信息披露費用;信托計劃終止時發(fā)生的清算費
用、評估費、審計費(如有);因受托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而增
加的監(jiān)管費等業(yè)務規(guī)費;受益人大會召開費用;
5、 受托人為保護和實現(xiàn)信托財產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審計
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6、 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支付的合理費
用。
受托人負責上述各項費用的核算工作,并應妥善保管上述費用的相關單據(jù)、
憑證。除非特別說明,上述費用均在發(fā)生時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從信托財產專戶
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信托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
優(yōu)先受償。
(二)相關費用計提方法、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1、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人按保管協(xié)議提供保管服務,收取保管費。
保管費計算方法:保管費每日計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每日應計提的保管費=當日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1 元/份×【0.03】%÷365
保管費的核算日為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托計
劃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終止日和延期終止日)。信托計劃正常存續(xù)期
間,每個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計提未支付的
保管費。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由保管人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
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除并支付給保管人。
2、信托管理費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yè)務,收取信托管理費。信托管理費包括受托人信托報酬和
應付投資顧問費。
2.1 受托人信托報酬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按日計提信托報酬。
每日應計提的信托報酬=當日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1 元/份×【0.2】%÷365
信托報酬的核算日為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托
計劃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終止日和延期終止日)。信托計劃正常存續(xù)
期間,每個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計提未支付
的信托報酬。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由保管人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
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受托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如無特別說明,對于受托人而言,本合同所設信托報酬均為含稅價格。
任何情況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報酬不予退還。
受托人收取信托報酬的賬戶:
戶 名: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賬 號:513158190669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yè)部
2.2 投資顧問費
投資顧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按日計提投資顧問費。該費用由投資顧問合同
約定,投資顧問合同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每日應計提的投資顧問費=當日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1 元/份×【0.3】%÷365
投資顧問費的核算日為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
托計劃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終止日和延期終止日)。信托計劃正常存
續(xù)期間,每個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計提未支
付的投資顧問費。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由保管人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
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投資顧問指定的銀行賬戶。
3、其他信托費用
律師費、審計費等其他信托費用由受托人根據(jù)實際情況,在該等費用發(fā)生時
向保管人出具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據(jù)實支付。
信托計劃延期的,按照實際延期天數(shù)正常收取相關費用。
(三)信托稅費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稅、增
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由信托財產承擔。
除中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受托人不代扣代繳應由/受益人依法自行申報
納稅的各種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受益人應對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報繳納。
若本合同生效后中國法律法規(guī)做出調整,要求受托人作為納稅主體就信托財
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進行繳納的,該等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若
本合同生效后中國法律法規(guī)做出調整,要求受托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就信托財
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進行代扣代繳的,相關稅費由受益人承擔,
該等稅費在受益人所獲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但受托人應向受益人提供代扣
代繳稅款部分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本合同生效后及/或終止后,若因中國法律法規(guī)做出調整,受托人被中國稅
務機關要求補繳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的,則受益人應當向受托人返還稅務機
關要求受托人補繳的前述稅費;若受益人在收到受托人發(fā)送的書面通知(含稅務
機關對受托人的相關補繳通知)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未向受托人返還應補繳金額
的,受益人應按應付未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率向受托人支付違約金直至
償清之日,并賠償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不列入信托計劃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文件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fā)
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計劃費用。
九、信托財產的估值
信托財產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進行,保管人復核。
(一)估值日期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內的每個交易日對信托財產進行估值。
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信托管理費、保管費在信托財產凈值中逐日計提扣除。
受托人于每個估值基準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估值基準日
的信托單位凈值。如因系統(tǒng)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披露信托單位凈值,受托人應及
時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應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該等故
障排除后及時披露估值結果。
(二)特別提示
鑒于受托人系于每一交易日收盤后扣除當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
和信托稅費及負債后估算當日信托財產凈值及信托單位凈值,受托人因交易需要
于盤中實時估算信托單位凈值時并未扣除當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
稅費及負債,因此受托人盤中實時估算的預估信托單位凈值與收盤后計算的信托
單位凈值存在不一致。
(三)估值原則
交易性金融財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財產按其公允價值估值。
保管費、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費以全部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為依據(jù)按日計提。
其他信托費用在實際發(fā)生時予以確認。
(四) 估值方法
信托財產估值方法參見本合同附件一。
十、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根據(jù)本合同其他條款享有的權利外,委托人進一步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
人做出相應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
文件。
3、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除根據(jù)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信托文件的約定及時交付認購資金,保證依據(jù)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資
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潛在的法律糾紛;
2、保證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唯一受益人;
3、委托人須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合格投
資人條件,且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
4、保證簽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資金或信托財產及參與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
債權人的利益;
5、一般委托人資金應先于優(yōu)先委托人資金到位;
6、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十一、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根據(jù)本合同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進一步享有如下權利:
1、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信托財產專戶,并享有包括根據(jù)信
托文件處置賬戶內貨幣資金與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權
人的權利;
2、根據(jù)信托文件的約定足額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費;
3、依據(jù)本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4、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實現(xiàn)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管理信托財產、處
理相關的信托事務;
5、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支付信托費用并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費;
6、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除根據(jù)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托人在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時,不得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本合同約
定的管理職責;
2、應當遵守本合同的約定,本著忠實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處理信托事
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
義務;
3、應當將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權分別記賬管理;
4、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計劃終止日起不得少
于 15 年;
5、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除根據(jù)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受益人
還享有下列權利:
1、按本合同約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獲得信托利益;
2、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
的,受益人有權提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
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3、受益人有權向受托人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受托人應在不損害
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
推諉;
4、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除根據(jù)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益人已經就享有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
批準、授權或許可;
2、對委托人、受托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及依本合同約定獲得
的有關本信托計劃的所有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
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權利,不得損害其他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一般受益人權利的特別約定
1、本信托計劃項下一般受益人,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過戶至
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名下之日起滿 12 個月后,經受托人和優(yōu)先受益人同意后有權
申請?zhí)崆敖K止信托計劃。
2、在本信托計劃成立前,若標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證監(jiān)會的信息披露內容出
現(xiàn)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標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強制性停牌、年
度業(yè)績虧損、公告業(yè)績預虧、涉及重大訴訟、高級管理人員及或實際控制人外逃
或涉案、公司受被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及或交易所采取監(jiān)管措施、處罰或譴責等,將對
標的股票股價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公開信息),則優(yōu)先級委托人有權向受托人發(fā)
出書面通知,確定本信托計劃是否成立或終止實施。
十三、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聲明:受托人、保管人、證券經紀商、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均不對本信
托計劃的業(yè)績表現(xiàn)或者任何回報之數(shù)額及支付做出任何承諾及保證。本信托計
劃不承諾最低收益,亦不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具有一定投資風險,適合具
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
(一) 信托利益的計算
信托利益= 信托財產-信托費用-信托稅費
信托利益歸屬于全體受益人,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單位類型和份額和信
托合同的約定享有信托利益。
(二)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
在本信托計劃信托利益分配時,優(yōu)先受益人享有獲得優(yōu)先信托利益分配的權
利,基于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運用方式、風險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財產需要承擔的稅
費水平,受托人并不保證優(yōu)先受益人未來能夠獲得的實際信托利益與預期應分配
的信托利益完全一致,同時,受托人不承諾最低收益,不保證初始投資的優(yōu)先信
托資金不受損失。
1、優(yōu)先受益人的最高目標年化收益率為【6.1】%。
2、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預期信托收益按日計提,并按如下的方式計算:
每日應計提的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預期信托收益=優(yōu)先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1 元/
份×【6.1】%÷365;
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預期信托收益的核算日為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每年 6 月 20 日,
12 月 20 日或信托計劃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終止日和延期終止日)。
如核算日為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則在支付完信
托費用、稅費后,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的預期信托利益為信托計劃成立日或上一核
算日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計提未支付的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預期信托收益。
如核算日為信托計劃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終止日和延期終止日),
則在支付完信托費用、稅費后,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的預期信托利益=優(yōu)先信托單
位總份數(shù)×1 元+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計提未支付的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預期信
托收益。
信托計劃正常存續(xù)期間,每個核算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分配截止本核算日
(含)的已計提未支付的優(yōu)先級信托收益。
3、信托計劃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終止日和延期終止日)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支付完信托費用、稅費、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預期信托利益后,受托人
向補倉義務人返還其追加的且未退回的信用增強資金(如有),之后若再有剩余
的,剩余部分作為信托利益分配給一般受益人。
4、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在信托計劃終止前不進行分配。
5、若信托受益權的歸屬存在法律糾紛的,受托人有權暫停向該受益人支付
信托利益直至相關爭議得到解決(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其他有權
機關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終局的裁決、決定為標志)。
6、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受益人應在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畢之前保持信托利益分配賬戶有效。受益人
變更信托利益分配賬戶的,應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受益人身份證明文件(受益人為
自然人的,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受益人為機構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
件和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如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本人的,還須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
授權委托書)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至受托人營業(yè)場所或指定的代理機構辦
理信托利益分配賬戶變更手續(xù)。
辦理信托利益分配賬戶變更手續(xù),受益人須填寫受益人信息變更通知書一式
兩份,并提交受益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及變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銀行卡/存折復印件一式兩份。自然人受益人須在前述文件中親筆簽字并加按手
印,機構受益人須在前述文件中加蓋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簽
字,若授權他人簽字的,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如果信托財產最后分配完畢之前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賬戶發(fā)生變更,但未按
本款約定辦理信托利益分配賬戶變更手續(xù),受托人不對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
任何責任。
十四、信托計劃的終止與清算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計劃終止或提前終止:
(1)信托計劃期限屆滿;
(2)本信托計劃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實現(xiàn)或者無法實現(xiàn);
(4)本信托計劃被撤銷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信托計劃;
(6)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止損線,受托人根據(jù)信托文件的
約定變現(xiàn)完全部信托財產的;
(7)由于法律法規(guī)、市場制度變動將對信托計劃運行產生重大影響,使得
信托計劃無法持續(xù)穩(wěn)健運行,受托人有權終止信托計劃;
(8)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guī)定產生新受托人;
(9)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10)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過戶至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名下之日
起滿 12 個月后,經一般受益人申請,受托人和優(yōu)先受益人書面同意后,本信托
計劃可提前終止;
(11)信托存續(xù)期內,所投資股票解除鎖定之后,如果信托財產全部變現(xiàn)為
現(xiàn)金資產,則信托計劃自動提前終止;
(12)本信托計劃證券經紀商關閉、限制、或斷開本信托計劃第三方系統(tǒng)部
分或全部接入權限時,受托人有權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
(13)在監(jiān)管部門、政府機構的建議或要求下,受托人有權提前解除終止本信
托計劃。
(14)信托合同約定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由。
2、信托計劃存續(xù)期滿 24 個月后,經一般受益人申請,并經受托人和優(yōu)先受
益人書面同意后,本信托計劃可延期終止。
(二)信托計劃的清算
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xiàn),保管人提供
必要的協(xié)助。
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事務清算報告,并以信托文
件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此承諾并確認,本信托計
劃的清算報告無須審計。委托人與受益人在信托事務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三)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計劃受托人因持有停牌證券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
規(guī)范性文件和政策規(guī)定等客觀原因無法全部變現(xiàn)的處理方法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約定的信托計劃終止情形時,如果因信托計劃投資的證
券產品停牌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政策規(guī)定等客觀原因而導致信托財
產無法于信托計劃終止之日全部變現(xiàn)的,則受托人應于信托計劃終止后先對信托
財產的現(xiàn)金部分進行清算(“第一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進行分
配。
停牌證券由受托人統(tǒng)一管理,并在復牌后第一個交易日賣出,當日未能全部
賣出的,則延續(xù)至下一個交易日,直至全部賣出為止。
停牌證券全部變現(xiàn)完畢后,受托人再次依照本條第(二)款的約定對停牌證
券變現(xiàn)所得財產進行清算(“第二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進行分
配。
自信托計劃終止時至第二次清算結束的期間內,優(yōu)先受益權繼續(xù)按本合同約
定的最高目標年化收益率計算收益,但應扣除“第一次清算”時信托計劃已經向
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該期間內,信托計劃仍應以每日實際存續(xù)的信托單
位總份數(shù)為基數(sh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費率及計算方式按日計提信托報酬、保
管費、投資顧問費等相關信托費用。
(四)信托計劃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分配
信托計劃終止后,扣除全部信托費用和稅費及負債后的剩余信托財產歸屬于
全體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將按照本合同十三條的約定對信托財產進行分配。
按以下所列前后順序進行分配:
1、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及負債;
2、優(yōu)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補倉義務人追加的且未退回的信用增強資金(如有);
4、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如有)。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應通過合適的途徑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以
及有關投資情況,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費用。但是,應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
他途徑進行信息披露的,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一)定期披露
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受托人于每個估值基準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在受托人
網站(www.jsitc.net)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該估值基準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受托人需在每個交易日向優(yōu)先級受益人報告預估信托
單位凈值,每個交易日收盤后且不晚于當日 21:00 前(因系統(tǒng)故障,交易所、
證券經紀商等數(shù)據(jù)發(fā)送延時等不可抗力導致估值延遲的情況除外)受托人將預估
算的當日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以郵件或傳真的方式發(fā)送給優(yōu)先級受益人(T 日預估
值與 T+1 日實際估值結果可能存在偏差),優(yōu)先級受益人接收郵箱為:
【wangyj@sgbamc.com;njzgqy@163.com】。在產品觸及預警平倉時,受托人還需
每日向優(yōu)先級受益人提供預警平倉數(shù)據(jù)及預警平倉處理情況。在產品遇到強制平
倉時,出現(xiàn)未能及時全部平倉的情況,受托人需每日向優(yōu)先級受益人提供產品具
體倉位情況,直至該產品全部變現(xiàn)。
受托人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制作該上季度的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
用及收益情況表。
(二)臨時披露
本信托計劃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后 3 個工作日
內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
應對措施:(1)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2)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
重惡化;(3)發(fā)生因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制度重大變化導致信托目的不能實現(xiàn)等嚴重
影響信托事務運行的其他事項。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將于獲知情況后的兩個
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監(jiān)管機關報告。
1、受益人大會召開。
2、提前終止信托合同。
3、更換投資顧問、保管人、證券經紀商。
4、受托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fā)生變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信托經理發(fā)生變動。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職責、信托財產的訴訟。
7、受托人、投資顧問受到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或其他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
8、受托人或其董事長、總經理、信托經理受到行政處罰。
9、關聯(lián)交易事項。
10、收益分配事項。
11、信托財產凈值計價錯誤達百分之零點五(含)以上。
12、中國銀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受托人在有關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
并審核無誤后,應以下列形式之一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網站(www.jsitc.net)上發(fā)布;
(2)本信托計劃信托經理所在的受托人營業(yè)場所存放備查;
(3)來函索取時按委托人與受益人預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預留電子郵件地址發(fā)送電子郵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預留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的原因導致受托人不能及時
有效通知,其損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他與本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規(guī)章的
規(guī)定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本信托計劃在管理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委托人在決定認購前,應謹慎
衡量下文所述之風險因素及承擔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資料。
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人員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不代表該信
托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yè)政策和證券市場監(jiān)管政策等國
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本
信托計劃的收益。
稅收政策變化特別風險提示:信托計劃運作過程中,信托計劃適用的稅收政
策可能會由于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稅收政策調整而發(fā)生變化,可能、
影響信托財產承擔的稅收金額,進而投資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部門規(guī)
范性文件、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受到影響。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本信
托計劃收益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證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yè)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信托計
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本信托計劃的目的是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fā)生通
貨膨脹,則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托財
產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法人治
理結構、管理能力、市場前景、行業(yè)競爭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yè)的盈利發(fā)生變化。
如果本信托計劃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
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本信托計劃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風險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管人須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方可經營
證券投資信托計劃保管業(yè)務。雖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
行營運及管理,但無法保證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維持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部門
的監(jiān)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保管人無法繼續(xù)從事保管業(yè)務,則可能會
對本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2)保管人在業(yè)界信譽良好。但若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交
易文件約定對本信托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本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3、證券經紀商操作風險
(1)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證券公司須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證券
經營資格方可經營證券業(yè)務。證券經紀商相信其本身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進行營運及管理,但無法保證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維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監(jiān)管部
門的監(jiān)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證券經紀商無法繼續(xù)從事證券業(yè)務,則
可能會對本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2)證券經紀商在業(yè)界信譽良好。但若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證券經紀商不
能遵守交易文件約定對本信托計劃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則可能對本信托計劃產生
不利影響。
4、投資顧問風險
(1)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同意并指定,本信托計劃由受托人按照投資顧
問的“投資建議”進行股票及其他標的的投資、處置等交易。投資顧問的投資服
務能力、服務水平經全體委托人認可,但仍將直接影響本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在本信托計劃投資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顧問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
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響本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
投資顧問的建議行使上市公司股東提案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股東表決權等
權利,可能對上市公司的經營及盈利、股價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托計劃收益產生
影響。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投資顧問須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備條
件方可從事證券投資信托計劃投資顧問業(yè)務。雖投資顧問相信其本身將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營運及管理,但無法保證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維持相關法
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要求。如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投資顧問無法繼續(xù)從事投
資顧問業(yè)務,則可能會對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3)投資顧問在業(yè)界信譽良好。但若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投資顧問不能遵守
交易文件約定對信托計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則可能對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4)投資顧問發(fā)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
者宣告破產、發(fā)生重大違約、訴訟或仲裁或其他受托人認為對信托計劃存續(xù)造成
重大不利影響的,可能會對信托財產的穩(wěn)健運作造成影響。
(5)投資顧問可能還擁有客戶委托資產管理以及與其他公司合作開發(fā)有類
似的產品,具有類似的投資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計劃投資操作過程中,不排除
與投資顧問的客戶委托資產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產品之間發(fā)生利益沖突的道
德風險。同時可能存在投資顧問不盡責或利用信托計劃謀取私利致使信托財產遭
受損失的風險。
5、PB 系統(tǒng)相關風險
投資顧問使用 PB 系統(tǒng)下達投資建議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顧問內部控制
存在缺陷、道德風險或者人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誤、違反操作規(guī)程、違反信托文
件約定進行投資交易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guī)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軟件系統(tǒng)故障等風險;且 PB 系統(tǒng)由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系統(tǒng)
存在在設計、研發(fā)、使用過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風險,存在華泰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未經受托人同意更改軟件系統(tǒng)設置的風險,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以及
證券經紀商內部系統(tǒng)故障、運營管理不當、人為操作失誤等風險,在 PB 交易管
理系統(tǒng)過程中存在因計算機軟件缺陷、電腦病毒、程序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
障、電力故障等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交易延遲、交易失敗、交易差錯和
損失的風險,特此提示委托人知悉。
此外,PB 系統(tǒng)的提供方(即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據(jù)其自身判斷認為
本信托計劃可能從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動,或本
信托計劃存在異常交易行為影響 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統(tǒng)安全運行的,或
監(jiān)管機構要求 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計劃提供 PB 系統(tǒng)軟件委托服務
的,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有權立即停止 PB 系統(tǒng)軟件接入服務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若 PB 系統(tǒng)無法正常工作時,投資顧問
將使用傳真、郵件或錄音電話的方式出具投資建議,以上方式會受到系統(tǒng)、設備
等因素的影響,如受托人因上述原因未收到投資建議,相關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
擔。
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確認:在投資信托計劃時,已充分了解和認識信托計劃
采用 PB 系統(tǒng)進行交易所帶來的相關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和風險。
6、信托計劃受讓、處置標的股票風險
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員工持股計劃(草
案)》,本信托計劃取得標的股票的方式為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襄陽新儀元半導體有限責任公司向本信托計劃協(xié)議轉讓,該等標的股票協(xié)議轉讓
屬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協(xié)議轉讓減持其所持股票的行為,本信托計劃受讓標
的股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本信托計劃處置標的股票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股東、
董監(jiān)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guī)定》(2017 年 5 月 26 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7〕9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減持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
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等不時發(fā)布、修訂的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規(guī)
定、辦法等的限制,該等情況可能影響本信托計劃受讓取得標的股票、處置標的
股票,進而可能影響本信托計劃信托目的的實現(xiàn)。
7、委托人投資于信托計劃的風險
(1)委托人資金流動性風險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一般委托人未經受托人和優(yōu)先委托人同意前不得提前
贖回其信托單位,一般委托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信托單位,因此委托人在資金流
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托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信托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顧問投資策略、投
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本信托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托人不對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托收益或做出任
何承諾或任何保底暗示。
當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盤中實時估算的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止損
線,受托人根據(jù)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變現(xiàn)止損操作時,如果當日證券市場單邊下
行,則止損變現(xiàn)操作所得金額將會受到較大影響,從而影響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一般受益人劣后于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的分配,但是如果信托計劃終止
后信托財產在支付信托費用、信托稅費后的剩余財產小于全部優(yōu)先信托資金金額
的,優(yōu)先受益人將遭受信托資金(本金)損失的風險。
(4)補倉義務人信用風險和補足能力的風險
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止損線時,補倉義
務應當履行資金補足義務,該等義務的履行依賴于補倉義務人的信用,若補倉義
務人發(fā)生信用風險,不能或不愿履行資金不足義務,將可能導致受益人無法按時
足額實現(xiàn)預期信托利益甚至遭受信托資金的損失。
信托計劃項下補倉義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大部分已受限,其資金補足
能力一般,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止損線時,可能出現(xiàn)無法足額補
足的風險。
(5)信用增強資金退回的風險
本信托計劃項下補倉義務人在滿足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下,可申請退回信用增
強資金,退回信用增強資金后信托單位凈值將有所降低,可能導致信托財產縮減
或波動等風險。
8、一般受益人風險的特別揭示
(1)強制止損情形下一般受益人本金損失的風險
受限于本合同第七條第(六)款的約定,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
/止損線時,自通知時點開始,除非補倉義務人按照合同約定追加信用增強資金,
否則受托人都將拒絕投資顧問的任何投資建議,并對信托計劃持有的全部證券資
產根據(jù)市場行情進行連續(xù)的變現(xiàn)操作,該止損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財產全
部變現(xiàn)為止,則信托計劃終止,信托計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支付信托費用、信
托稅費和分配完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額可能小于一般受益人支付的信托
資金金額,一般受益人遭受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2)項目終止時一般受益人本金損失的風險
若信托計劃終止并清算后信托計劃剩余信托財產在支付信托費用、信托稅費
后和分配完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額為零,或小于一般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
托資金的,一般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3)罰沒風險
受限于本合同第七條第(六)款的約定,在鎖定期內,若補倉義務人未能
及時在低于預警止損情況下向信托計劃進行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一般受益人在
本信托計劃項下所有財產及收益歸優(yōu)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存在遭受信托
資金全部損失的風險。
9、信托財產變現(xiàn)的風險
由于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必須變現(xiàn)本信托計劃財產,并以變現(xiàn)所得向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財產變現(xiàn)收入可能低于其購入成本,從而導致信托財產
遭受損失。
本信托計劃擬投資標的股票日均換手率不高,可能導致集中買入和平倉時的
股價波動風險及無法及時平倉風險。
10、管理風險
由于受托人的經驗、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其在管理信托財產的過
程中對信息的占有和經濟形勢的判斷,導致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的風險,將會影響
到信托收益或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從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損失。
11、特別風險提示
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不同于信托單位凈值的定義及計算,是根據(jù)證券經紀商的
PB 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計算 PB 系統(tǒng)投資的各項資產的價值,該等計算結果依賴于 PB 系
統(tǒng)運作及受托人預估,可能存在數(shù)據(jù)遲延、計算差錯、系統(tǒng)問題以及與信托單位
凈值不一致、無法準確反應信托財產價值等情形,從而導致估值、預警、平倉及
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操作風險,全體委托人對此一致同意、認可并自行承擔風險
及責任。
T 日收盤后,受托人根據(jù) PB 系統(tǒng)市值為基礎預估信托單位凈值,并向全體
委托人提前告知是否涉及觸及預警、平倉及資金追加事宜,但實際準確估值以
T+1 日受托人確認的信息為準。該等安排將可能導致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
與實際的信托單位凈值不符,從而可能出現(xiàn):1)實際的信托單位凈值已經觸及
預警線或者平倉線但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尚未觸及預警線或平倉線,導致
未能及時采取預警平倉措施,從而導致可能信托財產遭受損失;2)實際的信托
單位凈值尚未觸及預警線或平倉線但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已經觸及預警
線或平倉線,導致采取預警平倉措施不當,從而可能導致信托財產或補倉義務人
遭受損失。
本信托計劃預警線、平倉線數(shù)值的設置均較高,會面臨經常突破預警線、平
倉線而要求補倉義務人隨時、多次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情形,且信托計劃觸及預
警線、平倉線時,預留給補倉義務人籌措及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時限較短、時間
倉促,提示補倉義務人予以關注。受托人在進行頻繁通知追加信用增強資金時可
能存在補倉義務人無法按時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風險,全體委托人對此認可并自
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風險和責任。
本信托計劃存在特定情況下預警、平倉、補倉義務人負有追加信用增強資金
的義務、利益分配原則及順序不同等交易機制,屆時若出現(xiàn)違反上述義務的情形,
由優(yōu)先級受益人自行牽頭并負責向補倉義務人追索及追責,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或
延期,受托人僅承擔配合與協(xié)助義務。本信托計劃中所有針對優(yōu)先級受益人的權
利保護機制可能存在不被司法機關全部認可的法律風險。
本信托計劃收益的實現(xiàn)依賴于信托合同、交易合同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正常履
行,因任一交易對手或當事人出現(xiàn)履約風險或信用風險,即因任何原因沒有能力
履行或拒絕履行其與受托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責任時,均可能
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12、其他風險
(1)戰(zhàn)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yè)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
可能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3)本信托計劃證券經紀商關閉、限制、或斷開本信托計劃第三方系統(tǒng)部分
或全部接入權限時,受托人有權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且受托人對因證券經紀商
上述行為造成對信托財產的風險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風險投資政策、管理策略及監(jiān)控手段
1、市場風險識別
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對于證券投資構成風險和機會。市場價格的形成是由包
括政治、經濟、行業(yè)、企業(yè)以及交易者行為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之下的結果,因
而市場風險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具體而言,證券市場風險表現(xiàn)為因證券市場整體下跌導致的風險,也稱為系
統(tǒng)性風險;以及由于個別證券下跌導致的風險,也稱為非系統(tǒng)性風險。對于上述
風險的識別需要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市場經驗。
受托人擁有受過系統(tǒng)教育和專業(yè)技能培訓的工作人員,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
育背景和長期的國內金融、證券市場工作經驗,擅長于基本面分析與技術分析。
2、風險評估
風險主要表現(xiàn)為證券投資市值與成本之間的變化,風險的暴露程度一是取決
于投資顧問本身的投資研究的準確性和具體投資建議的水準,二是取決于證券市
場的整體波動特征。
證券投資的特點在于其未來收益的不確定,到目前為止尚沒有精確的預測方
法能夠判斷一項投資是否盈利或虧損。但是從概率的角度出發(fā),對于市場系統(tǒng)性
風險發(fā)生可能性提高時,減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可以減少風險對于投資的潛在損
失;對于市場系統(tǒng)性風險可能性減少時,增加對證券市場的投資可以增加投資的
潛在收益。對于因個別證券價格波動導致的非系統(tǒng)性風險,通過對投資對象進行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續(xù)跟蹤,能夠在先期起到篩選和甄別風險的作用,同時通
過事中適當?shù)姆稚⒒芾砗椭箵p流程可以起到對沖個別證券間風險和減少損失
的作用。
在具體的操作中,風險評估的原理與止損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據(jù)價格的實時
變化來隨時調整策略,而不是在剛開始買入時就試圖計算出其價格的轉折點。
3、風險監(jiān)控
(1)風險監(jiān)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資損失超過本信托計劃所能承受的程度,風
險監(jiān)控的對象包括單一的投資品種盈虧和信托財產整體的盈虧情況,也包括對所
投資品種彼此之間相關性的監(jiān)控。對盈虧的監(jiān)控主要依靠止損制度來實現(xiàn),對相
關性的監(jiān)控則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及運用統(tǒng)計工具進行分析。當發(fā)現(xiàn)所投資
品種之間的相關性變高時(應排除系統(tǒng)性風險的影響),則說明投資的有效分散
度不夠,應調整持倉結構。
(2)市場風險的控制
受托人要求投資顧問和受托人交易員密切跟蹤證券市場走勢和資金市場狀
況,根據(jù)宏觀經濟形勢、市場情況及時調整投資比重,嚴格控制市場風險,并限
制信托計劃投資范圍,監(jiān)督投資顧問嚴格按本信托計劃約定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
制進行投資運作;并通過優(yōu)先受益權與一般受益權的受益權結構化設計,實現(xiàn)市
場風險首先由一般受益人承擔,努力維護信托財產的安全。通過雙重緩沖機制控
制此類風險。當 T 日收盤時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時,受
托人應按照根據(jù)本合同第七條第(六)款的約定及時以錄音電話、電子郵件或傳
真形式向補倉義務人提示投資風險,補倉義務人應向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內追
加信托信用增強資金。當 T 日收盤時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止損
線時,受托人按本信托計劃的相關約定采取止損措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專職的交易人員負責逐日盯市,適時監(jiān)控,并由受托人每日向
優(yōu)先委托人提供本信托單位凈值情況;當本信托單位凈值觸及預警平倉時,逐日
向優(yōu)先委托人提供預警平倉數(shù)據(jù)及預警平倉處理情況;當產品遇到強制平倉時,
出現(xiàn)未能及時全部平倉的情況,優(yōu)先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每日提供產品具體倉
位情況,直至該產品全部變現(xiàn)。
(三)風險承擔
受托人依據(jù)本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
的,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違反信托文件的約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
遭受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或市場狀況變化,致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的,全部
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財產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
十七、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一)受益人大會由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有關規(guī)定行使職權。
(二)除本合同已另有約定,如下事項應提交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延長信托期限;
2、更換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費標準;
4、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
5、受托人提議的其他事項。
(三)受益人大會不得對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四)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
代表信托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五)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
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
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xiàn)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
訊等方式召開。
(六)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
會并行使表決權。
(七)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
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
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
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八、受托人的更換和選任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職責終止:
1、受托人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的;
2、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
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定的,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受托人職責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受托人職責應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條件:
1、本合同所約定的受托人信托管理費、其他信托費用、信托稅費已經全部
結清;
2、受益人已經支付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的全部費用;
3、新受托人已經確定,且新受托人書面同意繼任受托人的義務與職責。
(三)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受托人應向受益人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并
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xù)。自全部移交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
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四)受托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會選任。如果有關法
律法規(guī)或政府部門已經對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有了明確規(guī)定或安排,則在出現(xiàn)需
要重新選任受托人的情況時應按照該等規(guī)定或安排進行。受益人大會確定新受托
人人選的,應將下列文件送達給原受托人:
1、變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2、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計劃項下原受托人義務與職責的確認書。
十九、違約責任
1、 一般原則: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
本合同項下的承諾或保證虛假或不真實,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
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委托人違約:
(1)違約事件:
委托人發(fā)生如下情形(“違約事件”)的,視為委托人違約:
① 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做的任何陳述、保證虛假、不真實或存在任何遺
漏;
②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約定。
(2)違約責任
委托人發(fā)生本款第(1)項約定的任何一項或多項違約事件的,受托人有權
行使如下一項或多項權利:
① 要求委托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② 要求委托人賠償受托人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預期
可獲得的利益;若委托人違約導致本合同項下信托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由
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托人
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信托財產和其他受益人的實際損失;
③ 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3、 受托人違約
受托人未及時按本合同約定向委托人分配收益或本金的,則受托人應以逾期
未分配金額為基礎,從應付未付之日起按日【0.01】%計付違約金,直至付清之
日止。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義務的,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委托人造成的全
部實際損失。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
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
請求給付信托管理費。
4、免責條款
受托人對如下事項對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違約責
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信托財產損失或潛在損失;
(3) 受托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要求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信托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作為信托計劃項下持有之證
券的名義持有人,因遵守《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
及監(jiān)管機關的監(jiān)管要求而使信托財產遭受的損失),且不論因何種原
因造成受托人應遵守該等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要求;
(4) 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預見或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損失。
二十、保密義務
本合同雙方同意,對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給另一方的有關本合同及雙方簽
署的本合同項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有關定價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證據(jù)證明是經正當授權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
開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類
信息(不包括與本合同擬議之交易有關而需要獲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員、高
級職員和董事但披露方應向其雇員、高級職員和董事告知本條款項下之保密義務
并要求其予以遵守),但以下情況除外:(A)為進行本合同擬議之交易而向投資
者披露;(B)向與本交易有關而需要獲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協(xié)議約束的律師、會
計師、顧問和咨詢人員披露;(C)根據(jù)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所做的披露。未經
其他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擬議之交易向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披露或者發(fā)表聲明。
二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
各方均同意以如下方式解決: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適用該仲裁委員會在
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解決糾紛,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仲
裁庭的開庭地點選擇在南京開庭。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當事人
應恪守職責,各自繼續(xù)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在爭議解決期間,
除爭議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履行。
二十二、通知
(一)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掛號信、傳真、特快專遞、電子郵件的方
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視
為送達被通知方:
(a)由掛號信郵遞,發(fā)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zhí)所示日;
(b)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fā)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
一個工作日;
(c)由特快專遞發(fā)送,以收件人簽收日為送達日,收件人未簽收的,以寄出
日后第四個工作日為送達日;
(d)由電子郵件發(fā)送的,以發(fā)件人郵件系統(tǒng)顯示發(fā)送成功之日為送達日。
(二)一方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fā)生變化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通知另一方。發(fā)生變動的一方(以下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
關變化及時通知其對方,除非法律另行規(guī)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
損失負責。
受托人選擇以在其網站(www.jsitc.net)公告方式通知的,通知在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即視為送達。
二十三、其他條款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和《信托計劃說明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說明書》約定內容沖突,優(yōu)先適用
本合同。
(二)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得被視為等同于該條款所包括
的全部內容,或被用來解釋該等條款或本合同。
(三)本信托計劃不因受托人的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依法解散、被
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終止,但法律或者信托
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為
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zhí)行,本合同中其余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
性不應以任何方式受影響或被削弱。
(五)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
他合同或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應被視為是對該等權利、權力或
特權的放棄;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任何單獨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應排除
將來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任何其他行使。
(六)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委托
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如需
要變更本合同,須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七)本合同各方當事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
日,應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八)本信托計劃的發(fā)行、管理符合最新監(jiān)管要求。
二十四、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的認購安排
24.1 根據(jù)《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銀監(jiān)發(fā)(2014)50 號)等法律法規(guī)
及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關協(xié)議文件約定,本合同各方同意本
合同項下的認購資金的 1%作為用于認購保障基金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認
購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額屬于本合同項下投資組合信托財產的一部分。
24.2 全體委托人一致認可并同意,保障基金估值方法為:保障基金按信保
基金收益率在在信托到期后一次性計提收入;受托人有權自行根據(jù)中國信托業(yè)保
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實際運作情況,調整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24.3 委托人/受益人已知悉并認可《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
該部分投資收益較低,對產品整體收益以及委托人實際信托利益會造成一定影
響。
二十五、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數(shù)
如果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為自然人,
則本合同自委托人簽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受托人公章或合
同專用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之日本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委
托人、受托人各執(zhí)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頁無正文,為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
托合同》簽署頁)
委托人全稱
委托人證件及號碼
經辦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 經辦人證件及號碼
人信 通訊地址
息 郵政編碼 傳真
手機 電子郵箱
戶名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補倉義
補倉義務人
務人
大寫:人民幣
□認購資金
申請 小寫:¥
內容 □優(yōu)先受益權
信托受益權類別
□一般受益權
委托人: 受托人(名稱及蓋章):
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蓋章: 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人
和受托
人簽章
處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署地: 簽署地:
如資金來源為銀行理財資金,委托人承諾理財資金為高資產凈值客戶或同業(yè)
理財、企業(yè)理財。
附件一
信托財產凈值估算方法
本信托計劃持有證券資產的庫存數(shù)量和單位價值按照公允市場價值計算,無
公允市場價值的按取得該資產時的單位價值計算。具體確認原則如下: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
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②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新股等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
盤價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fā)行有明確限售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當日沒有收盤價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
準;
④非公開發(fā)行有明確限售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jiān)管機構或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
規(guī)定確定公允價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按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
價中所含的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
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一個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發(fā)行未上市債券,按成本進行計量;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信托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
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
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權證,按成本計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
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
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3)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如果收盤價高于行權價,按收盤價高于行
權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行權價,則估值為零。
4.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
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開放式基金:
①非貨幣市場基金:以估值日交易日的基金單位凈值進行估值,未公布凈
值的按最近公布日凈值計算;
②貨幣市場基金:按成本估值,對貨幣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計提,于實
際收到時計入凈產,并體現(xiàn)在凈值中;
③處于募集期內的證券投資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以產品收益率應計收益計算。
6.銀行存款和證券資金賬戶現(xiàn)金以 T 日實際本金和實收利息計入信托財產
總額,銀行存款和證券資金賬戶利息于結息日實收利息確認。
7.股利收入的確認采用權責發(fā)生制原則。
8.在任何情況下,甲乙雙方如采用上述方法對信托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
為采用了適當?shù)墓乐捣椒?。但是,如有確鑿證據(jù)表明按上述約定不能客觀反映信
托財產公允價值的,甲、乙雙方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協(xié)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財產公允
價值的方法估值。
9.國家有最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進行估值。
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認購風險申明書
一、簽訂目的
1、本《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購風險申明
書》(以下簡稱《認購風險申明書》)是《江蘇信托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
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認購風險申明書》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與《江蘇信托
臺基股份第一期員工持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
人、受益人相一致。
3、本《認購風險申明書》是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運
作信托資金中遇到的風險,更好地明確風險發(fā)生時各方的責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1、委托人系依據(jù)《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
者。委托人具備全部必須的權利和授權,可以以自身的名義將自己合法所有或合
法管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且并未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本信托計劃。
2、委托人已從受托人的公司網站(www.jsitc.net)上全面了解了本信托計
劃的相關信息,在本《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認真閱讀
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認購風險申明
書》),已了解本信托計劃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并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
信托投資風險。
3、委托人簽署和執(zhí)行本《認購風險申明書》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
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zhí)行未違背委托
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受益人有約束力的法規(guī)或合同,委托人為簽署和執(zhí)行本
《認購風險申明書》所需的手續(xù)均已合法、有效地辦理完畢。
三、受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1、受托人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持有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
會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yè)
法人,具備所有必要的經營金融業(yè)務的資格。
2、受托人有資格簽署本《認購風險申明書》及有關文件,有權履行信托合
同項下權利和義務。
3、受托人承諾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對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所
交付的信托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四、風險的揭示
1、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yè)政策和證券市場監(jiān)管政策等國
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本
信托計劃的收益。
稅收政策變化特別風險提示:信托計劃運作過程中,信托計劃適用的稅收政
策可能會由于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稅收政策調整而發(fā)生變化,可能、
影響信托財產承擔的稅收金額,進而投資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部門規(guī)
范性文件、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受到影響。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本信
托計劃收益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證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yè)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信托計
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本信托計劃的目的是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fā)生通
貨膨脹,則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托財
產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法人治
理結構、管理能力、市場前景、行業(yè)競爭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yè)的盈利發(fā)生變化。
如果本信托計劃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
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本信托計劃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風險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管人須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方可經營
證券投資信托計劃保管業(yè)務。雖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
行營運及管理,但無法保證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維持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部門
的監(jiān)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保管人無法繼續(xù)從事保管業(yè)務,則可能會
對本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2)保管人在業(yè)界信譽良好。但若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交
易文件約定對本信托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本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3、證券經紀商操作風險
(1)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證券公司須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證券
經營資格方可經營證券業(yè)務。證券經紀商相信其本身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進行營運及管理,但無法保證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維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監(jiān)管部
門的監(jiān)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證券經紀商無法繼續(xù)從事證券業(yè)務,則
可能會對本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2)證券經紀商在業(yè)界信譽良好。但若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證券經紀商不
能遵守交易文件約定對本信托計劃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則可能對本信托計劃產生
不利影響。
4、投資顧問風險
(1)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同意并指定,本信托計劃由受托人按照投資顧
問的“投資建議”進行股票等投資標的的投資、處置等交易。投資顧問的投資服
務能力、服務水平經全體委托人認可,但仍將直接影響本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在本信托計劃投資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顧問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
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響本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
投資顧問的建議行使上市公司股東提案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股東表決權等
權利,可能對上市公司的經營及盈利、股價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托計劃收益產生
影響。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投資顧問須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備條
件方可從事證券投資信托計劃投資顧問業(yè)務。雖投資顧問相信其本身將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營運及管理,但無法保證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維持相關法
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要求。如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投資顧問無法繼續(xù)從事投
資顧問業(yè)務,則可能會對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3)投資顧問在業(yè)界信譽良好。
但若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投資顧問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約定對信托計劃提供投資顧
問服務,則可能對信托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4)投資顧問發(fā)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
者宣告破產、發(fā)生重大違約、訴訟或仲裁或其他受托人認為對信托計劃存續(xù)造成
重大不利影響的,可能會對信托財產的穩(wěn)健運作造成影響。
(5)投資顧問可能還擁有客戶委托資產管理以及與其他公司合作開發(fā)有類
似的產品,具有類似的投資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計劃投資操作過程中,不排除
與投資顧問的客戶委托資產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產品之間發(fā)生利益沖突的道
德風險。同時可能存在投資顧問不盡責或利用信托計劃謀取私利致使信托財產遭
受損失的風險。5、PB 系統(tǒng)相關風險
投資顧問使用 PB 系統(tǒng)下達投資建議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顧問內部控制
存在缺陷、道德風險或者人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誤、違反操作規(guī)程、違反信托文
件約定進行投資交易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guī)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軟件系統(tǒng)故障等風險;且 PB 系統(tǒng)由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系統(tǒng)
存在在設計、研發(fā)、使用過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風險,存在華泰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未經受托人同意更改軟件系統(tǒng)設置的風險,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以及
證券經紀商內部系統(tǒng)故障、運營管理不當、人為操作失誤等風險,在 PB 交易管
理系統(tǒng)過程中存在因計算機軟件缺陷、電腦病毒、程序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
障、電力故障等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交易延遲、交易失敗、交易差錯和
損失的風險,特此提示委托人知悉。
此外,PB 系統(tǒng)的提供方(即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據(jù)其自身判斷認為
本信托計劃可能從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動,或本
信托計劃存在異常交易行為影響 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統(tǒng)安全運行的,或
監(jiān)管機構要求 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計劃提供 PB 系統(tǒng)軟件委托服務
的,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有權立即停止 PB 系統(tǒng)軟件接入服務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若 PB 系統(tǒng)無法正常工作時,投資顧問
將使用傳真、郵件或錄音電話的方式出具投資建議,以上方式會受到系統(tǒng)、設備
等因素的影響,如受托人因上述原因未收到投資建議,相關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
擔。
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確認:在投資信托計劃時,已充分了解和認識信托計劃
采用 PB 系統(tǒng)進行交易所帶來的相關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和風險。
6、信托計劃受讓、處置標的股票風險
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及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員工持股計劃
(草案)》,本信托計劃取得標的股票的方式為湖北臺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東襄陽新儀元半導體有限責任公司向本信托計劃協(xié)議轉讓,該等標的股票協(xié)議
轉讓屬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協(xié)議轉讓減持其所持股票的行為,本信托計劃受
讓標的股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本信托計劃處置標的股票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股
東、董監(jiān)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guī)定》(2017 年 5 月 26 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2017〕9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減持規(guī)定》”)以及中
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等不時發(fā)布、修訂的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
份規(guī)定、辦法等的限制,該等情況可能影響本信托計劃受讓取得標的股票、處置
標的股票,進而可能影響本信托計劃信托目的的實現(xiàn)。
7、委托人投資于信托計劃的風險
(1)委托人資金流動性風險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一般委托人未經受托人和優(yōu)先委托人同意前不得提前
贖回其信托單位,一般委托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信托單位,因此委托人在資金流
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托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信托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顧問投資策略、投
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本信托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托人不對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托收益或做出任
何承諾或任何保底暗示。
當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盤中實時估算的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止損
線,受托人根據(jù)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變現(xiàn)止損操作時,如果當日證券市場單邊下
行,則止損變現(xiàn)操作所得金額將會受到較大影響,從而影響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一般受益人劣后于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的分配,但是如果信托計劃終止
后信托財產在支付信托費用、信托稅費后的剩余財產小于全部優(yōu)先信托資金金額
的,優(yōu)先受益人將遭受信托資金(本金)損失的風險。
(4)補倉義務人信用風險和補足能力的風險
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止損線時,補倉義
務應當履行資金補足義務,該等義務的履行依賴于補倉義務人的信用,若補倉義
務人發(fā)生信用風險,不能或不愿履行資金不足義務,將可能導致受益人無法按時
足額實現(xiàn)預期信托利益甚至遭受信托資金的損失。
信托計劃項下補倉義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大部分已受限,其資金補足能
力一般,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止損線時,可能出現(xiàn)無法足額補足
的風險。
(5)信用增強資金退回的風險
本信托計劃項下補倉義務人在滿足信托合同約定的條件下,可申請退回信用
增強資金,退回信用增強資金后信托單位凈值將有所降低,可能導致信托財產縮
減或波動等風險。
8、一般受益人風險的特別揭示
(1)強制止損情形下一般受益人本金損失的風險
受限于信托合同第七條第(六)款的約定,當信托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
線/止損線時,自通知時點開始,除非補倉義務人按照合同約定追加信用增強資
金,否則受托人都將拒絕投資顧問的任何投資建議,并對信托計劃持有的全部證
券資產根據(jù)市場行情進行連續(xù)的變現(xiàn)操作,該止損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財
產全部變現(xiàn)為止,則信托計劃終止,信托計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支付信托費用、
信托稅費和分配完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額可能小于一般受益人支付的信
托資金金額,一般受益人遭受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2)項目終止時一般受益人本金損失的風險
若信托計劃終止并清算后信托計劃剩余信托財產在支付信托費用、信托稅費
后和分配完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額為零,或小于一般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
托資金的,一般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3)罰沒風險
受限于信托合同第七條第(六)款的約定,在鎖定期內,若補倉義務人未能
及時在低于預警止損情況下向信托計劃進行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一般受益人在本
信托計劃項下所有財產及收益歸優(yōu)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存在遭受信托資金
全部損失的風險。
9、信托財產變現(xiàn)的風險
由于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必須變現(xiàn)本信托計劃財產,并以變現(xiàn)所得向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財產變現(xiàn)收入可能低于其購入成本,從而導致信托財產
遭受損失。
本信托計劃擬投資標的股票日均換手率不高,可能導致集中買入和平倉時的
股價波動風險及無法及時平倉風險。
10、管理風險
由于受托人的經驗、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其在管理信托財產的過
程中對信息的占有和經濟形勢的判斷,導致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的風險,將會影響
到信托收益或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從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損失。
11、特別風險提示
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不同于信托單位凈值的定義及計算,是根據(jù)證券經紀商的
PB 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計算 PB 系統(tǒng)投資的各項資產的價值,該等計算結果依賴于 PB 系
統(tǒng)運作及受托人預估,可能存在數(shù)據(jù)遲延、計算差錯、系統(tǒng)問題以及與信托單位
凈值不一致、無法準確反應信托財產價值等情形,從而導致估值、預警、平倉及
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操作風險,全體委托人對此一致同意、認可并自行承擔風險
及責任。
T 日收盤后,受托人根據(jù) PB 系統(tǒng)市值為基礎預估信托單位凈值,并向全體
委托人提前告知是否涉及觸及預警、平倉及資金追加事宜,但實際準確估值以
T+1 日受托人確認的信息為準。該等安排將可能導致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
與實際的信托單位凈值不符,從而可能出現(xiàn):1)實際的信托單位凈值已經觸及
預警線或者平倉線但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尚未觸及預警線或平倉線,導致
未能及時采取預警平倉措施,從而導致可能信托財產遭受損失;2)實際的信托
單位凈值尚未觸及預警線或平倉線但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已經觸及預警
線或平倉線,導致采取預警平倉措施不當,從而可能導致信托財產或補倉義務人
遭受損失。
本信托計劃預警線、平倉線數(shù)值的設置均較高,會面臨經常突破預警線、平
倉線而要求補倉義務人隨時、多次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情形,且信托計劃觸及預
警線、平倉線時,預留給補倉義務人籌措及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時限較短、時間
倉促,提示補倉義務人予以關注。受托人在進行頻繁通知追加信用增強資金時可
能存在補倉義務人無法按時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風險,全體委托人對此認可并自
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風險和責任。
本信托計劃存在特定情況下預警、平倉、補倉義務人負有追加信用增強資金
的義務、利益分配原則及順序不同等交易機制,屆時若出現(xiàn)違反上述義務的情形,
由優(yōu)先級受益人自行牽頭并負責向補倉義務人追索及追責,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或
延期,受托人僅承擔配合與協(xié)助義務。本信托計劃中所有針對優(yōu)先級受益人的權
利保護機制可能存在不被司法機關全部認可的法律風險。
本信托計劃收益的實現(xiàn)依賴于信托合同、交易合同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正常履
行,因任一交易對手或當事人出現(xiàn)履約風險或信用風險,即因任何原因沒有能力
履行或拒絕履行其與受托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責任時,均可能
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12、其他風險
(1)戰(zhàn)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yè)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
可能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3)本信托計劃證券經紀商關閉、限制、或斷開本信托計劃第三方系統(tǒng)部分
或全部接入權限時,受托人有權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且受托人對因證券經紀商
上述行為造成對信托財產的風險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五、本《認購風險申明書》生效
1、如果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認購風險申明書》自委托人和受托
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如
果委托人為自然人,則本《認購風險申明書》自委托人簽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受托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2、本《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執(zhí)貳份;每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認購風險申明書
確認簽字頁
委托人確認:
(委托人簽署本風險申明書即表示已認真閱讀并理解本申明書及所有相關信托
文件,自愿加入信托計劃并依法承擔信托財產可能發(fā)生的相應信托投資風險。)
委托人:
(自然人簽名/法人名稱及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受托人: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人風險適應性評估問卷
委托人姓名:
性別:
聯(lián)系方式:
投資須知:
1.投資有風險。投資應考慮借款人信用/違約風險、借款人經營風險、借款人提前還款
風險、擔保人履約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操作風險、信托受益
權不能成功轉讓的風險、受托人無法承諾信托利益的風險、信托財產無法變現(xiàn)的風險、
抵押物價值波動風險、抵押物變現(xiàn)風險、抵押物懸空的風險以及其他風險。投資者可能
遭受資金損失。
2.投資信托產品前,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每年需重新進行評估。如您已進行過風
險承受能力評估,但認為發(fā)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應主動要求我公司重
新進行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3.本問卷旨在了解您的風險承受能力,并根據(jù)您的投資風險偏好,推介合適的信托產品,
助您更好地配置資產,獲取理想的投資收益。
4.請認真閱讀并客觀填寫問卷。其中 1-4 由自然人填寫,5-8 由機構填寫。
1-4 由自然人填寫
1.您的年齡是: ( )
A.高于 60 歲 B.51-60
C.41-50 D.31-40
E.18-30
2.您的健康狀況:()
A.一般 B.良好
3.您個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為:()
A.個人年收入 20-100 萬或者家庭年收入 30-100 萬
B.個人年收入 100-200 萬或者家庭年收入 100-200 萬
C.個人年收入 200-300 萬或者家庭年收入 200-300 萬
D.個人年收入 300 萬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 300 萬以上
4.您個人資產狀況
(1)房產:()
A.一套房產,自購有貸款
B.一套房產,自購無貸款
C.兩套以上房產,自購有貸款
D.兩套以上房產,自購無貸款
(2)金融資產:()
A.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
B.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 200 萬元人民幣
C.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 300 萬元人民幣
D.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 400 萬元人民幣
5-8 由機構填寫
5.貴機構的所屬行業(yè):()
A.貿易行業(yè) B.制造業(yè)
C.投資行業(yè) D.金融業(yè)
E.其他
6.貴機構的財務狀況:()
A.不穩(wěn)定 B.一般
C.良好 D.優(yōu)
7.貴機構的資金狀況:()
A.一般 B.臨時性閑置資金
C.部分長期閑置資金 D.資金寬裕
8.貴機構營業(yè)收入構成:()
A.基本無投資收益性收入 B.投資收益占較小比例
C.投資收益占較大比例 D.投資收益為主
9.您/貴機構可接受的價值波動幅度:()
A.能夠承受本金 10%以內的虧損
B.能夠承受本金 10-20%以內的虧損
C.能夠承受本金 20-50%以內的虧損
D.能夠承受本金 50%以上的虧損
10.您/貴機構對信托制度的了解程度:()
A.不了解 B.有一定了解
C.熟悉
11.您/貴機構對信托產品的投資經驗:()
A.沒有 B.購買過
C.持續(xù)投資持有
12.您/貴機構的投資收益、投資期限的期望
(1)收益率期望值:()
A.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B.年收益在 5%-7%
C.年收益在 7%-9%
D.年收益在 9%以上
(2)您/貴機構可以接受的投資期限為:()
A.1 年—2 年 B.2 年—3 年
C.3 年—5 年 D.5 年以上
計分說明:
A 1分 B.2 分 C.3 分 D.4 分 E. 5 分
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人風險適應性評估表
尊敬的委托人:
根據(jù)您對《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人風險適應性評估問卷》的填寫結
果,您最終得分為 分,風險承受能力屬于 型。
評估問卷得分區(qū)與風險承受能力對應關系
15 分以下 保守型
15-20 分 穩(wěn)健型
21-26 分 成長型
27 分以上 進取型
進取型:屬于可以承受高風險類型的委托人。適合投資于高收益高風險的信托產品,
同樣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資本金并對投資所產生的虧損承擔責任。
成長型:屬于可以承受中高風險類型的委托人。
穩(wěn)健型:屬于可以承受中等風險類型的委托人。
保守型:屬于可以承受低風險類型的委托人。
委托人聲明:本人/本機構已完全明白問卷內容,完全依據(jù)自身判斷客觀填妥《江
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人風險適應性評估問卷》,并接納貴公司界定的委托人
類型。本人/本機構聲明,貴公司已明確建議本人/本機構認購信托產品的風險等級或
采取信托財產運用方式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測評委托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財富中心經辦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財富中心復核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