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龍光電: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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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開 2018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有關事
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
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絡
投票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驗證,審查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審查的相關文件、資料,并
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作的陳述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虛假陳述、隱瞞和遺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簽
字、蓋章是真實有效的,文件的復印件、掃描件、副本與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資格、會議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
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fā)表意見。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事先書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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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
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 公司董事會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
于召開 2018 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
2.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披露媒體和網站上刊登了《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8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公司董事會已于本次股東大
會召開前 20 日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方式、審議事項等進行了公
告。
3. 根據《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為 2019 年 5 月 9 日,股權
登記日與會議日期的間隔符合《股東大會規(guī)則》不多于 7 個工作日的規(guī)定。
4.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江蘇省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華城
路 318 號公司一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董事長孫利主持。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
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內容,與公告的會議通知內容一致。
同時本次股東大會股東進行網絡投票,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
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 年 5 月 15 日 9:30 – 11:30,13:00 – 15:00;通過互
聯網投票系統(tǒng)開始投票的時間為: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
00。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guī)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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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負責召集。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召開 2018 年度股東大
會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經查驗出席現場會議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記資料、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所代表股份數 48,288,672 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4.1443%。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
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還有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含董事
會秘書);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見證。
3、參加網絡投票的人員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相關數據,在網絡投票
時間內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 4 人,代表股份數 45,0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0.0225%。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議案均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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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并且與《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未發(fā)
生對《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
五、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經本所經辦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表決了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審議事項,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jiān)票。投票全部結束
后,統(tǒng)計了現場表決和網絡表決的結果,并現場宣布表決結果。
(二)表決結果
經合并統(tǒng)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2018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894%;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05%;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2、審議通過《2018 年年度報告》及《2018 年年度報告摘要》;
表決結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894%;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05%;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3、審議通過《2018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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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894%;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05%;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4、審議通過《2018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表決結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894%;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05%;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5、審議通過《2018 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894%;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05%;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6、審議通過《關于續(x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894%;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對 43,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05%;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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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審議通過《關于 2019 年度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43,800,106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0.6203%;反
對 43,5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900%;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
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1,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 0.2530%;反對 43,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9571%;棄權 4,490,06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7899%。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項進行了逐項表決,并結合網絡
投票結果公布了表決結果;公司未對會議通知以外的事項進行審議。本次股東大會已
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監(jiān)高、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并已根據計票結果進行公開披露。本所律師、
公司股東代表和監(jiān)事共同進行了監(jiān)票與計票。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公司
董事簽署。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絡投票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guī)定;召集人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
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叁份,經本所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為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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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頁)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 (蓋章)
負責人: 經辦律師:
陳凱 曾麗璇
經辦律師:
鄭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