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利智匯: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xiàn)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決議;
3、本次股東大會未增加或變更議案。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資訊網(wǎng)上以公
告的方式發(fā)出。
2、會議召開方式:采取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網(wǎng)絡投票時間:2017 年 8 月 24 日-2017 年 8 月 25 日
4、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 年 8 月 25 日下午 2:30
5、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廣州市花都區(qū)花東鎮(zhèn)先科一路 1 號鴻利智匯會議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李國平先生
8、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股東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51 人,代表公
司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 346,503,212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48.6034%。
2、現(xiàn)場會議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
314,350,746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44.0934%。
3、網(wǎng)絡投票情況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共 39
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 32,152,466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4.5100%。
4、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
了本次會議。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議案表決方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 年 8 月 25 日下午 2:30
網(wǎng)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wǎng)
投票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 年 8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議案表決情況
1、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注冊資本暨修訂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6,503,21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4,962,61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
份的0.0000%。
2、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暨調(diào)整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6,503,21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4,962,61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
份的0.0000%。
3、審議通過了《關于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公司提供擔保的議
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5,994,01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8530%;反對 509,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147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4,453,41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8.5436%;反對509,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4564%;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
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黃貞、章小炎。
(三)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
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
規(guī)則》、《規(guī)范運作指引》、《網(wǎng)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鴻利智匯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本
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一)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
務所關于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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