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社区影院一级成人生活片|欧美一级日本操逼|AV高清无码在线|色情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三区|亚洲五月丁香国产精品视频在|黄色A片电影天堂5av|亚洲视频偷偷欧美性爱第一网|国产探花视频在线观看|人妻无码在线不卡|午夜福利影院:原始欲望

股指

當前位置: 首頁 > 股指 > 新聞公告 > 正文

利亞德: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9/6           下載公告

合同號:【云信信 2017-1585()號】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
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jù)信托文件規(guī)定管理信
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
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
當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
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信托公司、證券投資
信托業(yè)務人員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不代表
該信托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信托合同
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認購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謝您對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
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維護您的權益,特別提示您在簽署本認購風險申明書
前,詳細閱讀本認購風險申明書、《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
劃說明書》和《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等信
托計劃文件。本認購風險申明書一經簽署,即視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計劃文件內
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計劃后的所有權利義務、準確理解本信托計劃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并愿意自行承擔加入本信托計劃而帶來的財務損益和法律責任。本認購風險申明
書中的相關詞語與《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
第 1 條所列示的定義具有相同含義。
受托人將依據(jù)信托計劃文件恪盡職守地管理運用及處分信托計劃財產,履行
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本信托計劃的主要投資方向為證券及金融
產品,受托人在管理運用及處分信托計劃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多種風險,包括但
不限于信托計劃投資標的風險、信托計劃本身面臨的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相
關機構的經營風險以及其它風險(詳見《信托合同》第 14 條)。為此,受托人根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
劃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向您特別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不保證信托計劃最低收益。優(yōu)先受益
人業(yè)績比較基準僅為受托人對信托計劃財產未來表現(xiàn)所預測的參考收益率。在最
不利情形下,信托計劃收益可能為零,同時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損失部分甚至
全部信托資金。由此,本信托計劃適合風險識別、評估和承受能力較強并且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要求的合格投資者。
二、本信托計劃的全體委托人基于對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質、
經驗、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的信托,一致指定受托人(作為全體委托人
的代理人)聘請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就信
托財產的投資運作向受托人提供投資建議。投資顧問并不能保證本信托計劃的信
托資金不受損失,不能保證本信托計劃產生收益,亦不能保證本信托計劃與其管
理或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產品有相同或相似的業(yè)績及收益表現(xiàn)。本信托計劃的委
托人/受益人獨立承擔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提供投資建議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風險。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計劃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
理的義務。受托人依據(jù)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計
劃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計劃財
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委托人自擔。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應當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權處分的資金。
無論是否收取報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
信托計劃。金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
位,金融機構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
如違反前述約定,委托人應承擔由此給第三人、信托計劃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損
失。
五、信托計劃文件是規(guī)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信托計劃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方式、信
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風險揭示與承擔等,均應以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為準。受
托人沒有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或代銷信托計劃。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
受托人、投資顧問、推介機構或其他機構以及前述機構的受聘人員,在信托計劃
文件之外以書面、口頭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計劃的任何信息,不應視為信托計劃
文件的補充或變更,亦不應視為受托人作出的陳述、承諾和保證。委托人暨受益
人應依據(jù)信托計劃文件獨立謹慎地判斷信托計劃風險并作出投資決策。
六、委托人應真實、準確、完整的填寫《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簽字頁》并
提供身份資料以及預留有效聯(lián)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簽字頁》預留的電話
向委托人傳遞及確認信息,受托人僅需核實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即視為對
委托人身份進行了核實與確認。若預留的信息、資料或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更,委托
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預留聯(lián)系方式,或者預留的信息、資料和聯(lián)系方
式不真實、不準確及不完整,或者預留的信息、資料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更而未及
時通知受托人,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七、委托人在簽署信托計劃文件前,應充分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運用方式、投資策略、管理運用方向、管理運用原則、管理運
用流程、風險監(jiān)控措施、信托資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對本信托計劃投資顧
問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計劃委托人聘請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為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提供投資建議。受托人依據(jù)信托
計劃文件對投資顧問提供的投資建議根據(jù)本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
資禁止等事項進行審查。委托人、受益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風險和損失,包
括但不限于投資顧問違約、操作出現(xiàn)錯誤、對經濟形勢/金融市場和投資產品價格
走勢等判斷失誤、獲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計劃投資產品的發(fā)行人披露不實信
息等導致的風險和損失。投資建議由投資顧問依據(jù)證券市場情況擇機作出,不應
視為對信托資金不受損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證。
八、受托人、信托業(yè)務人員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受托人發(fā)行的其
他信托產品的業(yè)績、投資顧問管理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產品的業(yè)績不代表本信托計
劃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計劃預期業(yè)績。本信托計劃的業(yè)績與受
托人發(fā)行的其他信托產品、投資顧問管理及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產品的業(yè)績可能
存在差異。
九、信托計劃設置的止損措施有限,優(yōu)先及次級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損失。
當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單位凈值低于預警線或止損線且信用增級人未追加信托資金,
受托人有權按照《信托合同》通過市價賣出證券等方式變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中的證
券和其它非現(xiàn)金資產。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跌?;蛲E?、流動性不足等市
場原因、不可抗力、監(jiān)管機構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認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約定
時間內進行變現(xiàn)操作,交易時間相應順延。受到市場波動或者投資標的流動性等
因素影響,信托計劃財產在變現(xiàn)過程中可能發(fā)生損失。信托計劃財產變現(xiàn)后,信
托單位凈值可能低于止損線,信托收益可能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資金可能損失。
此外,受托人亦有權根據(jù)對經濟形勢、市場走勢等因素判斷決定是否執(zhí)行降倉和
止損操作,如果受托人決定不執(zhí)行的,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十、本信托計劃為結構化信托計劃,受托人根據(jù)全體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
投資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信托計劃終止時,只有優(yōu)先受益人按照業(yè)
績比較基準獲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級受益人才能獲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
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計劃財產出現(xiàn)損失時,次級受益人首先承擔風險(不可
抗力因素除外)。次級受益人可能損失其在信托計劃成立時交付的全部信托資金。
這種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級受益人的風險,相對于優(yōu)先受益人,次級受
益人面臨更大的風險及虧損。次級受益人對此應有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并自愿承擔
風險。
十一、本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為投資于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
稱:利亞德,代碼:300296),委托人知悉并認可上述投資范圍,對于該投資范圍
的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自愿承擔。
十二、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處查閱信托計劃說明書載明的備查文件及
信托計劃賬目,但出于行業(yè)慣例和保護商業(yè)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受托人有權拒絕其復印、拷貝的要求。
十三、委托人應當仔細閱讀信托計劃文件,謹慎做出是否簽署《認購風險申
明書》和《信托合同》的決定。委托人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即表明其已認真
閱讀并理解信托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承諾其符合《信托合同》關于委托人資格
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擔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信托計劃投資風險和可能產生
的損失。
十四、信托計劃通過證券經紀商的 PB 系統(tǒng)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據(jù)證券經紀商
提供的 PB 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本信托計劃財產總值等,在此過程中,PB 系統(tǒng)提供的數(shù)
據(jù)可能存在延遲、偏差、錯誤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據(jù)該 PB 數(shù)據(jù)開展風
險監(jiān)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認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擔相應后果。
十五、信托計劃通過 PB 系統(tǒng)進行投資運作,包括但不限于執(zhí)行交易、預警
以及止損等操作,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較建議下達時間或者合同預期設定的預
警、止損操作時點滯后、延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未按時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
況,受托人不對信托單位凈值觸發(fā)預警、止損后的信托計劃財產進行變現(xiàn)的時間、
收益情況作出任何保證,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擔。
十六、本信托計劃為全體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務管理類(通道類,即受托人
根據(jù)委托人的指令設立本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為委托人進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
的投資通道)信托項目。本信托計劃的設立和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是全體委托人
對本信托計劃之投資品種自行完成調查分析后所自主決定的投資決策行為,受托
人僅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和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進行管理,無義務對投資項目的
可行性、投資價值等進行盡職調查,委托人/受益人承擔所有的責任和風險。本信
托計劃項下受托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托人或必須以受托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
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
務。受托人對于本信托計劃僅承擔一般信托事務的執(zhí)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
責。
十七、如本信托計劃因持有標的股票與其他主體或金融產品被視為一致行動
人的,次級委托人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義務。
若次級委托人未及時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存在其他問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十八、委托人簽署本《認購風險申明書》,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確認受托人在開
設證券賬戶時根據(jù)證券經紀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諾函、系統(tǒng)接入?yún)f(xié)議等,
詳見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內容,并自行承擔文件中所列風險事項,知悉由此可
能產生的被證券經紀商追究責任或因證券經紀商面臨的監(jiān)管政策、市場環(huán)境等原
因而單方終止服務導致本信托計劃遭受任何損失的風險,并同意就因此產生的任
何損失或賠償責任均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對此無異議。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簽署本認購風險申明書即表明本人/本機構對受托人上述提示及
申明和如下內容予以確認和承諾,并自愿受其約束:
一、如果本人/本機構已經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和《信托合同》且認購資
金已由本人/本機構實名賬戶轉出(如金融機構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資金認
購信托單位,可以使用特定賬戶轉出),受托人有權認定本人/本機構已有效簽署信
托計劃文件,本人/本機構無權主張不知悉信托計劃文件內容及信托計劃投資風險。
二、本人/本機構保證,本人/本機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并且符合信托計劃文件關于委托人資格的要求,是《信
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者。本人/本機構已就簽署及
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計劃文件獲得了一切必要的批準或授權。
三、本人/本機構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是本人/本機構合法所有并有權處分
的資金,未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金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
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
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如違反前述約定,本人/本機構應承擔由此給
第三人、信托計劃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對于本信托計劃項下的風險揭示條款(詳見《信托合同》第 14 條)和受
托人免責條款(詳見《信托合同》第 26.4 條),本人/本機構已獲得了明確的提示
與解釋,本人/本機構已明確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計劃的風險承擔條款及受托人
的免責范圍。
五、委托人如為自然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及《信托合同》簽字的系委
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權代理人(需持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如為機構,在
《認購風險申明書》及《信托合同》簽字的系本機構有權簽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機構保證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簽字頁》填寫的各項信息以
及提供給受托人的各項資料均完整、真實、準確、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資料發(fā)
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機構自愿承擔因資料提供或信息填寫瑕疵(包
括但不限于未填寫、填寫錯誤、未及時變更等)導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
因未及時接收受托人的各種通知而導致的無法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情況或
無法參與受益人大會及表決(包括參加受益人大會或簽署補充協(xié)議等方式)等可
能給本人/本機構造成的損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簽字頁》預留的電話向本人傳遞及
確認信息,受托人僅需核實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即視為對本人身份進行了核
實與確認。
[為充分提示風險,請優(yōu)先委托人抄錄下段的重點提示內容]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已詳閱并充分理解信托計劃文件的內容,受托人已
經向本人/本機構充分揭示了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計劃設置的止損措施有限、信托資金可能全部虧損等風險,本人/本機
構自愿承擔該等風險和損失。本人/本機構承諾以合法所有并有權處分的資金(金
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
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認購信托單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無論是否收取報
酬)。本人/本機構知悉受托人及其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人員、投資顧問及其投研團
隊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受托人發(fā)行的其它信托計劃業(yè)績不代表本信托
計劃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已 信托計劃文件的內容,受托人已
經向本人/本機構充分揭示了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計劃設置的止損措施 、信托資金可能 等風險,本人/本機
構 該等風險和損失。本人/本機構承諾以 的資金(金
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
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認購信托單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無論是否收取報
酬)。本人/本機構知悉受托人及其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人員、投資顧問及其投研團
隊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受托人發(fā)行的其它信托計劃業(yè)績 本信托
計劃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為充分提示風險,請次級委托人抄錄下段的重點提示內容]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已詳閱并充分理解信托計劃文件的內容,受托人已
經向本人/本機構充分揭示了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計劃設置的止損措施有限、信托資金可能全部虧損等風險,本人/本機
構自愿承擔該等風險和損失。本人/本機構承諾以合法所有并有權處分的資金(金
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
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認購信托單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無論是否收取報
酬)。本人/本機構知悉受托人及其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人員、投資顧問及其投研團
隊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受托人發(fā)行的其它信托計劃業(yè)績不代表本信托
計劃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本信托計劃為結構化信托計劃,只有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
按照業(yè)績比較基準計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機構作為次級受益人才能獲得信托
利益的分配。這種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機構的風險,相對于優(yōu)先受
益人,本人/本機構面臨更大的風險及損失。本人/本機構充分的理解和認識所承受
的風險大于優(yōu)先受益人,自愿承擔該等風險和損失。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已 信托計劃文件的內容,受托人已
經向本人/本機構充分揭示了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計劃設置的止損措施 、信托資金可能 等風險,本人/本機
構 該等風險和損失。本人/本機構承諾以 的資金(金
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
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認購信托單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無論是否收取報
酬)。本人/本機構知悉受托人及其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人員、投資顧問及其投研團
隊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yè)績、受托人發(fā)行的其它信托計劃業(yè)績 本信托
計劃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本信托計劃為結構化信托計劃,除滿足約定條件的前
提下本人/本機構可以申請取回追加的信托資金外,只有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按照業(yè)績
比較基準計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機構作為次級受益人才能獲得信托利益的分
配。這種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機構的風險,相對于優(yōu)先受益人,本
人/本機構面臨更大的風險及損失。本人/本機構充分的理解和認識所承受
的 ,自愿承擔該等風險和損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機構應加蓋公章并由其有權簽字人簽
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目 錄
第1條 定義...................................................................................................................................12
第2條 信托計劃的目的.............................................................................................................. 17
第3條 信托計劃的類型.............................................................................................................. 18
第4條 信托計劃的規(guī)模.............................................................................................................. 18
第5條 信托計劃的期限.............................................................................................................. 18
第6條 信托計劃的推介.............................................................................................................. 18
第7條 信托單位的認購.............................................................................................................. 19
第8條 信托計劃的成立.............................................................................................................. 22
第9條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權...................................................................................................... 23
第 10 條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23
第 11 條 信托計劃財產估值.......................................................................................................... 45
第 12 條 信托計劃費用和稅費...................................................................................................... 47
第 13 條 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51
第 14 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56
第 15 條 信托當事人的陳述和保證.............................................................................................. 65
第 16 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8
第 17 條 信息披露.......................................................................................................................... 74
第 18 條 受益人大會...................................................................................................................... 76
第 19 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繼承和其他非交易過戶..............................................................81
第 20 條 賬戶的變更...................................................................................................................... 82
第 21 條 受托人的變更.................................................................................................................. 83
第 22 條 信托計劃的終止和延期.................................................................................................. 84
第 23 條 保密事項.......................................................................................................................... 86
第 24 條 通知與送達...................................................................................................................... 87
第 25 條 不可抗力.......................................................................................................................... 88
第 26 條 違約責任.......................................................................................................................... 89
第 27 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91
第 28 條 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期限.............................................................................................. 91
第 29 條 合同的完整...................................................................................................................... 91
第 30 條 條款的獨立...................................................................................................................... 92
第 31 條 合同的解釋...................................................................................................................... 92
第 32 條 合同的解除...................................................................................................................... 93
第 33 條 其他事項.......................................................................................................................... 94
信息及簽字頁.......................................................................................................................................95
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體信息見本合同的《信息及簽字頁》。
受托人: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剛
住 所:云南昆明南屏街 4 號云南信托大廈
聯(lián)系電話:0871-63152010
傳 真:0871-63150395
網 址:www.yntrust.com
委托人和受托人單獨稱為“一方”,合并稱為“雙方”。
鑒于:
一、委托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據(jù)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續(xù)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備《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
條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者資格。受托人為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登記、經
營信托業(yè)務的專業(yè)金融機構,具備發(fā)起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格。
二、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并有權處分的資金委托
給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如為金
融機構,可以合法所有的資金或者其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權處分的資金
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體委托人的信托資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依
據(jù)信托計劃文件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依據(jù)《中
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
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
規(guī)定,自愿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 1 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1 信托計劃或本信托計劃:指受托人設立的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
合資金信托計劃。
1.2 《認購風險申明書》:指《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認購風險申明書》以及對該申明書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的《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
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以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4 《信托計劃說明書》:《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
明書》以及對該信托計劃說明書的任何有效修訂或補充。
1.5 信托計劃文件:指《認購風險申明書》《信托合同》、《信托計劃說明書》以
及與信托計劃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權轉讓文件)的統(tǒng)稱。
1.6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與保管銀行簽訂的編號為【云信信 2017-1585-bg】的
《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管合同》以及對該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7 《投資顧問合同》:指受托人與投資顧問簽訂的編號為【云信信 2017-1585-TG】
的《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顧問合同》以及
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8 《信用增級協(xié)議》:指受托人與八位信用增級人分別簽訂的編號分別為【云
信 信 2017-1585-XYZJ-1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2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3】、【云信信 2017-1585-XYZJ-4】、【云信信 2017-1585-XYZJ-5】、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6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7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8】的八份《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
劃信用增級協(xié)議》以及對該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9 《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指受托人與保管銀行、證券經紀商簽訂的編號為【云
信信 2017-1585-zqjj】的《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以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10 委托人:指信托計劃項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1 優(yōu)先委托人:指認購了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計劃項下優(yōu)先委托人
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 次級委托人:指認購了次級信托單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計劃項下次級委托人
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
1.13 受托人:指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1.14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享有優(yōu)先信托受益權的受益人為優(yōu)先受益人,享有次
級信托受益權的受益人為次級受益人。
1.15 信托當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稱。
1.16 信用增級人:指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李軍(身份證號:
【 】)及其配偶【楊亞妮】(身份證號:【 】)以
及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李楠楠(身份證號: 】)、
劉海一(身份證號:【 】)、沙麗(身份證號:【 】)、盧
長軍(身份證號:【 】)、譚連起(身份證號:【 】)、袁
波(身份證號:【 】)。
1.17 信用增級人代表:指李軍(身份證號: )
1.18 投資顧問:指全體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為全體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信托
計劃受托人)聘請并委托的按照《投資顧問合同》的規(guī)定為信托計劃投資運
作提供投資建議的專業(yè)機構,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為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1.19 投資建議:指投資顧問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證券代碼、證券名稱、買入或
賣出數(shù)量、買入或賣出價格區(qū)間、買入或賣出時間區(qū)間、投資建議函日期、
投資建議函編號等要素的書面文件或電子指令。
1.20 保管銀行: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1 證券經紀商:指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 PB 系統(tǒng):指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經紀商交易系統(tǒng)。
1.23 利亞德/上市公司:指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稱:利亞德,股票
代碼:300296)。
1.24 標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購買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利
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稱:利亞德,股票代碼:300296)。
1.25 員工持股計劃:指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中擬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
1.26 管理委員會:指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即根據(jù)員工持股計劃,由員工持
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的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機構。
1.27 建倉期:指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至利亞德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后滿
6 個月之日止的期間,可根據(jù)實際建倉情況提前結束。
1.28 鎖定期:指信托計劃以二級市場購買、大宗交易購買等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方式
最后一筆購買的標的股票登記過戶并由利亞德發(fā)布相關公告之日起 12 個月。
(由次級委托人在利亞德發(fā)布相關公告當日通知受托人相關公告事項)
1.29 認購資金:指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用于認購信托單位的資金。
1.30 信托資金:指根據(jù)信托文件的約定,各委托人為認購信托單位而交付給受托
人,并進經受托人確認認購成功的資金。
1.31 信托計劃專戶:為本信托計劃開設的專用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和客戶證券資
金臺賬等專用賬戶。
1.32 優(yōu)先信托資金:指優(yōu)先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經受托人確認優(yōu)先委托人成功
認購優(yōu)先信托單位并進入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
1.33 次級信托資金:指次級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經受托人確認次級委托人成功
認購次級信托單位并進入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
1.34 信托計劃資金:指全體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總和。全體優(yōu)先委托
人交付的信托資金總和為優(yōu)先信托計劃資金,全體次級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
金總和為次級信托計劃資金。
1.35 信托財產:指各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管理、運用的信托資金,及受托人因該
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36 信托計劃財產:指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的總和,包括
因投資所得的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額、銀行存款利息等。
1.37 信托計劃財產總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確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計算的全
部信托計劃財產的價值總和(即信托計劃持有的所有資產的總和,含損失)。
1.38 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指信托計劃財產總值減去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稅費
與費用、負債(包括按日計提的罰息,或有)以及每日計提優(yōu)先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后的余額。
1.39 信托單位:指用于計算及衡量委托人認購的信托份額、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
權以及信托財產價值的計量單位。在信托計劃成立時,每 1 元信托資金對應
1 份信托單位。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計
劃資金÷1 元/份。信托單位分為優(yōu)先信托單位和次級信托單位,委托人認購
的信托單位類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簽字頁》為準。
1.40 信托單位凈值:某估值基準日信托單位凈值=當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信托
單位總份數(shù)。計算結果保留小數(shù)點后 4 位小數(shù),第 5 位四舍五入。
1.41 信托受益權:指受益人根據(jù)本合同享有與其所持有的信托單位類型和數(shù)量相
對應的信托利益的權利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本信
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次級受益權,優(yōu)先信托單位對應
優(yōu)先受益權,次級信托單位對應次級受益權。
1.42 信托計劃利益:指信托計劃財產扣除信托計劃費用、負債及信托稅費后的余
額。
1.43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權而按照《信托合同》約定享有的信托
計劃利益中屬于該受益人的利益。
1.44 信托計劃收益:指信托計劃財產扣除信托計劃資金的余額部分。
1.45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資金的余額部分。
1.46 認購:指委托人申請購買信托單位并加入信托計劃的行為。
1.47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計劃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機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
推介并募集資金的期間。
1.48 信托利益分配賬戶: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銀
行賬戶。
1.49 信托計劃成立日:指受托人確認信托計劃成立的日期。
1.50 信托計劃終止日:指信托計劃期限屆滿終止、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之日。
1.51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指信托計劃成立日至信托計劃終止日的時間段。
1.52 估值基準日:指受托人計算信托計劃財產總值、信托計劃財產凈值和信托單
位凈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每個工作日。
1.53 費用計提日:指受托人計算及提取信托計劃費用的日期,本信托計劃費用每
個自然日計提。
1.54 費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計算當期應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的信托計劃費用的日
期,即信托計劃成立日、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優(yōu)
先信托單位足額分配并注銷的特別核算日及信托計劃終止日(包含提前終止
日、到期終止日、延期終止日)。
1.55 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營業(yè)日。
1.56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國的法定節(jié)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國
政府宣布臨時調整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國政府宣布為臨時工作
日的周六和周日。
1.57 稅費:指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征收的現(xiàn)有的和將有的任何稅
收、規(guī)費以及其他任何性質的政府收費,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稅、增值稅、契
稅、所得稅和其他稅。
1.58 機構: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的合稱。
1.59 政府機構:指(1)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機構、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
(2)任何在前述機構領導下或以前述機構名義行使行政、管理、監(jiān)管、征
用和征稅權利的政府授權機構、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1.60 中國銀監(jiān)會:指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及/或其下屬分支機構。
1.6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
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
1.62 法律:指中國任何有權機構頒布的、適用并約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
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
1.63 元:指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第 2 條 信托計劃的目的
委托人為有效運用信托資金,基于對受托人和投資顧問的信任,將信托資金
委托給受托人用于認購信托單位。委托人通過認購優(yōu)先信托單位或次級信托單位
而享有對應類型的信托受益權。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請匯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并與之簽訂《投資顧問合同》,由投資顧
問為信托計劃提供投資建議,受托人依據(jù)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審核及執(zhí)行投資建
議,將信托計劃資金投資于本合同約定的投資品種,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
處分信托計劃財產。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權分層配置中的優(yōu)先與次級安排,對享
有不同類型信托受益權的受益人進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計劃項下具有不同
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獲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擔相應風險。
第 3 條 信托計劃的類型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的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第 4 條 信托計劃的規(guī)模
信托計劃預計規(guī)模為不超過人民幣 500,000,000.00 元(大寫:人民幣伍億元整),包括優(yōu)
先信托資金不超過人民幣 33,000 萬元和次級信托資金不超過人民幣 17,000 萬元。受托人有權
決定信托計劃成立時的實際規(guī)模以及優(yōu)先信托資金和次級信托資金的具體金額,但是信托計
劃成立日的優(yōu)先信托資金與次級信托資金比例不得高于 1.95:1。
第 5 條 信托計劃的期限
信托計劃的期限為 3 年(即 36 個月),起算日為信托計劃成立日,信托計劃預期終止日
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屆滿 3 年的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滿 12 個月后,經提前至少【1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受托人,
次級委托人有權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日屆時以書面通知記載
為準。
優(yōu)先信托單位和次級信托單位均于信托計劃終止日(含提前終止日、到期終
止日和延期終止日)終止。如出現(xiàn)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計劃延期或提前終止的情形,
受托人有權延期或提前終止信托計劃。
第 6 條 信托計劃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2017 年【】月【】日至 2017 年【】月【】日,受托人
有權根據(jù)信托單位的認購情況延長或提前結束推介期。
6.2 信托計劃認購賬戶
受托人可在銀行開立信托計劃認購賬戶,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
本信托計劃認購賬戶與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為同一賬戶。
第 7 條 信托單位的認購
7.1 信托單位的認購條件
(1) 委托人的資格
委托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
織,且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者。
委托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
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信托單位的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
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
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信托計劃項下個人投資者不超過 50 人,但單筆認購資金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
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shù)量不受限制。
認購次級信托單位的委托人須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或機構
投資者。
信托計劃在推介期內及存續(xù)期間僅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發(fā)行優(yōu)先信
托單位;信托計劃僅向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fā)行次
級信托單位。優(yōu)先信托單位、次級信托單位份額比例不超過 1.95:1。
(2) 資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應當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權處分的資金。委托人如為金
融機構,可以其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的資金作為認購資金。其中,
優(yōu)先級資金最終來源屬于銀行理財資金,則該資金應為銀行高凈值客戶理財資金。
(3) 資金幣種及最低金額
委托人僅可以人民幣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首次交付的認購資金最低金額為 300
萬元并應以 10 萬元整數(shù)倍增加。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最低金額
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數(shù)限制
交付認購資金低于 300 萬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 50 人。
7.2 認購資金的交付
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應從委托人在中國境內開設的自有銀行賬戶劃付至信
托計劃認購賬戶或者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現(xiàn)金認
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如為其發(fā)行金融產品所
合法募集的資金,可以從金融機構的特定銀行賬戶劃付。
7.3 認購申請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寫并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B 填寫并簽署《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C 其他必備證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
利益分配賬戶的銀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若授權他
人辦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證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證
明原件、銀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經委托人簽名的復印件一份、
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
D 信托計劃文件約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機構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寫并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B 填寫并簽署《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C 其他必備證件:若經辦人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需提供機
構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負責
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證明書
原件以及機構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若經辦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則經辦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
經辦人自己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
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前述證件的復印件均
需加蓋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計劃文件約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認購原則及例外
信托單位的認購應遵循“金額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即受托人有權優(yōu)先接
受金額較大的有效認購申請,同等認購金額情況下,受托人有權優(yōu)先接受認
購時間較早的有效認購申請。同時受托人有權根據(jù)委托人的資質\信譽\資金
來源情況、信托計劃已認購的資金規(guī)模、優(yōu)先信托計劃資金與次級信托計劃
資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
保留拒絕任何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權利。即使委托人已經簽署《認購風險
申明書》、《信托合同》,或者已經交付認購資金,受托人仍有權拒絕其認購。
7.5 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
如信托計劃成立,認購資金劃付至信托計劃認購賬戶或者信托計劃專用銀行
賬戶當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銀行賬戶
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后,歸屬于信托計劃財產。
7.6 認購不成功的處理辦法
如信托計劃成立,委托人已經交付認購資金但因故未成功認購,受托人將在
信托計劃成立日起的 5 個工作日內按照認購時的資金(加計交付日至返還日
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劃付途徑原路向其返還認購資金和認購時的
信托管理費(如有)。
7.7 信托計劃不成立的處理辦法
如信托計劃不成立,受托人將在信托計劃推介期結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按
照認購時的資金劃付途徑原路向委托人返還認購資金和認購時的信托管理
費(如有),并加計資金交付日至返還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 8 條 信托計劃的成立
8.1 信托計劃的成立條件
(1) 委托人已與受托人分別有效簽署《信托合同》和《認購風險申明書》;
(2) 受托人已與投資顧問有效簽署《投資顧問合同》;
(3) 受托人已與八位信用增級人分別有效簽署《信用增級協(xié)議》;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證券經紀商三方有效簽署《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
(5) 次級信托計劃資金已全額劃入信托專用銀行賬戶;
(6) 委托人交付的認購資金達到信托計劃預計規(guī)?;蛘呤芡腥藳Q定的實際
規(guī)模,委托人認購的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不高于 5 億份,認購資金已全額
劃入信托專用銀行賬戶,且優(yōu)先信托計劃資金與次級信托計劃資金的
比例不高于 1.95:1。
8.2 信托計劃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推介信托計劃,但不對信托計劃能否成立作
出任何承諾或保證。
(2) 就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調整、信托計劃成立等事項,受托人有權選擇如
下任何方式進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網站上披露;
B 采用傳真、專人遞送、掛號信、特快專遞或發(fā)送電子郵件等方式
通知;
C 采用電話或手機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經成功認購但信托計劃不能成立,受托人將在信托計劃
推介期屆滿后的五個工作日內返還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認購資金本金,
并加計資金交付日至返還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 9 條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權
9.1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全體委托人為受益人。信托計劃受益人分為優(yōu)先受益人
和次級受益人,優(yōu)先受益人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級受益人為利亞德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
9.2 信托受益權
信托受益權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次級受益權。
(1) 優(yōu)先受益人享有優(yōu)先受益權,優(yōu)先受益人有權優(yōu)先于次級受益人從信
托計劃利益中獲取信托利益,優(yōu)先受益人可獲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
計劃利益為限并且不超過按照業(yè)績比較基準計算的信托利益。優(yōu)先受
益權不應視為受托人對優(yōu)先受益人可能獲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諾、
擔?;虮U?。
(2) 次級受益人享有次級受益權,次級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順序劣
后于優(yōu)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優(yōu)先受益人全額獲得按照業(yè)
績比較基準計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級受益人享有從剩余信托計劃
利益中獲取信托利益的權利。
第 10 條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10.1 管理運用方式
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計劃文件進行管理運用,受托人、投
資顧問、保管銀行和證券經紀商按照信托計劃項下的相關合同與協(xié)議履行各
自的職責。信托財產的運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對信
托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除本條第 10.4(6)款約定的受托人指令內容外,委
托人保留信托財產投資運用的投資決策權限,委托人指令將由全體委托人指
定受托人聘請的投資顧問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資建議的方式
向受托人發(fā)出,受托人收到的該投資建議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具有委托人
指令的法律效力。投資顧問根據(jù)信托文件及《投資顧問合同》規(guī)定向受托人
出具投資建議視為已獲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據(jù)信托計劃文件對投資顧問
提供的投資建議根據(jù)本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禁止等事項進
行審查;受托人向保管銀行和證券經紀商分別發(fā)送資金劃轉指令和證券交易
指令,保管銀行和證券經紀商分別按照《保管合同》及《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
執(zhí)行受托人的指令。
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全體委托人基于對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
質、經驗、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受托人(作為全
體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信托計劃的受托人)聘請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根據(jù)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就信托財產的投
資運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資建議。投資顧問是由全體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
托人推薦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資顧問按照本合同發(fā)出的任
何有效或無效投資建議,其后果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承擔,但若受托人未
按本合同約定盡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查義務的應對委托人/受益人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
全體委托人在此確認并同意:全體委托人自主確定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運用條件(包括信托
規(guī)模、信托期限、優(yōu)先信托單位與次級信托單位之間的比例、投資范圍、投
資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條款和條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據(jù)
上述文件的規(guī)定將信托資金投資于符合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投資標的,并自愿承
擔信托投資風險。全體委托人自行負責對投資顧問、信用增級人及保管人的
盡職調查。受托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托人或必須以受托人名義履行的管理
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
托財產等事務。受托人主要承擔一般信托事務的執(zhí)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
職責。
全體委托人一致確認并同意: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李軍及其配偶
[楊亞妮]以及高級管理人李楠楠、劉海一、沙麗、盧長軍、譚連起、袁波為
本信托計劃的信用增級人,受托人與其分別簽署《信用增級協(xié)議》,并一致
指定李軍為通知接收人(受托人僅需向李軍發(fā)出預警止損的通知,即視為向
全體信用增級人發(fā)出通知),高級管理人李楠楠、劉海一、沙麗、盧長軍、
譚連起、袁波承諾其配偶已閱知并同意《信用增級協(xié)議》。利亞德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大股東李軍在此承諾在本信托存續(xù)期間每日保留市值不低于優(yōu)先
級本息 2 倍的流通股票不對外質押(市值按照股票 MA120 計算),保留市
值每日動態(tài)調整。全體委托人在此承諾:已閱知并同意《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
全部內容,自愿承擔簽署該協(xié)議帶來的全部風險。
10.2 管理運用方向
信托計劃資金用于投資上市公司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
300296)的股票(以下簡稱“標的股票”)及認購信托業(yè)保障基金。閑置的
信托計劃資金可用于投資現(xiàn)金類產品,包括銀行存款、國債逆回購、貨幣基
金。
10.3 管理運用原則
(1) 投資限制
A 證券投資僅限于投資利亞德(股票代碼 300296)股票。
B 不得在下列期間買賣標的股票:①利亞德定期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
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②利亞德業(yè)績預告、業(yè)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內;③自可能對標的股
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fā)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
C 建倉期和鎖定期內,不得拋售信托計劃已持有的利亞德股票。
D 鎖定期滿后,投資顧問將根據(jù)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的意愿或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及市場情況擇機出具賣出利亞德
股票的建議。
E 信托計劃與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營和其他信托項下證券賬戶在同
一時間持有的單只股票總量不得超過該公司發(fā)行股票總股本的
4.90%,如果監(jiān)管機構的管理制度發(fā)生變化,本條款作相應修改。
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經受托人通知全體
委托人(無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本項投資限制可直接變更為:
“受托人設立的由投資顧問(及其一致行動人)擔任投資顧問/委
托人指令權人的信托項下證券賬戶在同一時間持有的單只股票總
量不得超過該公司發(fā)行股票總股本的 4.9%,如果監(jiān)管機構的管理
制度發(fā)生變化,本條款作相應修改?!笔芡腥撕臀腥藷o需就此另
行簽署補充協(xié)議,受托人亦無需就此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F 單個持有人所持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含各期)所對應的股票總數(shù)
累計不得超過利亞德股本總額的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
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shù)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10%。持有
人的持有份額所對應的股票總數(shù)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
票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
激勵獲得的股份。
G 遵守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監(jiān)管通知等的相關規(guī)定。
投資顧問提供的投資建議應符合本款約定的投資限制,受托人根據(jù)本
款約定的投資限制對投資建議進行審查,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投
資顧問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約定的投資建議,受托人將拒絕執(zhí)行該等投
資建議。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 B、F 項投資
限制涉及的與上市公司各項公告、報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等有關的
敏感期及員工持股計劃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應由次級委托人負責提
前足夠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投資顧問,投資顧問及受托人僅
有義務基于次級委托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第 B、F 項投資限制進行監(jiān)
控,上述第 E 項由受托人自行負責監(jiān)控。如因次級委托人未及時向
受托人及投資顧問發(fā)送書面通知導致信托計劃違反上述投資限制的,
次級委托人應對信托計劃/優(yōu)先受益人/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
本款約定的投資限制數(shù)據(jù)以 PB 系統(tǒng)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
結果為準。由于信托財產凈值波動、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
等原因而非證券資產買入導致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不屬于違
反投資限制的情形,但投資顧問應及時發(fā)出投資建議進行調整直至滿
足本款約定投資限制要求。
(2) 信托財產的投資禁止
A 承銷證券;
B 將本信托財產用于對外擔?;蛘咄顿Y銀監(jiān)會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融資
類產品;
C 從事可能使信托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D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shù)淖C券交易活動;
E 法律法規(guī)、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及信托文件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對上述禁止行為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3)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信托計
劃財產總值變動等因素致使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不符合上述原則,
受托人有權在 10 個交易日內變現(xiàn)部分信托計劃財產。如信托計劃財產
因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跌?;蛲E?、流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不可
抗力、監(jiān)管機構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認可的其他原因等無法交易,則
變現(xiàn)時限相應順延。
(4)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經與全體委托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調整
管理運用原則并簽署補充協(xié)議。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如法律修訂導致
管理運用原則與法律產生抵觸,則應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此外,如果法
律對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的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受托人有權對管理運用
原則進行相應調整。
(5) 投資顧問承諾:不會單獨或通過合謀,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
或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連續(xù)買賣等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操縱;不會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提供
投資建議。否則,由此給信托計劃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投資
顧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6) 保障基金認購特別條款
全體委托人知曉并接受,本信托計劃將按照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的相關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及監(jiān)管機構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認購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1 元”的
1%認購信托業(yè)保障基金,該等認購行為系本信托項下信托財產投資組合的
一部分,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歸屬信托財產。全體委托人知曉并同意,本信托
計劃將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要求在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將對應的各筆信托
業(yè)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按照“當次成功認購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1 元×1%”計
算)繳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專用賬戶,用于認購信托業(yè)保障基金。在
信托期限內如有權機關或機構對信托業(yè)保障基金認購比例或認購時間等相
關規(guī)定進行調整的,受托人應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信息披露,并按屆時有
效規(guī)定執(zhí)行。每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自該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成功認購之日
(含)起至該筆保障基金對應的結算日(不含)期間(以下簡稱“計息期間”)
的收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以
下簡稱“基準利率”)計算,計息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算日適用的基準
利率計算,且不分段計算,即每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收益=該筆保障基金認
購款項×基準利率×計息期間天數(shù)÷360,若計息期間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信
托業(yè)保障基金收益計算方式的規(guī)定變更,不再適用基準利率的,則屆時尚未
分配的保障基金認購款項的收益計算方式依照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受托人于
信托計劃終止日將各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剩余本金及收益劃入本信托開立
的信托專用銀行賬戶并歸屬于信托財產,具體金額以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
限責任公司向受托人返還的該筆保障基金認購款項對應的本金和收益為準。
截至信托計劃終止日,若屆時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與受托人尚
有未結算的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本金及收益的,則受托人有權但無義務決定墊
付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本金及收益,墊付后,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
司與受托人結算的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本金及收益歸屬于云南國際信托有限
公司,不屬于信托財產,委托人/受益人不應再對該部分資金享有或主張任
何權利。自各筆保障基金對應的結算日(含)至受托人實際向信托專用銀行
賬戶劃付保障基金認購款本金及收益之日(不含)期間,擬劃付款項不計收
益。關于本信托保障基金認購款繳付、贖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盡事宜遵照
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中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相關
法律法規(guī)及保障基金相關協(xié)議未規(guī)定的,參照本信托相關信托文件及交易文
件執(zhí)行,或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信托業(yè)保障基金認購款項應劃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專用賬戶:
賬 戶 名: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955109960000006
開戶銀行:招商銀行昆明分行營業(yè)部
10.4 管理運用流程
全體委托人在此授權并一致同意:由投資顧問指定其員工作為授權代表,
具體發(fā)送投資建議,授權代表設[ ]名。授權代表必須具有基金/證券從業(yè)資
格以及一定的投資從業(yè)經驗。授權代表根據(jù)信托合同及《投資顧問合同》
發(fā)出的任何有效或無效投資建議都將直接視為是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
其后果由全體委托人承擔。若投資顧問(含其授權代表,下同)發(fā)出的無
效投資建議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非因受托人過錯造成的,委托人/受益
人有權要求投資顧問承擔責任。
(1) 投資顧問(包括其授權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出具滿足如下條件的投
資建議:
A 投資建議是投資顧問對信托計劃財產出具的包括交易標的的品種
和名稱、交易方向、交易數(shù)量、交易價格區(qū)間、交易時間區(qū)間等
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體投資運作建議。投資建議應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監(jiān)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規(guī)
定,且是可執(zhí)行的;投資建議應不存在內幕交易、反向操作、操
縱市場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約定外,不存在明顯不公正交易
條件的關聯(lián)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存在交易報價與
當時市場價格有明顯差異并損害信托財產利益的情形;以書面方
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必須有投資顧問授權代表的簽章并加蓋投資顧
問預留印鑒,且應保證授權代表簽章或預留印鑒與受托人備案的
印鑒一致。
B 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的方式。
a 投資顧問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場內交易出
具投資建議,應通過證券經紀服務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發(fā)出;當
證券經紀服務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無法正常運行時,投資顧問應
通過傳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資建議。選擇 PB 系統(tǒng)方式發(fā)送
投資建議的,投資顧問及其授權代表應當遵守 PB 系統(tǒng)的各項
管理規(guī)則,授權代表下達的投資建議內容以 PB 系統(tǒng)內的記錄
資料為準。投資顧問及其授權代表應當妥善管理用戶名、密碼,
凡使用投資顧問的用戶名發(fā)出的交易指令,均視為投資顧問親
自下達的投資建議。對于通過大宗交易購買利亞德股票的,投
資顧問應通過錄音電話加傳真方式向受托人發(fā)送投資建議,受
托人交易室對投資建議進行人工審核,經形式審查一致后受托
人交易室向證券經紀商發(fā)送指令辦理大宗交易事宜。除前述場
內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資顧問應通過錄音電話加傳真方式出
具投資建議。
b 投資顧問應選擇使用 PB 系統(tǒng)發(fā)送投資建議的方式為主,以錄
音電話加傳真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為輔出具投資建議。如
投資顧問以傳真方式出具投資建議,應在發(fā)出傳真后立即與受
托人指定人員進行電話(錄音)確認。投資顧問及其授權代表
同意對其全部以電話形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進行錄音并且該錄
音即成為投資建議的有效證據(jù),同意與錄音電話內容一致的傳
真件具有與原件同樣的法律效力和證據(jù)效力。以錄音電話加傳
真方式發(fā)送的投資建議應包括指令編號、證券名稱、證券代碼、
交易方向、數(shù)量、交易時間、價位區(qū)間等可操作性指標。投資
顧問應于每一自然月份結束后五個工作內將上月內的全部投
資建議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與傳真件不一致的,則以與
錄音電話內容一致的傳真件為準。如遇特殊情況,投資顧問可
采用錄音電話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資建議,但應以
傳真形式將投資建議補發(fā)給受托人。如果錄音電話或以其他方
式出具的投資建議內容與傳真內容不一致,則以錄音電話或以
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資建議內容為準。
C 投資顧問向受托人出具投資建議,應為受托人使用 PB 系統(tǒng)人工審
核投資建議以及向證券經紀商發(fā)出該投資建議留出必要時間,如
投資顧問未留出足夠時間導致受托人未能執(zhí)行投資建議,受托人
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D 除投資顧問明確說明,所有投資建議僅于指定交易日當日有效。
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跌?;蛲E啤⒘?br/> 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不可抗力、監(jiān)管機構要求或限制、受托人
認可的其他原因等導致投資建議無法執(zhí)行,則投資建議自動失效。
E 《投資顧問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2) 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投資顧問根據(jù)信托文件及《投資顧問合同》
規(guī)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資建議視為已獲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僅對投資
建議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對于簽名/蓋章、印鑒或指令密碼相符的
投資建議,受托人即可根據(jù)投資顧問出具的投資建議進行信托計劃項
下信托財產的交易。受托人有權拒絕接受簽名/蓋章、印鑒、密押或
指令密碼不符的投資建議,有權但無義務拒絕無效的投資建議。受托
人按信托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或拒絕執(zhí)行投資建議的后果均由全體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擔,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受托人僅對投資建議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受托人有權拒絕接受簽名
/蓋章或印鑒、密押或指令密碼不符的投資建議,有權但無義務拒絕
無效的投資建議(即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信托文件的約定)、與投
資建議發(fā)生買賣雙向交易或交易報價明顯有悖于當時市場價格等情
形的投資建議并告知投資顧問。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受托人指令權權限
范圍內的信托事務并自主決策;通過 PB 系統(tǒng)下達的交易指令均為受
托人親自向證券交易機構下達的交易指令,受托人不將受托人指令權
權限范圍內的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或拒絕執(zhí)行投資建議的后果均由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擔,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信托計劃成立日之前,投資顧問應確定授權代表并簽署授權委托書。
該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簽名/蓋章和預留印鑒或密押樣式、初
始指令密碼以及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日之前(包括當日)
于受托人處事先備案。以該授權代表的簽名/蓋章、印鑒或密押所發(fā)
出的投資建議均視為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
(3) 投資顧問采用 PB 系統(tǒng)發(fā)送投資建議的,受托人信托執(zhí)行經理通過 PB
系統(tǒng)人工審核的方式對其投資建議進行審核篩選確認。由于系統(tǒng)和交
易故障、市場流動性和波動性風險等原因導致受托人未能執(zhí)行投資建
議,或由于投資建議違反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
禁止或 PB 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限制、或由于 PB 系統(tǒng)的故障導致投資建議被
PB 系統(tǒng)自動拒絕執(zhí)行、未能完全執(zhí)行或執(zhí)行失敗的,受托人不因此
承擔任何責任。
信托執(zhí)行經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計劃進行指定,信托執(zhí)行經理負責監(jiān)控
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信托執(zhí)行經理接收投資顧問及其
授權代表所發(fā)出的投資建議,并在此基礎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
令權
(4) 如出現(xiàn)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權在投資顧問未出具投資建議的情況
下自行決定買入或變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
A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信
托計劃財產總值變動等因素導致信托計劃的財產管理運用不符合
法律或本合同的規(guī)定。
B 當信托單位凈值觸及預警線或止損線,受托人根據(jù)信托合同的規(guī)
定決定執(zhí)行降倉或止損操作。
C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要求,信托計劃必須買入或變現(xiàn)全部或
部分信托計劃財產,并且投資顧問經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時出具
投資建議。
D 信托計劃財產中的現(xiàn)金資產不足以支付信托計劃費用、稅費或進
行優(yōu)先信托利益分配,且信用增級人未按約定按時足額追加信用
增強資金的,受托人有權以應付未付的信托費用或應分配的優(yōu)先
信托利益的金額為限直接變現(xiàn)信托財產用以支付該等款項。
E 信托計劃終止前 10 個交易日內投資顧問未逐步出具信托計劃財產
變現(xiàn)的投資建議,或者因投資顧問未及時出具投資建議,導致信
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計劃財產未全部變現(xiàn)。
F 受托人在執(zhí)行前已經對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
事后發(fā)現(xiàn)投資顧問發(fā)出的投資建議無效(即投資建議不符合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或信托文件的約定)但已經被執(zhí)行的交易,受托人應于
發(fā)現(xiàn)后立即通知投資顧問,并要求投資顧問出具投資建議進行修
正。如投資顧問未于接到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出具投資建議進行
修正,受托人有權但無義務直接發(fā)出交易指令對此行為進行修正。
在此種情況下,由于無效的投資建議被執(zhí)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損
失,由信托財產承擔,委托人有權要求投資顧問承擔相應的賠償
責任。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G 投資顧問所發(fā)出的投資建議在執(zhí)行時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場變化
等原因導致上述投資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約定,則受托人
應于發(fā)現(xiàn)后立即通知投資顧問,并要求投資顧問出具投資建議進
行修正。如投資顧問未于接到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出具投資建議
進行修正,受托人有權但無義務直接發(fā)出交易指令對此行為進行
修正。在此種情況下,受托人直接發(fā)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損失,
由信托財產承擔。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無需對此承擔任
何責任。
H 受托人有權于保障基金款項繳付之日將對應的保障基金認購款項
劃至指定的保障基金專用賬戶。保障基金認購事宜無需投資顧問
出具投資建議,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要求以及本合
同規(guī)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權。
I 信托計劃觸發(fā)終止條款。
J 受托人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在本款約定的各項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發(fā)出指令變現(xiàn)信托財產
的,變現(xiàn)的價格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后果均由全體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擔,受托人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5) 受托人執(zhí)行投資建議的行為并不代表受托人對投資建議可能產生的后
果承擔責任,受托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產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
人承擔責任。對執(zhí)行投資建議所造成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信托計劃
財產承擔。若投資顧問未及時提供投資建議,受托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不視為對受托人義務的違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信托財
產承擔。
(6) 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進行證券
交易。證券經紀商提供的《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經紀商系
統(tǒng)”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PB 系統(tǒng)風險揭示書》”)、《中信建投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經紀商系統(tǒng)”使用承諾函》(以下簡稱“《承諾函》”)
的合同樣本見本合同附件。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確認其已詳細閱讀《承
諾函》、《PB 系統(tǒng)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充分了解和認識本信托采
用 PB 系統(tǒng)進行交易所帶來的相關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和風險。
(7) 股權行使原則
A 信托計劃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yè)的控股或進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計劃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及行使
股東表決權時,受托人經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
書面授權后行使。如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未出
具書面授權,受托人有權不行使股東表決權。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
次級委托人在此承諾:投資本信托需按照其應遵守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
政策履行相應的內/外部審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審批和公
告等;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政策規(guī)定(含持股期限、持股
規(guī)模等)并根據(jù)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并自行承擔未及時履行前
述義務的相關法律責任。次級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義務
的,受托人有權及時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
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門報告。次級委托人對前述約定無任何異議,并自行
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及損失。如因次級委托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給受托
人造成損失或帶來任何不利影響的,次級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賠償損
失或消除不利影響。因此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次級委托人應承擔賠
償責任。
10.5 風險監(jiān)控措施
(1) 逐日盯市
受托人負責日常盯市,依據(jù)本合同相關約定計算信托計劃財產凈值及
信托單位凈值。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每個工作日為信托計劃財產凈值
的估值基準日,簡稱為“T 日”。受托人根據(jù)本合同及 T 日信托預估單
位凈值對信托計劃進行風險監(jiān)控。
(2) 預警線和止損線
信托計劃的預警線為信托單位凈值為【】元,信托計劃的止損線為信
托單位凈值為【】元。信托單位凈值以受托人計算結果為準。信托計
劃項下次級委托人不承擔追加增強資金的義務,利亞德大股東李軍及
其配偶[楊亞妮]以及高級管理人李楠楠、劉海一、沙麗、盧長軍、譚
連起、袁波為本信托計劃的信用增級人,與受托人分別簽署了《信用
增級協(xié)議》,信用增級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約定
履行交付信用增強資金的義務。
為及時向委托人提示投資風險,受托人有權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經保
管人進行復核的信托單位凈值(以下簡稱“信托預估單位凈值”)為
準進行預警、止損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預估單位凈值可能存在偏差,
全體委托人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影響和損失。
(3) 觸發(fā)預警線的處理措施
本信托項下劣后委托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
不承擔追加增強信托資金的義務,僅由八位信用增級人利亞德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大股東李軍及其配偶[楊亞妮]以及高級管理人李楠楠、劉
海一、沙麗、盧長軍、譚連起、袁波按照本合同及《云南信托-利亞
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約定無條件且不
可撤銷地連帶履行相關補倉及差額補足義務。
各信用增級人一致同意由李軍(身份證號: )作為本信托計劃
各信用增級人的代表。本信托計劃相關情況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的約定通知李軍一人,即視同已通知全體信用增級人(包括李軍及其
配偶【 】、李楠楠、劉海一、沙麗、盧長軍、譚連起、袁波)。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各信用增級人一致同意由信用增級人代表(李軍)
負責信用增強資金追加及取回事宜。追加信用增強金時,由各信用增
級人統(tǒng)一劃付至信用增級人代表處由信用增級人代表一次性劃付至
信托專戶。取回信用增強金時,由信用增級人代表代為申請,受托人
退回至信用增級人代表處,由各信用增級人根據(jù)追加情況自行分配。
由于證券經紀商無法于工作日(T 日)當日提供清算數(shù)據(jù),故本信托
項下信托財產凈值日常實行 T+1 日清算制度。為給信用增級人追加
資金的預警/止損操作提供參考依據(jù),受托人有權以其自行估值且未
經保管人進行復核的信托單位凈值(以下簡稱“信托預估單位凈值”)
為準進行預警、止損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預估單位凈值可能存在偏
差,全體委托人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影響和損失。
A 建倉期內:
在信托計劃持有的標的股票建倉期內,當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
凈值于 T 日收盤后低于或等于預警線時,受托人應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錄音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信用增級人提示投資風
險,信用增級人應當在 T+2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足額追加信
用增強資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應
恢復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2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
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為準,信托單位凈值以 T 日下午
收盤時的為準)。自 T+1 個工作日上午 9:30 起至受托人在 T 日下
午收盤時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恢復到【】元之上時止期間,受托
人將拒絕接受投資顧問發(fā)出的任何關于買入證券的投資建議。
若信用增級人未按照上述約定追加信用增強資金,則自 T+2 日起
(含,以下同),受托人將對次級委托人按照本信托計劃優(yōu)先信托
資金的萬分之五每日計提風險準備金,直至信用增級人按上述條
件追加信用增強資金或信托單位凈值下跌至止損線時,風險準備
金停止計提(不含,以下同)。就每日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次級委
托人無需另行繳納,亦不體現(xiàn)為信托財產應收款項,在信托計劃
終止時由受托人從次級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中扣除,并作為優(yōu)先級
信托利益在 5 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優(yōu)先受益人。
T 日信托財產單位凈值小于等于預警線,T+1 及 T+2 日信托財產
單位凈值上漲至預警之上,如信用增級人不追加資金的,不改變
T+2 日下午 17:00 后的風控操作;當日 14:00(含)以前到賬計
入當個交易日信托財產總值,當日 14:00 以后到賬計入下一個交易
日信托財產總值。
B 鎖定期內:
在信托計劃持有的標的股票鎖定期內,當受托人預估的信托單位
凈值于 T 日收盤后低于或等于預警線時,受托人應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錄音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信用增級人提示投資風
險,信用增級人應當在 T+2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足額追加信
用增強資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應
恢復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2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
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為準,信托單位凈值以 T 日下午
收盤時的為準)。
若信用增級人未按照上述約定追加信用增強資金,則自 T+2 日起,
受托人將對次級委托人按照本信托計劃優(yōu)先信托資金的萬分之五
每日計提風險準備金,直至信用增級人按上述條件追加信用增強
資金或信托單位凈值下跌至止損線時,風險準備金停止計提。就
每日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次級委托人無需另行繳納,亦不體現(xiàn)為
信托財產應收款項,在信托計劃終止時由受托人從次級委托人的
信托利益中扣除,并作為優(yōu)先級信托利益在 5 個工作日內支付給
優(yōu)先受益人。
T 日信托財產單位凈值小于等于預警線,T+1 及 T+2 日信托財產
單位凈值上漲至預警之上,如信用增級人不追加資金的,不改變
T+2 日下午 17:00 后的風控操作;當日 14:00(含)以前到賬計
入當個交易日信托財產總值,當日 14:00 以后到賬計入下一個交易
日信托財產總值。
C 鎖定期后:
本信托計劃所持標的股票解除鎖定后,當受托人預估信托單位凈
值于 T 日收盤后低于或等于預警線時,受托人應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錄音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向信用增級人提示投資風
險,信用增級人應當在 T+2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以截至 T+2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為準,信
托單位凈值以 T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
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以上
(不含)(以截至到 T+2 個工作日 17: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
際到賬情況為準,信托單位凈值以 T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
若信用增級人未按照上述約定追加信用增強資金,則 T+2 個工作
日 17:00 之后受托人應當立即按市價委托方式對信托財產進行連
續(xù)減倉操作,直至本信托計劃持有股票市值不超過信托計劃凈值
的 50%。
D 受托人不對觸發(fā)預警線后的信托計劃財產進行變現(xiàn)的時間、收益
情況作出任何保證。
E T 日信托財產單位凈值小于等于預警線,T+1 及 T+2 日信托財產
單位凈值上漲至預警之上,如信用增級人不追加資金的,不改變
T+2 日下午 17:00 后的減半倉操作;當日 14:00(含)以前到賬
計入當個交易日信托財產總值,當日 14:00 以后到賬計入下一個交
易日信托財產總值。
(4) 觸發(fā)止損線的處理措施
A 建倉期內:
在建倉期內,當受托人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于 T 日收盤后低于或等
于止損線時,受托人應于 T 日下午 6:30 前以錄音電話、電子郵
件或傳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級人,信托增級人應當在 T+1 個工作日
下午 17: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
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 0.90 元以上(含)(以截至 T+1 個工
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為準,信托單
位凈值以 T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自 T+1 個工作日上午 9:30 起
至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恢復到【】元之
上時止期間,受托人將拒絕接受投資顧問發(fā)出的任何關于買入證
券的投資建議。
若信用增級人沒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要求,無論之后
信托單位凈值是否能夠恢復到預警線【】元以上(不含),以及無
論之后信用增級人是否能夠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自 T+1 個工
作日下午 17:00 起,本信托計劃項下次級委托人持有的次級信托
單位全部無償轉讓給優(yōu)先委托人,次級信托單位全部注銷(受托
人辦理注銷無需取得次級委托人另行授權),并同時轉換為同等份
額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歸優(yōu)先委托人所有(即視同次級委托人不可
撤銷地將其原持有的全部次級信托受益權贈予優(yōu)先委托人),次級
委托人不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且信用增級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強
資金均歸優(yōu)先委托人所有。本信托計劃轉為單一資金信托,受托
人按照優(yōu)先委托人的要求辦理后續(xù)變現(xiàn)與信托計劃終止事宜。轉
換后,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不變,信托單位凈值計算方法不變。次級
受益人與優(yōu)先受益人之間無需為此另行簽署相關信托受益權贈與
/轉讓協(xié)議。因轉換發(fā)生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受贈方應支付的稅
費)均由信托財產承擔。發(fā)生上述情形時,待本信托計劃持有標
的股票解除鎖定后,受托人有權且應當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非現(xiàn)
金資產進行變現(xiàn)操作并將變現(xiàn)的資產全部分配給優(yōu)先委托人。若
解除鎖定后,由于各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導致本信托
計劃期限屆滿時信托財產未能完全變現(xiàn)的,則信用增級人應追加
相當于未變現(xiàn)部分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信用增強資金。
F 在 T 日信托財產單位凈值小于等于平倉線,T+1 日信托財產單位
凈值上漲至預警線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資金的,不改變 T+1 日
下午 17:00 后的風控操作。當日 14:00(含)以前到賬計入當個
交易日信托財產總值,當日 14:00 以后到賬計入下一個交易日信托
財產總值。
B 鎖定期內:
在鎖定期內,當受托人預估信托單位凈值于 T 日收盤后低于或等
于止損線時,受托人應于 T 日下午 6:30 前以錄音電話、電子郵
件或傳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級人,信用增級人應當在 T+1 個工作日
下午 17: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
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1 個工
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到賬情況為準,信托單
位凈值以 T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
若信用增級人沒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要求,無論之后
信托單位凈值是否能夠恢復到預警線以上(不含),以及之后信用
增級人是否能夠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自 T+1 個工作日 17:00
起,本信托計劃項下次級委托人持有的次級信托單位全部無償轉
讓給優(yōu)先委托人,次級信托單位全部注銷,并同時轉換為同等份
額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歸優(yōu)先委托人所有(即視同次級委托人不可
撤銷地將其原持有的全部次級信托受益權贈予優(yōu)先委托人),次級
委托人不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且信用增級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強
資金均歸優(yōu)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按照優(yōu)先委托人的要求辦理后
續(xù)變現(xiàn)與信托計劃終止事宜。轉換后,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不變,信
托單位凈值計算方法不變。次級受益人與優(yōu)先受益人之間無需為
此另行簽署相關信托受益權贈予/轉讓協(xié)議。因轉換發(fā)生的稅費
(包括但不限于受贈方應支付的稅費)均由信托財產承擔。發(fā)生
上述情形時,待本信托計劃持有標的股票解除鎖定后,受托人有
權且應當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非現(xiàn)金資產進行變現(xiàn)操作并將變現(xiàn)
的資產全部分配給優(yōu)先委托人。若解除鎖定后,由于各種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導致本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信托財產未能完
全變現(xiàn)的,則信用增級人應追加相當于未變現(xiàn)部分信托計劃財產
凈值的信用增強資金。
G 在 T 日信托財產單位凈值小于等于平倉線,T+1 日信托財產單位
凈值上漲至預警線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資金的,不改變 T+1 日
下午 17:00 后的風控操作。當日 14:00(含)以前到賬計入當個
交易日信托財產總值當日 14:00 以后到賬計入下一個交易日信托
財產總值。
C 鎖定期后:
本信托計劃所持標的股票解除鎖定后,當受托人預估信托單位凈
值于 T 日收盤后低于或等于止損線時,受托人應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錄音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級人,信用增
級人應當在 T+1 個工作日 17: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受托
人在 T 日下午收盤時預估的信托單位凈值恢復至【】元以上(不
含)(以截至 T+1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實際
到賬情況為準,信托單位凈值以 T 日下午收盤時的為準)。
若信用增級人沒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要求,無論之后
信托單位凈值是否能夠恢復到預警線(不含)以上,以及之后信
用增級人是否能夠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自 T+1 個工作日下午
17:00 起,受托人將對信托計劃持有的全部證券資產按市價委托方
式立即進行連續(xù)的變現(xiàn)操作,該變現(xiàn)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
計劃財產全部變現(xiàn)為止(若 T+1 個交易日為標的股票停牌期內的
任一日時,則受托人開始對信托財產進行平倉操作之日應為標的
股票復牌交易后第一個交易日),本信托計劃提前終止。
H 在 T 日信托財產單位凈值小于等于平倉線,T+1 日信托財產單位
凈值上漲至預警線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資金的,不改變 T+1 日
下午 17:00 后的風控操作。當日 14:00(含)以前到賬計入當個
交易日信托財產總值,當日 14:00 以后到賬計入下一個交易日信托
財產總值。
D 受托人不對信托單位凈值觸發(fā)止損線后的信托計劃財產進行變現(xiàn)
的時間、收益情況作出任何保證。
E 鑒于信托計劃預警及止損所要求的時效性,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和
受托人在此共同確認,出現(xiàn)約定情形受托人須根據(jù)本合同、《信用
增級協(xié)議》對信用增級人發(fā)出風險提示時,受托人僅有義務以錄
音電話、電子郵件形式或傳真形式向信用增級人李軍發(fā)送通知,
且受托人通知信用增級人李軍即視為已通知全體信用增級人。受
托人根據(jù)本合同、《信用增級協(xié)議》對信用增級人李軍發(fā)出通知以
及受托人在信用增級人未按時足額履行追加義務時向委托人發(fā)出
通知的方式為錄音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如因信用增級人
李軍電話停機、無人接聽、郵件未送達等原因導致受托人無法及
時通知到信用增級人李軍(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
任。上述通知中,如使用電話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對其全部錄
音電話進行電話錄音并且該錄音即成為有效證據(jù);如使用電子郵
件或傳真方式通知的,電子郵件或傳真件亦成為有效證據(jù)。
10.6 信用增強資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強資金的追加
A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優(yōu)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信用增
級人可隨時追加信用增強資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 條的約定追加
信用增強資金(本信托計劃有多個信用增級人,則對于本條約定
的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義務,各信用增級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B 信用增級人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不能按時足額到達信托計劃專用
銀行賬戶時,受托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C 本信托計劃信用增級人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及產生的收益歸屬于
本信托計劃財產,在本信托計劃分配或清算時優(yōu)先分配給優(yōu)先受
益人(信用增級人根據(jù)本合同約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除外)。
D 信用增級人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于資金到達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
戶當日計入信托計劃財產,受托人以資金到賬日確定資金追加日。
E 信用增級人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
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
F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當信托計劃單位凈值連續(xù)【5】個交易日高于
【】元(含)以上的,信用增級人可申請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追
加資金,但提取信用增強資金之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不得低于
【】。提取資金額= min[存續(xù)期間已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資金總金額,
(申請?zhí)崛∪涨耙蝗眨═-1 日)的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0*信托
計劃單位總份數(shù))],且不超過屆時現(xiàn)金形式的信托財產余額。受
托人應取得優(yōu)先受益人書面確認后,方可向信用增級人退回其交
付的追加資金,并于受理退回追加資金申請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劃
付,具體退回金額以受托人與優(yōu)先受益人、保管人核對一致的金
額為準。兩次申請間隔時間不低于【90】天。受托人已退回的追
加資金,信用增級人不得重復申請退回。
10.7 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
受托人將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設置為保管賬戶,由保管銀行按照《保管合
同》的約定對保管賬戶內的信托計劃資金進行保管,信托計劃財產項下的證
券托管在法律規(guī)定和金融監(jiān)管機構指定的托管機構,其他資產由受托人決定
是否由第三方進行保管以及具體的保管方式。保管銀行與委托人不發(fā)生合同
權利義務關系,保管銀行對信托計劃資金的保管并非對信托計劃資金及收益
的保證或承諾,也不承擔信托計劃投資風險。
10.8 信托計劃財產專戶
(1) 信托計劃財產專戶的開立
A 受托人應以信托計劃名義開設信托計劃財產專戶,對信托計劃財
產進行單獨管理。信托計劃財產專戶包括專用銀行賬戶、證券賬
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等專用賬戶。
B 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與信托計劃保管賬戶為同一賬戶,信托計
劃資金的劃轉均應通過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戶 名: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開戶行:【 】
賬 號:【 】
C 受托人必須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受托人與證券經紀
商、保管銀行簽署《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共同對證券賬戶和證券
資金賬戶進行監(jiān)督。
(2) 信托計劃財產專戶的獨立性
信托計劃財產專戶獨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賬戶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
產品賬戶。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計劃的名義開立與信托計劃無關的其
他賬戶,亦不得使用信托計劃財產專戶從事與信托計劃無關的任何活
動。信托計劃財產專戶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不可撤銷,但是受托人有
權更換信托計劃財產專戶。
第 11 條 信托計劃財產估值
11.1 信托計劃財產的類別
信托計劃財產包括現(xiàn)金資產、股票、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它財產。
11.2 估值方法
(1) 現(xiàn)金資產
現(xiàn)金資產(信托業(yè)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準日實際本金和實收利息
計入信托計劃財產總值。銀行存款和券商保證金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
估值基準日的信托計劃財產總值,計入信托計劃終止日的信托計劃財
產總值。
信托業(yè)保障基金以估值基準日實繳保障基金本金和實收收益計算(應
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計入估值基準日的信托計劃財產總值,計入信
托計劃終止日的信托計劃財產總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準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
估值;估值基準日無交易的,且信托計劃所持有的標的股票發(fā)生
停牌情況且停牌超過 5 個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權對所持有的停牌
標的股票采用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關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參考方法》
中的“指數(shù)收益法”進行估值,受托人將具體參考中證指數(shù)有限
公司的官方網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數(shù)據(jù),受托
人將在該標的復牌后,對其恢復收盤價估值,屆時受托人不再另
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價值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a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新股等,按估值基準日該上市
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基準日
該同一股票無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準日前的最近一個交易日
的收盤價估值。
b 首次公開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準日的賬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準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盤價計算;估值基準日該同一股票無交易的,以其在估值
基準日前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C 股票分紅派息,股息紅利于除權除息日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 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
按購入成本估值,并根據(jù)固定收益類產品預計收益率計提收益。
(4) 其他財產
A 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應收股利等應收款以估值基準日實際應收
金額計算。
B 除估值基準日應計提的信托管理費和相關服務機構費用外,應付
證券交易清算款等應付款、已計提未支付的信托計劃費用、稅費
及其他負債等以估值基準日實際應付金額作為扣除項計算。
C 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基準日有市價的,應采用市
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基準日無市價,且估值基準日前的最近一
個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采用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值。估值基準日無市價,且估值基準日前的最近一個交
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
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D 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最新規(guī)定進行計算;
沒有規(guī)定的,由受托人與保管銀行協(xié)商確定計算方法,且不需另
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暫停估值的情形
如發(fā)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將暫停估值: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未營業(yè);
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
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法律或監(jiān)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體委托人認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準日計算的信托
計劃財產總值、信托計劃財產凈值和信托單位凈值等估值結果。保管銀行可
以在其網站上公布信托單位凈值。
第 12 條 信托計劃費用和稅費
12.1 信托計劃費用的種類
(1) 信托計劃事務管理費
信托計劃事務管理費包括:因設立信托計劃而產生的前期費用,包括
但不限于文件或賬冊制作及印刷費用、信托資金匯劃費等費用;信托
計劃成立及管理運用所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費用、銀
行結算和賬戶服務費、證券交易傭金、郵寄費、召集受益人大會發(fā)生
的會議費等費用;信托計劃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費用;為保護和實現(xiàn)信
托計劃財產權利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公證
費及其他形式的資產處置費等以及受托人為履行受托職責而發(fā)生的其
他費用。
(2) 相關服務機構費用
相關服務機構費用包括投資顧問費、保管費、律師費及其他相關服務
機構費用。
(3) 信托管理費(即信托報酬)
信托管理費包括認購時的信托管理費(如有)、某費用核算日應計提的
信托管理費及信托受益權轉讓時的信托管理費(如有)。
12.2 信托計劃費用的承擔
信托計劃費用均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某費用核算日信托計劃財產中的現(xiàn)金
余額不足以承擔信托計劃費用的,受托人應于該費用核算日 11:00 前向信
用增級人李軍發(fā)出通知并要求其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信用增級人應在費用核
算日之下一個工作日 17:00 前足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使得費用核算日現(xiàn)
金形式的信托財產足以滿足支付需求。若信用增級人未按約定按時足額追加
信用增強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在鎖定期后變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用于支付信托計
劃費用。對于本條約定的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的義務,各信用增級人之間承擔
連帶責任。
12.3 信托計劃費用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計劃事務管理費
因銀行業(yè)務產生的費用,由保管銀行直接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
扣劃。因投資交易產生的傭金、費用及稅金,按相關規(guī)定或行業(yè)慣例
支付。其余費用經次級委托人同意后由受托人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
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劃。
(2) 相關服務機構費用
A 保管費
a 保管銀行為信托計劃提供保管服務并收取保管費。
b 受托人以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計劃資金為基礎,按照【】%
的年費率,計算每個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保管費。
每個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保管費=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計劃
資金×【】%÷365
c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
位足額分配并注銷的特別核算日及信托計劃終止日(包括提前
終止日、到期終止日、延期終止日,下同)后的 5 個工作日內,
由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將截至當個費用核算日
(不含)已計提未支付的保管費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
付給保管銀行。
d 任何情況下,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費不予退還。
B 投資顧問費
a 投資顧問為信托計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并收取投資顧問費。
b 受托人以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計劃資金為基礎,按照【】%
的年費率,計算每個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投資顧問費。
每個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投資顧問費=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
計劃資金×【】%÷365
c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
位足額分配并注銷的特別核算日及信托計劃終止日后的 5 個工
作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將截至當個費
用核算日(不含)已計提未支付的投資顧問費從信托計劃專用
銀行賬戶中支付給投資顧問。
d 任何情況下,投資顧問已收取的投資顧問費不予退還。
C 其他服務機構費用
受托人根據(jù)與其他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在費用發(fā)生時經
委托人同意后,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
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劃該費用至各相關
服務機構銀行賬戶。
(3) 信托報酬
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提供信托管理服務,有權從信托財產中收取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年費率為【】%/年。
A 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計提并收取按照
[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計劃資金×【】%]計算的信托計劃預期存
續(xù)滿一年的信托報酬。后續(xù)信托報酬自信托計劃存續(xù)滿 1 年之日
(含)起的每個費用計提日計提,每個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信托
報酬=信托計劃成立日的信托計劃資金×【】%÷365。
受托人于信托計劃存續(xù)滿 1 年之日后的每個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
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位足額分配并注銷的特別核算日及信托計劃終止
日后的 5 個工作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jù)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將
截至當個費用核算日(不含)已計提未支付的信托報酬從信托計
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受托人。
任何情況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報酬不予退還。
12.4 不列入信托計劃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
項發(fā)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計劃費用。如信托計劃不成立,與設立信托計劃相
關的費用由本合同雙方自行承擔。
12.5 信托計劃稅費
(1) 信托計劃運作過程中的各類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
(2)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除印花稅以外的各種稅費(包
括但不限于增值稅及附加),由信托財產承擔。應當由信托計劃財產承
擔的稅費,按照法律及中國有關機構的規(guī)定辦理。如果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
受托人須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項或信托計劃財產中預
提或扣減任何稅費,則受托人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預提或扣減,且
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與該等預提或扣減相關的額外款項。
(3) 非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稅費(如受益人應承擔的所得稅),由受益人
自行申報和繳納。
(4) 如因相關法律變更導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的,受托人按相關
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及信托計劃清算結束后的任一時點,若中國政府
機構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等義務而向受托人追繳相關的代扣
代繳稅款或對受托人處以罰款的,受托人有權直接以信托計劃財產支
付(現(xiàn)金余額不足的有權變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或就補繳的代扣代繳稅
款和繳納的罰款向次級受益人追討。信托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稅務機關
要求補繳應由信托財產/受益人承擔的稅金的,則受托人有權向次級受
益人就補交金額進行追償。
第 13 條 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13.1 信托計劃利益
信托計劃利益指信托計劃財產總值在扣除信托計劃費用、負債及信托稅費后
的余額,歸屬于全體受益人。信托計劃利益分為優(yōu)先信托利益和次級信托利
益,優(yōu)先受益人享有優(yōu)先信托利益,次級受益人享有次級信托利益。優(yōu)先受
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占信托計劃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位份數(shù)的比例
享有優(yōu)先信托利益,次級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shù)占信托計劃全部
次級信托單位份數(shù)的比例享有次級信托利益。
13.2 信托計劃利益的分配順序
信托計劃終止日,在扣除信托計劃費用、負債及信托稅費后的余額,由受托
人按照如下先后順序分配信托計劃利益:
(1) 屆時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優(yōu)先信托利益。
(2) 信用增級人累計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資金(如有)。
(3) 次級受益人的次級信托利益。
13.3 優(yōu)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優(yōu)先受益人信用收益業(yè)績比較基準
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業(yè)績比較基準為【】%/年。該業(yè)績比較基準為優(yōu)
先受益人可獲得信托收益的預測值,不代表優(yōu)先受益人可實際獲得的
信托收益,也不應視為受托人對優(yōu)先受益人的信托資金本金和收益的
承諾或保證。
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計提優(yōu)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每日
應計提的優(yōu)先信托收益=當日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計劃資金×優(yōu)先受益人
信托收益業(yè)績比較基準÷365。
(2) 優(yōu)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間
優(yōu)先級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為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優(yōu)先信
托單位足額分配并注銷的特殊核算日(如有)及信托計劃終止日(包
括提前終止日、正常終止日,本款以下同)。如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因
信托財產未全部變現(xiàn)而延期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13.5 條約定分配
信托利益。
(3) 優(yōu)先信托利益的計算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特別核算日除外,本項以下
同)后 5 個工作日內,受托人以屆時現(xiàn)金形式信托財產扣除應付未付
信托費用及其他負債后的余額為限,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當期信托利益。
每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按照“1 元×【】%÷365×每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當期
存續(xù)天數(shù)”分配當期信托利益。
“每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當期存續(xù)天數(shù)”,指自上一個信托利益核算日(含)
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間天數(shù);第一個“每份優(yōu)先信托單
位當期存續(xù)天數(shù)”,指自信托計劃成立日(含)至其后第一個信托利
益核算日(不含)之間的天數(shù);最后一個“每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當期存
續(xù)天數(shù)”,指信托計劃終止日前一個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起至信托
計劃終止日(不含)的實際天數(shù)。以下同。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扣除了信托費用和其他負
債后的現(xiàn)金形式的信托財產(以下簡稱“剩余信托財產”)不足以支
付優(yōu)先信托單位信托利益的,則剩余信托財產全部向優(yōu)先委托人進行
分配,且不足部分由信用增級人進行補足。
特別地,在信托計劃鎖定期滿后,如經次級受益人申請且 D 日信托
計劃項下現(xiàn)金形式信托財產足以分配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位屆時的信托
利益(含信托本金)的,則 D 日為特殊核算日。受托人有權在特殊
核算日后 5 個工作日內、以屆時現(xiàn)金形式信托財產扣除應付未付信托
費用及其他負債后的余額為限,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位
的信托利益,并將屆時信托利益已足額分配的全部優(yōu)先信托單位于特
殊核算日注銷,從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中扣除,不再享有信托利益。每份
優(yōu)先信托單位屆時的信托利益=1 元×(1+【】%×截至特殊核算日
該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實際存續(xù)天數(shù)÷365)-該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已分
配的信托利益。
在信托計劃終止(包含提前終止、到期終止,本款以下同)后 5 個工
作日內,受托人以屆時現(xiàn)金形式信托財產扣除應付未付信托費用及其
他負債后的余額為限,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屆時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
(如有)的期末信托利益。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屆時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期末信托利益=1
元×(1+【】%×該份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實際存續(xù)天數(shù)÷365)-該份
優(yōu)先信托單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a 但若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適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計劃的
規(guī)范性文件等變化、監(jiān)管部門及/或基金業(yè)協(xié)會要求、本信托計
劃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等合作機構停止為本信托計劃提供服
務的情況以及發(fā)生信托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況或發(fā)生了其他
信托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如上述情形導致本信托
計劃的投資限制發(fā)生變化、以及投資操作受到限制等),導致本
信托計劃難以繼續(xù)投資運作,次級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請?zhí)崆敖K
止的,或受托人決定提前終止的,或本信托計劃按照相關部門
的意見提前終止的,本信托計劃均按實際存續(xù)天數(shù)計算并支付
優(yōu)先信托利益。
b 特別地,因全部次級信托單位轉換為優(yōu)先信托單位(次級受益
人將全部次級受益權贈與優(yōu)先受益人的),則在信托計劃終止時,
信托計劃財產總值扣除已計提未支付的信托計劃費用、負債及
信托稅費后的余額全部歸優(yōu)先受益人所有。
(4) 優(yōu)先信托利益的支付
優(yōu)先級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個工作日內,受托人以貨幣資金
形式向優(yōu)先受益人分配優(yōu)先信托利益。
(5)優(yōu)先級信托利益的差額支付
信托計劃終止日當日,如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內的貨幣資金金額低
于信托計劃終止日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按業(yè)績比較基準計算的信托
利益金額,則信用增級人應按《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信用增級
義務,使得優(yōu)先受益人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獲得屆時按照業(yè)績比較基
準計算的優(yōu)先信托利益的足額分配。對于本條約定的信用增級義務,
各信用增級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如信用增級人未按照有關約定追加
資金的,受托人僅有義務以信托計劃終止時的扣除信托計劃費用、負
債及信托稅費后的現(xiàn)金形式信托財產分配優(yōu)先信托利益,優(yōu)先信托單
位于信托計劃終止日自動注銷。
13.4 次級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計劃終止(包括提前終止、正常終止、延期終止,本款以下同)
時,分配完畢優(yōu)先信托利益(如有)、返還完畢信用增級人的累計追
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強資金后的剩余信托計劃利益為次級信托利益。
(2) 信托計劃終止時的次級信托利益=信托計劃終止時的信托計劃利益
-信托計劃終止時的優(yōu)先信托利益(如有)-返還給信用增級人的累
計追加但未返還的信用增強資金。
(3) 信托計劃終止后的 5 個工作日內,受托人向次級受益人分配次級信托
利益。
13.5 信托計劃財產未變現(xiàn)的處理方式
(1) 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跌停或停牌、流
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不可抗力、監(jiān)管機構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認可
的其他原因等導致信托計劃財產無法全部變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中的現(xiàn)
金資產在扣除信托計劃費用后優(yōu)先支付屆時存續(xù)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優(yōu)
先信托利益,同時信托計劃期限將自動延長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xiàn)為止。
如果現(xiàn)金資產在扣除信托計劃費用、負債及信托稅費后足以支付信托
計劃期限屆滿時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按照業(yè)績比較基準計算的優(yōu)先
信托利益,受托人分配完畢優(yōu)先信托利益、返還完信用增級人的累計
追加但未返還的信用增強資金后將剩余現(xiàn)金資產分配給次級受益人,
再將剩余非現(xiàn)金資產全部變現(xiàn)后分配給次級受益人。優(yōu)先信托利益足
額分配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于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注銷、從信托單位總份
數(shù)中扣除。
(2) 如出現(xiàn)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信托財產未全部變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中的
現(xiàn)金資產不足以支付屆時存續(xù)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優(yōu)先信托利益的情形,
則信用增級人應按《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信用增級義務,使得
優(yōu)先受益人存續(xù)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獲得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按照業(yè)績
比較基準計算的優(yōu)先信托利益的足額分配;如有信用增級人未履行信
用增級義務的,受托人將于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按照先分配信托資金
本金、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屆時存續(xù)優(yōu)先信托單位的優(yōu)先信托
利益。已分配信托本金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注銷、從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中扣
除,其未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將于信托計劃項下有足額可分配現(xiàn)
金時補充分配。信托計劃延期期間,未分配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本金將繼
續(xù)計提信托收益,計算公式為:尚未分配的優(yōu)先信托單位本金*優(yōu)先
受益人業(yè)績比較基準*自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日次日(含)起至該部分
優(yōu)先信托單位本金的實際分配日(不含)止期間的天數(shù)÷365。存在多
次變現(xiàn)并多次分配的,同樣按照上述先分配優(yōu)先信托單位本金、后分
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直至全部優(yōu)先信托利益分配完畢或信托財產
全部分配完畢之日為止(以先至者為準)。在優(yōu)先受益人的全部優(yōu)先
信托利益足額分配完成后仍有剩余信托財產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約定的清算順序進行后續(xù)分配,直至全部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完畢。
第 14 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14.1 風險揭示
(1) 信托計劃投資標的風險
投資標的市場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信托計劃財
產面臨潛在的風險。
A 股票投資風險
a 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yè)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
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
b 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
風險。
c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
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司財務狀況發(fā)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
價格變動的風險。
d 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上市公司與現(xiàn)有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相比較,一般
具有成長性強、業(yè)務模式新,但規(guī)模較小、經營業(yè)績不夠穩(wěn)定
等特點。股票價格易受資金供求影響而出現(xiàn)劇烈變動,從而導
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 信托計劃本身面臨的風險
A 政策風險
在信托計劃的運作過程中,因中國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行業(yè)政
策、地區(qū)發(fā)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統(tǒng)風險,證券市場監(jiān)管政策
等國家政策以及法律的變化也可能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
可能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信托計劃收益。
B 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受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影響,從而影響證券投資的收
益水平,對信托計劃收益產生影響。
C 利率風險
利率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從而影響證券投
資的收益水平,對信托計劃收益產生影響。
D 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fā)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
從而影響到信托計劃財產的保值增值。
E 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法人治理結構、管理能
力、市場前景、行業(yè)競爭、技術變遷等,這些因素會導致企業(yè)的
盈利發(fā)生變化。如果信托計劃持有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將
影響信托計劃收益。
F 投資顧問風險
本信托計劃由受托人按照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進行投資操作,投
資顧問的投資服務能力、服務水平將直接影響信托計劃收益。信
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過程中,信托計劃可能因為投資顧問對經濟
形勢/金融市場和投資產品價格走勢等判斷失誤、投資顧問獲取信
息不充分、信托計劃投資產品的發(fā)行人披露不實信息等影響信托
計劃的收益水平。流動性風險
a 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未經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信托受
益權,且受托人并不保證一定能夠成功轉讓,因此信托財產在
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規(guī)劃自身資
金安排。
b 由于市場或投資標的流動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投資
標的停牌、交易所監(jiān)管、登記結算規(guī)則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
素導致信托計劃所投資的標的無法及時變現(xiàn)或相關資金無法及
時取得,從而存在導致信托計劃現(xiàn)金資產不能滿足信托計劃費
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風險,受益人在信托計劃
項下可能無法及時收到現(xiàn)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計劃終止時,受市場環(huán)境或特殊原因影響,信托計劃財產
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變現(xiàn),因此受益人可能面臨信托計劃終
止時無法及時收到變現(xiàn)后的信托利益的情況。
G 信托計劃不成立的風險
如信托計劃認購總金額未達到信托計劃預計規(guī)模且未獲受托人認
可的,或信托計劃推介期內,市場發(fā)生劇烈波動且受托人認為目
前并不具備發(fā)行信托計劃的市場條件,受托人有權宣布信托計劃
不成立。
H 信托計劃延期的風險
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計劃
延期的情形,將導致信托計劃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
能面臨信托計劃期限屆滿時無法及時收到信托利益的風險。
I 受托人不能承諾信托利益的風險
信托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顧問的
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托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
在虧損的可能。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受托人不對信托計劃的委托
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證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諾。
J 信托計劃提前終止的風險
當出現(xiàn)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計劃提前終止的情形,比如發(fā)生法律法
規(guī)、政策以及適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計劃的規(guī)范性文件等變化、
監(jiān)管部門及/或基金業(yè)協(xié)會要求、本信托計劃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
構等合作機構停止為本信托計劃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發(fā)生信托合
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況或發(fā)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見的
重大變化(如上述情形導致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限制發(fā)生變化、以
及投資操作受到限制等),導致本信托計劃難以繼續(xù)投資運作,次
級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請?zhí)崆敖K止的,或受托人決定提前終止時,
將導致信托計劃提前終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委托人(即受
益人)僅能根據(jù)信托計劃實際存續(xù)天數(shù)以及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時
的信托計劃財產變現(xiàn)狀況獲得信托利益。
如果發(fā)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信托計劃終止的情形,受托人將賣出信
托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并終止信托計劃,如屆時投資標
的價格發(fā)生下降或流動性不足,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
損失。
K 降倉和止損的風險
當 T 日的信托單位凈值低于預警線或止損線時,如果信用增級人
不追加信用增強資金令信托單位凈值大于預警線或止損線,受托
人有權根據(jù)信托合同約定降低信托計劃持倉比例或變現(xiàn)信托計劃
持有的全部非現(xiàn)金財產。前述降倉和止損操作可能導致信托計劃
喪失彌補虧損的可能性并遭受損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
跌?;蛲E?、流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不可抗力、監(jiān)管機構要求
或限制、受托人認可的其他原因等,受托人可能無法在本合同約
定的時間內完成降倉和止損操作,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
受損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權根據(jù)對經濟形勢、市場走勢等因素
判斷決定是否執(zhí)行降倉和止損操作,如果受托人決定不執(zhí)行的,
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L 優(yōu)先受益人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當 T 日的信托單位凈值觸發(fā)止損線且信用增級人未履行追加義務
時,受托人有權根據(jù)信托合同約定通過市價賣出證券的方式變現(xiàn)
信托計劃持有的證券。在止損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約
定的信托計劃財產分配方式對優(yōu)先受益人和次級受益人分別進行
信托利益分配,但盡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跌停
或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不可抗力、監(jiān)管機構要求或限
制、受托人認可的其他原因等導致受托人無法執(zhí)行變現(xiàn)操作,或
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執(zhí)行變現(xiàn)操作但變現(xiàn)結果仍然使優(yōu)先受
益人面臨信托資金虧損的風險。同時信托計劃終止時如有部分非
現(xiàn)金資產因停牌或其他原因無法變現(xiàn),優(yōu)先受益人可能承擔遲延
分配信托利益的風險。此外,次級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
例為 33.6%,對優(yōu)先受益人的風險緩沖作用有限。
M 次級受益人信托資金損失的風險
當 T 日的信托單位凈值觸發(fā)預警線和止損線時,信用增級人應按
照本合同、《信用增級協(xié)議》約定追加信用增強資金。當 T 日的信
托單位凈值觸發(fā)止損線且信用增級人未履行追加義務時,受托人
有權通過市價賣出證券的方式變現(xiàn)信托計劃持有的證券。次級受
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順序位于優(yōu)先受益人之后,而風險承擔順序
則位于優(yōu)先受益人之前,次級受益人面臨的風險遠高于優(yōu)先受益
人,存在信托資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資金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
此外,信托計劃終止時如有部分非現(xiàn)金資產因停牌或其他原因無
法變現(xiàn),次級次級受益人可能承擔遲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風險。
N 信用增級人履約風險及取回信用增強資金的風險
本信托項下次級委托人本身不承擔追加增強資金的義務,僅由八
位信用增級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李軍及其配偶[ ]
以及高級管理人李楠楠、劉海一、沙麗、盧長軍、譚連起、袁波
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信用增級義務。而信
用增級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李軍及其配偶[ ]以及
高級管理人李楠楠、劉海一、沙麗、盧長軍、譚連起、袁波的補
足能力存在不確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發(fā)生需要追加/補足差額的
情形時,信用增級人未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級協(xié)議》的約定按
時足額追加資金/補足差額的,則可能造成信托財產的損失并進而
影響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實現(xiàn)。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在滿足本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信用增級
人可以申請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強資金。信用增級人取回信用增強
資金將降低對優(yōu)先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3) 管理和操作風險
A 管理風險
在本信托計劃的管理運作過程中,投資顧問的投資研究能力、服
務水平將直接影響其出具的投資建議的水平和質量,從而可能影
響本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投資顧問可能限于知識、技
術、經驗、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信息、經濟形
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其選擇的投資標的業(yè)績表現(xiàn)不一定優(yōu)
于市場表現(xiàn)。
受托人僅對投資顧問發(fā)送的投資建議進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查,
若投資顧問發(fā)送的投資建議違法違規(guī)或違反信托文件,信托計劃
可能因執(zhí)行該投資建議而受到監(jiān)管機構的處罰(不排除投資建議
執(zhí)行后,經過很長時間后受到的處罰),從而導致信托計劃財產的
損失。
投資顧問投資建議權人出具的投資建議可能導致本信托計劃持有
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已經發(fā)行股份的 5%,在進行買賣標的股票等
操作時將受到相關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財產損失,對此,委
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認可并自愿承擔該風險。
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資金進行與本信托計劃類似的投資,或同時管
理其它與本信托計劃類似的產品,或同時為其它產品提供其為本
信托計劃提供的類似的服務,委托從事前述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一
致行動。在此情況下,若委托人通過上述方式合并擁有權益的股
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經發(fā)行股份的 5%,其在進行買賣該上市公
司股份等操作時將受到相關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計劃財產損
失,對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認可并自愿承擔該風險。
B 操作或技術風險
在證券或其他投資產品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運作中,可能因為風
控、交易等技術系統(tǒng)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導
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受托人、投資
顧問、證券公司、保管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信托計劃通過證券經紀商的 PB 系統(tǒng)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據(jù)證券經
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本信托計劃所需數(shù)據(jù),在此過程中,
PB 系統(tǒng)提供的數(shù)據(jù)可能存在延遲、偏差、錯誤或者其他情形,但
受托人主要依據(jù)該 PB 數(shù)據(jù)開展風險監(jiān)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
悉并認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擔相應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計劃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為數(shù)據(jù)傳輸?shù)牟患?br/> 時或者計算過程中出現(xiàn)的誤差而導致信托單位凈值的誤差。
信托計劃通過 PB 系統(tǒng)進行投資運作,包括但不限于執(zhí)行交易、預
警以及止損等操作,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較建議下達時間或者
合同預期設定的預警、止損操作時點滯后、延誤或者其他原因導
致未按時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況,受托人不對信托單位凈值
觸發(fā)預警、止損后的信托計劃財產進行變現(xiàn)的時間、收益情況作
出任何保證,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擔。
C 軟件風險
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通過第三方系統(tǒng)軟件用于證券投
資,因出現(xiàn)包括但不限于網絡通訊故障、電腦設備故障、軟件系
統(tǒng)崩潰、自然災害等情形從而導致系統(tǒng)軟件無法實施正常的證券
交易,或因委托申報觸發(fā)系統(tǒng)軟件相關限制條件而被系統(tǒng)默認為
無效委托,由此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的損失由該信托計劃財產
承擔, 受托人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D 交易風險
基于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及信托文件的約定,受托人會對交易相關系
統(tǒng)軟件設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會導致某些證券交易無法實施或
延遲實施, 由此可能會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委托人同意并確認受托人在開設證券賬戶時根據(jù)證券經紀商的要
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諾函、系統(tǒng)接入?yún)f(xié)議等,詳見信托合同附件)
的全部內容,知悉由此可能產生的被證券經紀商追究責任或因證
券經紀商單方終止服務導致本信托計劃遭受任何損失的風險,并
同意就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責任均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
(4) 相關機構的經營風險
受托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商、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受
托人因履行受托職責需要而聘請的機構按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應取得相
關資質以開展業(yè)務。如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保管銀行、證券
經紀服務商、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機構無法繼續(xù)從事相關業(yè)
務、提供相應服務或不能遵守相關文件約定對信托計劃實施管理,則
可能會給信托計劃財產帶來風險,且有可能導致信托計劃提前終止。
(5) 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的風險
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進行證券
交易。
證券經紀商提供的《PB 系統(tǒng)風險揭示書》、《承諾函》的合同樣本見
本合同附件。
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 PB 系統(tǒng)進行證券交易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風險,全體委托人知悉該等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和風險:
A 由于計算機故障以及互聯(lián)網數(shù)據(jù)傳輸?shù)仍?,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xiàn)中
斷、停頓、延遲、數(shù)據(jù)錯誤等情況;因電腦的故障或互聯(lián)網故障引起
的行情中斷和錯誤,都可能會造成無法下達委托、委托失敗或下達錯
誤的交易指令,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B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tǒng)
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網絡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
導致軟件系統(tǒng)非正常運行甚至癱瘓,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現(xiàn)延遲、中斷、
數(shù)據(jù)錯誤或者造成您的指令無法成交或者無法全部成交等情況,由此
產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C PB 系統(tǒng)的提供方(即本信托計劃證券經紀商)依據(jù)其自身判斷認為本
信托計劃可能從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的活
動,或本信托計劃存在異常交易行為影響 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信息
系統(tǒng)安全運行的,或監(jiān)管機構要求 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
托計劃提供 PB 系統(tǒng)軟件委托服務的,PB 系統(tǒng)軟件的提供方有權立即
停止 PB 系統(tǒng)軟件接入服務并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D 由于信托計劃與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證券賬戶持有的單只股票總量不得
超過該公司發(fā)行股票總股本的 4.9%,而 PB 系統(tǒng)與受托人目前使用的
恒生資產管理綜合業(yè)務平臺(以下簡稱為“恒生系統(tǒng)”)相互獨立,各
券商 PB 系統(tǒng)也相互獨立,無法聯(lián)動監(jiān)控上述指標,因此受托人將通
過分配 PB 系統(tǒng)和恒生系統(tǒng)的單只股票持倉限額的方式滿足監(jiān)控要求。
在此情形下,可能會產生以下情況: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證券賬戶持有
的單只股票總量未超過該公司發(fā)行股票總股本的 4.9%,但信托計劃持
有該單只股票的數(shù)量已到達受托人在 PB 系統(tǒng)中設置的限額,導致信
托計劃繼續(xù)買入該只股票的指令被自動拒絕執(zhí)行。當投資顧問發(fā)出的
投資建議被 PB 系統(tǒng)拒絕執(zhí)行時,投資顧問應及時通知受托人。此種
情況下,受托人將在接到投資顧問關于指令被拒絕執(zhí)行的通知后人工
調整各交易系統(tǒng)單股持倉限額比例以滿足投資需要,但如果投資顧問
未及時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將無法知曉上述情況并作出人工調整,即
使受托人作出人工調整,但因調整需要一定時間,可能也會導致交易
遲延,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全體委托人在此一致確認:已詳細閱讀《PB 系統(tǒng)風險揭示書》、《承
諾函》的全部內容,充分了解和認識信托計劃采用 PB 系統(tǒng)進行交易
所帶來的相關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和風險。
(6) 其他風險
A 戰(zhàn)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
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7) 特別風險提示
詳見《認購風險申明書》。
14.2 風險承擔
(1) 受托人根據(jù)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
產遭受損失的,其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
(2)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但該賠償以信托財產的實際損失為
限,并不得超過信托財產本身。
(3) 受托人承諾遵守信托文件的約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并謹慎管理信托財產,但受托人不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亦不承諾
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第 15 條 信托當事人的陳述和保證
15.1 委托人的陳述與保證
(1) 如為自然人,委托人保證擁有與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
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為機構,委托人保證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
的機構,擁有與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
力。
(2) 委托人用于認購信托單位的認購資金不是銀行信貸資金、借貸資金或
其他負債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未損害委托人的債權人合法利益;次級
委托人認購本信托的資金最終來源非銀行理財資金、非受托人及受托
人員工或股東等利益相關人。認購資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具
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對信托資金的規(guī)定。
委托人知曉采用多人拼湊方式購買本信托產品的,其拼湊人的債權和
收益權不受法律保護,委托人確認其未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本信托。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不違反任何其應遵守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政策。委
托人認購信托單位、作出本條規(guī)定的陳述與保證或其它相關事項的決
定時沒有依賴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關聯(lián)機構,受托人不對認購資金
的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委托人是否遵守適用
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政策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
(3) 如為自然人,委托人保證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簽
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對委托人
具有法律約束力;如為機構,委托人保證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
準和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權簽字人,
且本合同成立即對委托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4) 如果本合同的簽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獲得相關政府機構授權、批準
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證已獲得該等授權、批準或同意,且該等授權、
批準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5) 委托人保證本合同的簽署或本合同所載交易的履行不會違反現(xiàn)行有效
的法律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也不會與其已簽署的其它有約束力的法律文
件或已訂立的其它交易相沖突。
(6) 委托人保證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經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文件,對信托
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
確的理解,并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7) 委托人保證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所
提交的復印件或掃描件均與原件相符。
(8) 委托人設立本信托計劃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證向受托人提交的
文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關于設立本信托計劃的一切重要
信息,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謊報。
(9) 委托人已就設立本信托計劃事項向其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
設立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10) 委托人保證,當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計劃
項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權后,委托人即放棄本合同約定的及法律規(guī)定的
屬于委托人的全部權利,但法律規(guī)定不可放棄的權利除外。
(11) 委托人保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賴于其自身的獨立分析判斷,其充
分理解本合同的具體內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及本合同約
定的各項義務和風險。委托人保證:a.認購信托單位完全符合其財務
需求、目標和條件;b.認購信托單位時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適用于其的
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c.認購信托單位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
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可能存在風險。
(12) 如果委托人為金融機構且以其發(fā)行產品合法募集的資金加入信托計劃,
委托人保證不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產品推介,并向其所發(fā)行產品的投資
者披露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及所有風險,保證其所發(fā)行產品的投資者
風險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計劃投資風險相適應。
(13)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給受托人管理、運用的資金來源合法,承諾遵
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承諾參與
本信托計劃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
同約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諾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為自有資
金,不使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本信托計劃;機構委托人使用募集資
金參與本信托計劃的,承諾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資金的證明文件;
如委托人為銀行的,委托人還應承諾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權利將資
金用于本信托計劃,該等運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關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關產業(yè)政策。
(14) 次級委托人,承諾不存在為他人代持次級受益權,或通過內幕信息交
易、不當關聯(lián)交易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牟取利益等情況。
15.2 受托人的陳述與保證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信托公司,擁有與簽署和履行本合同
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受托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準和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
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權簽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對受托人具有法
律約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簽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獲得相關政府機構授權、批準
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證已獲得該等授權、批準或同意,且該等授權、
批準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證本合同的簽署或履行不會違反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關
規(guī)定,也不會與其已簽署的其它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訂立的其它
交易相沖突。本信托計劃的管理運用符合信托公司社會責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證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經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文件,對信托
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
確的理解,并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第 16 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6.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委托人的權利
A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
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B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計劃賬目以及處理
信托計劃事務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
理信托計劃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
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
原狀或者賠償。
D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
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zhí)行時,委托人有
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F 優(yōu)先級委托人有權知悉本計劃投資標的的明細(包括但不限于投
資標的名稱、數(shù)量、金額)并要求受托人或托管人提供相應數(shù)據(jù)。
委托人、托管人、受托人對此無異議,如上述數(shù)據(jù)為托管人直接
向委托人提供,則托管人在發(fā)送給優(yōu)先級委托人前應將該項數(shù)據(jù)
與受托人核對一致。托管人、受托人應確保其向優(yōu)先級委托人提
供的數(shù)據(jù)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G 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委托人的義務
A 委托人應當以合法所有并有權處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無論是
否收取報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
與信托計劃。金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產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權處分
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金融機構以前述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應符合
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所適用的法律。如違反前述約定,委托人應
承擔由此給第三人、信托計劃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B 委托人應簽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資料和信息,
并保證提供、填寫真實、準確、有效的資料、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
若預留的資料、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受托人。
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
益,委托人不得通過信托達到非法目的。
D 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委托人不得變更、撤銷或解除本信托。
E 委托人自主決定本信托計劃的設立、信托財產的運用對象、存續(xù)
期內的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項。委托人自行承擔
本信托計劃投資所產生的風險、損失和責任。
F 委托人自行負責對與本信托計劃投資項目相關的交易對手以及投
資項目本身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包括商業(yè)、法律、財務等方面),
并對盡職調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自行承擔因其盡
職調查工作失誤而產生的任何風險。
G 次級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計劃投資的標的股票不得轉托管、不得
向第三方權利人質押,否則造成優(yōu)先受益人或信托財產損失的,
次級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及違約責任。
H 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6.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托人的權利
A 受托人有權根據(jù)本合同約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B 受托人有權依本合同約定獲得信托管理費。
C 受托人有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依本合同約定,將信托
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D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計劃事務所支出的信托
計劃費用及稅費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對
應的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時先行墊付資金的,對信托計劃
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br/> E 受托人有權依據(jù)本合同決定提前終止或延長信托計劃,以及提前
終止或延長某類信托單位。
F 信托計劃終止時,如信托計劃財產沒有實現(xiàn)全部變現(xiàn),受托人有
權決定終止信托計劃并進行清算或者延長信托計劃期限。
G 受托人有權調整認購資金的最低金額;
H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有權變更專用網絡系統(tǒng)。投資顧問對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場內交易出具投資建議,應
通過受托人變更后的專用網絡系統(tǒng)發(fā)出。
I 受托人有權決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棄信托計劃文件項下的任何權
利。
J 在不增加信托計劃費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權調整信托計劃相關
費用的費率。
K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有權根據(jù)當期可分配的信托計劃資金
決定臨時分配信托利益。
L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處查閱信托計劃說明書載明的備查文件及信托
賬目,但出于行業(yè)慣例和保護商業(yè)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受托人有權拒絕其復印、拷貝的要求。
M 盡管本合同另有約定,受托人仍有權決定優(yōu)先委托人在信托計劃
成立后交付優(yōu)先信托資金,同時信托計劃成立不受本合同第 4 條
的限制。
N 受托人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將委托人的信息向有
權部門或相關機構披露。
O 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受托人的義務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計劃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
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計劃事務。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計劃文件約定取得信托管理費外,不得利用信托
計劃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亦不得將信托計劃
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E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
F 受托人必須依據(jù)本合同的約定,將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
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計劃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
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因處理信托計劃
事務必須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計劃事務的
職責。
I 受托人有義務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發(fā)起的賬務核對請求,并
在委托人規(guī)定的時限內作出完整和準確的回復。賬務核對包括委
托人與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計劃項下的以下信息:特殊
目的載體代碼、信托單位份數(shù)、信托財產總值、信托計劃財產凈
值、信托單位凈值等。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發(fā)送的賬務核對信息后
進行核對,如雙方信息核對不一致,受托人應當配合委托人共同
找出差異原因,差錯方應當盡快糾正差錯數(shù)據(jù)。
J 本信托計劃投資的標的股票不得轉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權利人質
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協(xié)助次級委托人/投資顧問辦理相關手續(xù),
否則造成優(yōu)先受益人或信托財產損失的,受托人應承擔相應的損
失賠償及違約責任。
K 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6.3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益人的權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受益權。
B 優(yōu)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次級受益人的信
托受益權不得轉讓,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C 受益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
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D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計劃賬目以及處
理信托計劃事務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
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申請
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
狀或者賠償。
F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
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 16.3 條項下第 C 至第 F 項權利,與受托人意
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H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zhí)行時,受益人有
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I 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受益人的義務
A 受益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相關費用和稅費。
B 在本合同允許轉讓信托受益權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轉讓信托受
益權,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相關的轉讓手續(xù)。
C 受益人有義務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將有效、完整的聯(lián)系方式和信托
利益分配賬戶資料以書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確保受益人信息準
確無誤。
D 受益人應簽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資料和信息,
并保證提供、填寫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資料、信息及聯(lián)系
方式,若預留的資料、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
受托人。
E 法律規(guī)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 17 條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條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時限和不損害全體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即受益
人)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本信托計劃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
委托人(即受益人)請求查閱、抄錄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計劃賬目以及
處理信托計劃事務的其他文件時,如果受托人認為該請求有可能損害其他受
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權拒絕其請求。
17.2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時間
(1) 定期報告
A 信托計劃成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受益人人數(shù)與信托
單位總份數(shù)等事項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對于受托人關聯(lián)人
作為信托計劃委托人(受益人)的情況應當在披露中予以專項說
明。
B 信托 計劃成立后,受托 人于每周第一個 交易日在受托人網 站
www.zhtrust.com 和營業(yè)場所公布上一交易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
和信托單位凈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詢;受托人于每月的前
十個交易日內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單位截至上月末的凈值
書面材料;受托人應隨時應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交易日
信托單位凈值。
C 季度報告
受托人應按季編制信托事務報告書,將本季度的信托計劃資金管
理報告、信托計劃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報告
放在受托人的營業(yè)場所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詢。
D 清算報告
受托人應于信托計劃終止且分配完畢后 10 個工作日內編制并以書
面信函方式向受益人送達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無需審計。
(2) 臨時報告。
如信托計劃發(fā)生如下情形之一,受托人應當在獲知情況后 2 個工作日
內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受
托人采取的應對措施。
A 受益人大會的召開,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會召開后 10 個工
作日內將受益人大會決議以信函形式向全體受益人進行披露;
B 提前終止信托合同;
C 更換保管人、證券經紀商;
D 受托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fā)生變更;
E 受托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信托經理發(fā)生變動;
F 涉及受托人管理職責、信托財產的訴訟;
G 受托人受到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或其他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
H 受托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及信托經理受到行政處罰;
I 關聯(lián)交易事項;
J 收益分配事項;
K 信托財產凈值計價錯誤達百分之零點五(含)以上;
L 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M 投資顧問發(fā)生可能影響信托財產投資運作的重大事件;
N 因法律法規(guī)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
項時;
O 中國銀監(jiān)會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有權通過在受托人網站公告、寄送書面文件或發(fā)送電子郵件等方式之
一向委托人(即受益人)披露。同時,上述已披露信息將在受托人的辦公場
所存放備查,可由受益人來函索取時由受托人寄送。受托人通過上述任意一
種信息披露方式進行披露即視為受托人向受益人履行完畢信息披露義務。
17.4 責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曉或應當知曉上述信息披露內容之日起 10 個工作
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內容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
正當行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進行變更時(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召開受益人
大會方式、根據(jù)本合同第 18.3 條約定進行變更等方式),變更事項自實施之
日起自動適用于信托計劃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包括變更實施后新認購信托
計劃的委托人/受益人、通過受讓信托受益權成為信托計劃受益人等各種情
形)。受益人應通過受托人網站等方式自行查閱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的變更事
項,受托人無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計劃的受益人披露。
第 18 條 受益人大會
18.1 受益人大會的組成
受益人大會由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有關法律和信托計劃文件的
規(guī)定行使職權。
18.2 受益人大會的決議事項
出現(xiàn)如下事項而信托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
定:
(1) 出現(xiàn)本合同未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計劃或者延長信托計劃期限的情
形。
(2) 改變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方式。
(3) 擴大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除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
(4) 更換受托人。
(5) 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
(6) 受托人認為需要由受益人大會表決的事項。
(7) 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18.3 不需受益人大會審議的事項
出現(xiàn)如下事項,不需召開受益人大會或取得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受托
人有權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關信托計劃文件:
(1) 調低信托管理費、保管費及其他由信托計劃財產或委托人承擔的費用。
(2)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調整信托計劃的估值基準日、費用計提日、費
用核算日、分配日。
(3) 變更證券經紀商、保管銀行、代銷機構(如有)等相關服務機構。
(4) 因新法律頒布或法律修訂而對本合同進行修改。
(5) 以不會導致本信托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方式對本合
同進行修改。
(6) 以對受益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方式對本合同進行修改。
(7) 若全體委托人與受托人協(xié)商一致,可通過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形式確定
的事項,無需另行召開受益人大會。
(8) 按照法律法規(guī)或信托計劃文件規(guī)定不需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18.4 受益人大會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時,代表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shù))的受益人有權自
行召集。代表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shù))的受益人要求
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向受托人提出書面提議。受托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議的受益人代表發(fā)
出書面通知。受托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
召開。受托人決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單位總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數(shù))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受益人大會。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會的,應當提前 10 個工作日采取網站公告、郵寄
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會的,應當提前 10 個工作日
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金融時報》等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3) 召集的公告內容
公告內容應包括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
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公告事項進行表決。
18.5 受益人大會的召開
(1) 召開的條件
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數(shù))信托單位的受益人
參加,方可召開。本款約定的信托單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
大會召開前第 10 個工作日在受托人處記載的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為準。
(2) 召開的形式
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xiàn)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具
體召開方式由召集人決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會,
應采用現(xiàn)場方式召開。
(3) 受益人大會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單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shù))的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大會
的,應在召開前 10 個工作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會議;受
托人因故無法參加會議的,召集人應聘請律師列席會議。
18.6 受益人大會議事規(guī)則
(1) 表決權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 表決事項及規(guī)則
A 受益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shù))通過;但出現(xiàn)本合同未約定的
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托人或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的事項,
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B 受益人大會的各項議案或同一項議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C 出席受益人大會的受益人或其代表,應當對提交表決的審議事項
發(fā)表如下意見: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完整填寫、未按要求填寫、
錯誤填寫、同一審議事項填寫超過一項意見、字跡無法辨認、涂
改且未在涂改處簽名或加蓋公章以示確認、未按要求簽署的表決
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受益權份數(shù)的表決結果
計為“棄權”。采取現(xiàn)場方式召開的受益人大會,受益人或其代表
出席但未填寫或未反饋表決票的,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
所持信托受益權份數(shù)的表決結果計為“棄權”;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的受益人大會,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填寫或未反饋表
決票的,視為投票人未出席。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會的受益人應制作受益人大會會議記錄,出席
會議的受益人代表、會議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會議決
議。會議記錄內容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出席受益人
大會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單位、會議議題和議程、出席受益
人大會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對審議事項的發(fā)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
的表決方式及結果。會議記錄交由受托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限與
信托計劃其他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別規(guī)則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會,應由受托人見證或者由列席會議的律
師出具書面意見,以證明會議的召開及相關決議的形成符合法律規(guī)定
及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否則受托人有權不執(zhí)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
益人大會所做出的決議。
18.7 受益人大會決議的效力
受益人大會作出有效決議的事項,視同全體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益
人大會的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約束力,但該受益人大會的召集、
召開、議事規(guī)則等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除外。受益人大會
決議自受益人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18.8 受益人大會決定事項的通告和報告
(1) 決定事項的通告
A 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會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受益人大會決議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
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會由受益人負責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會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受益人大會決議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或《金融時報》等全國性報紙上公告,并視為通知全體受益人,
同時將大會決議書面告知受托人。
(2) 決定事項的報告
召集人應當在受益人大會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受益人大會決議
向監(jiān)管部門報告。
18.9 受益人大會的費用承擔
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
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
第 19 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繼承和其他非交易過戶
19.1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 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條件
A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取得受托人同意。未經受托人同意,
受益人不得轉讓信托受益權。
B 信托受益權的受讓人應當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
理辦法》規(guī)定的合格投資者。
C 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
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受益人轉讓信托
受益權的,其作為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擔的信托
計劃項下其他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2) 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程序
A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根據(jù)受托人制定的關于信托受益權轉
讓的相關程序和規(guī)則,與受讓人持受托人認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
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
有權不予辦理登記手續(xù)。
B 轉讓人與受讓人未按照上述約定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的,受托人仍
視原受益人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發(fā)生的經濟和法律糾紛與受托
人無關。
C 成功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登記手續(xù)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權轉
讓申請回執(zhí)》中確定的信托受益權正式轉讓生效日期為登記日。自登記
日起,受托人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計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讓人分
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視為受托人依約履行《信托合同》
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義務,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因信托利益歸屬問題產
生的一切爭議與受托人無關。
(3) 轉讓手續(xù)費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與受讓人無需繳納轉讓手續(xù)費。
19.2 信托受益權的繼承
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繼承。如發(fā)生信托受益權繼承事項,
合法繼承人須向受托人提出繼承申請(一式二份),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認可
的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登記手續(xù)。如繼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受托人有權拒絕向繼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19.3 信托受益權的其他非交易過戶
除上述第 19.1 條和第 19.2 條之外,受托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政府機構的要求
在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前提下辦理信托受益權的非交易過戶。
第 20 條 賬戶的變更
20.1 信托利益分配賬戶的變更
(1) 必備證件
信托利益分配賬戶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計劃存續(xù)
期間,受益人變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賬戶,應持如下必備證件到受托人
營業(yè)場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機構處辦理信托利益分配賬戶變更確
認手續(xù)。經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郵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備證件的
復印件。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本人新的銀行卡或
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辦理信托利益分配賬戶的變更
確認手續(xù),應當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證明
原件外,還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新的銀行卡或活期
存折原件以及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C 受益人為機構的,若經辦人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需
提供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法
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證明書原件以及機構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需
加蓋公章);若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則經辦
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還需持經辦人自己的身份證明原件和由法
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辦理手續(xù)
受益人(或授權代理人)應當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機構的
要求填寫《受益人信息變更通知書》一式兩份,并應受托人的要求提
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和變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復印件
等文件。上述復印件均應由受益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以證明與原
件相符。
20.2 信托計劃財產專用銀行賬戶的變更
受托人變更信托計劃財產專用銀行賬戶,有權以本合同約定的通知和送達的
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 21 條 受托人的變更
21.1 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如出現(xiàn)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職責終止:受托人
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受托人辭
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1.2 變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條件
受托人職責終止時,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會選任。以選任新受托人為審議事
項的受益人大會由代表信托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變更受托人應
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條件:
(1) 本合同所約定的信托報酬、信托計劃費用及信托計劃稅費已經全部結清。
(2) 經受益人大會同意。
(3) 信托計劃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的全部費用已結清。
(4) 新受托人的選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換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計劃項下原受托人義務與責
任的確認書。
21.3 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受托人或其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計劃財產,協(xié)助新
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務及信托計劃財產。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職責之前,原受托
人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新受托人選出后,原受托人
應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計劃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xù)。
21.4 自信托計劃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
務終止。因信托計劃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產生的應由原受托
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原受托人繼續(xù)承擔,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該等責
任。
第 22 條 信托計劃的終止和延期
22.1 信托計劃的終止
(1) 信托計劃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未經受托人
書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或信托計劃。
(2) 發(fā)生如下任一情形時,信托計劃終止:
A 信托計劃期限屆滿,且沒有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計劃延期的情
形。
B 因信托單位凈值觸發(fā)止損線,受托人變現(xiàn)全部信托計劃財產,且
受托人決定提前終止信托計劃。
C 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D 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產生新受托人。
E 信托計劃存續(xù)期滿 12 個月后,經提前至少【15】個工作日書面通
知受托人,次級委托人有權提前終止本信托計劃,信托計劃提前
終止日屆時以書面通知記載為準;其他情形下,次級受益人申請
提前終止信托計劃,且經優(yōu)先級委托人及受托人書面同意的。
F 信托計劃的存續(xù)違反信托計劃目的。
G 信托計劃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無法實現(xiàn)。
H 信托計劃被撤銷。
I 信托計劃被解除。
J 全體受益人書面放棄信托受益權。
K 信托計劃項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終止。
L 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適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計劃的規(guī)范性
文件等變化、監(jiān)管部門及/或基金業(yè)協(xié)會要求。
M 信托計劃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等合作機構停止為本信托計劃提
供服務的情況。
N 發(fā)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如上述情形導
致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限制發(fā)生變化、以及投資操作受到限制等),
導致本信托計劃難以繼續(xù)投資運作,次級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請?zhí)?br/> 前終止,經過優(yōu)先級委托人同意,且受托人決定提前終止的。
O 受托人認為有必要提前終止的其他情形。
P 法律規(guī)定的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3) 發(fā)生上述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情形的,受托人應當在該情形出現(xiàn)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以在受托人網站公告、寄送書面文件或發(fā)送電子郵件等
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說明信托計劃提前終止的原因。
(4) 信托計劃終止后,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主體。受托人
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本合同的約定進行信托計劃清算工作,編制清算
報告,并以本合同約定方式將清算報告披露給受益人。
(5) 信托計劃財產在清算期間產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有。
22.2 信托計劃的延期
(1) 發(fā)生如下任一情形時,受托人有權決定本信托計劃延期:
A 信托計劃期限屆滿,信托計劃財產未全部變現(xiàn)。
B 信托計劃財產涉及訴訟或仲裁,且訴訟或仲裁的執(zhí)行程序尚未終
結。
C 受托人認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D 法律規(guī)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 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限屆滿時,因證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財產無法全
部變現(xiàn),信托計劃期限將自動延長至停牌證券全部變現(xiàn)為止。
(3) 發(fā)生上述信托計劃延期情形時,受托人應當在該情形出現(xiàn)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在受托人網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
說明信托計劃延期的原因。
第 23 條 保密事項
23.1 雙方對于本合同簽署和履行過程中獲得的關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交易的
文件資料和對方的商業(yè)秘密(以下統(tǒng)稱為“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非
出現(xiàn)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訴訟、仲裁等法律爭議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監(jiān)管機構履行監(jiān)管職責之需要。
(4) 合同相對方或保密信息的權利人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23.2 未經受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將信托計劃文件內容或與信
托計劃相關信息披露給新聞媒體或者發(fā)表聲明。雙方同意,進一步采取所有
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關聯(lián)公司、雇員或任何其他人員以及雇
用的中介機構和企業(yè)未經授權獲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3.3 雙方一致同意,無論本合同是否變更、中止、解除、終止,本條約定對雙方
一直具有約束力,除非有關保密信息的權利人書面同意相對方解除保密義務;
或該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違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經進入公共領域而為公眾
所知悉;或出現(xiàn)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免除保密義務和責任的情形。
第 24 條 通知與送達
24.1 通知事項
(1) 本合同記載的一方當事人通訊地址或其他聯(lián)絡方式發(fā)生變化的。相對
方在收到有關變更通知之前根據(jù)變更前的聯(lián)系方式所發(fā)出的往來文件
視為有效。
(2) 受托人認為因履行受托管理職責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項。
(3) 委托人和受益人發(fā)生其他變化,有可能影響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的事項。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項。
24.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項下要求的或允許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
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做出。通知應采用傳真方式,或專
人遞送方式,或郵資預付的掛號信方式或特快專遞方式遞送至本合同所列的
本合同當事人的地址或傳真號碼。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發(fā)出通知的,還
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網站公告、手機短信、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
24.3 通知時間
上述通知事項應自發(fā)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期限內由
通知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相對方。如果在信托計劃期限屆滿前發(fā)生變化,通知
方應至遲在信托計劃期限屆滿前 1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相對方。
24.4 送達生效時間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網站公告、手機短信、電話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
委托人或受益人發(fā)出通知的,受托人發(fā)出當日視為送達。
(2) 信托當事人以專人遞送、特快專遞、掛號信或傳真的方式發(fā)出通知的,
在如下條件下送達生效:
A 以專人遞送、特快專遞或掛號信方式發(fā)出的,以收件人簽收日為
送達日;收件人未簽收或拒絕簽收的,以專人送達當日或特快專
遞或掛號信寄出日后的第 5 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B 以傳真方式發(fā)出的,以發(fā)出方收到其傳真機發(fā)出確認回執(zhí)時視為
送達。
C 同時采用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送達方式的,送達時間以其中最快
達到相對方者為準。
24.5 責任承擔
本合同項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發(fā)送可由有權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
當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通知或送達義務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和經
濟損失由未履行義務的一方自行承擔。因信托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未能或延
遲向有權接收通知的一方遞送任何通知、要求、請求、同意、批準、聲明或
其他通訊,并不影響相關通知、要求、請求、同意、批準、聲明或其他通訊
送達的效力。
第 25 條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
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zhàn)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
法律頒布或對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5.2 如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相對方,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jié)和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雙方協(xié)商延期履行本合
同或終止本合同。
25.3 如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采取適當?shù)拇胧┓乐箵p失的
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在損失擴大的范圍內要求部
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 26 條 違約責任
26.1 一般原則
信托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該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
償因其違約行為而使對方遭受的直接損失,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6.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除前述違約賠償一般原則外,委托人的如下行為也構成違約。委托人應就如
下事項向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
(2) 因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合法性存在問題或指定的信托財產
管理運用方式存在問題而導致受托人受到起訴或任何調查。
(3) 委托人在信托計劃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陳述和保證是錯誤的或虛假的。
(4) 如委托人為金融機構且以其發(fā)行產品合法募集的資金加入本信托計劃,
委托人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產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發(fā)行產品的投資者披
露本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風險,致使受托人遭受損失。
(5) 委托人違反其在信托計劃文件項下其它義務或責任。
26.3 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應盡義務包括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被違背的,視為
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含信托計劃)
因此蒙受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受托人因管理不當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合同的規(guī)定致使信托資金損失的,
受托人應當以其固有財產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受托人違反信托計劃目的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
計劃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計劃財產的原狀
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信托管理費。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導致本信托計劃提前終止的,受托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費無需返還。
26.4 受托人對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計劃財產損失免于承擔責任:
(1) 不可抗力。
(2) 依據(jù)投資顧問出具的已經過形式審查的投資建議,受托人進行的投資
操作。
(3) 依據(jù)當時有效的法律、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他政府機構的規(guī)定以及受益人
大會決議,受托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4) 受托人決定行使或不行使本合同第 10.5 條約定的處置并變現(xiàn)信托計劃
財產的權利。
(5) 信托計劃投資產品的發(fā)行人或相關主體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實、不
準確、不完整以及違反法律或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
(6) 信托計劃聘請的相關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銀行、證券經紀商、
律師事務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該等機
構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該等機構違反與受托人簽署的
相關協(xié)議。
(7)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實、準確、有效的身份資料、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或
前述信息變更未及時通知受托人,導致受托人無法及時傳遞信息至委
托人、無法進行信息確認或信息確認有誤的。
(8) 因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適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計劃的規(guī)范性文
件等變化、監(jiān)管部門及/或基金業(yè)協(xié)會要求、本信托計劃所選擇的證券
經紀機構等合作機構停止為本信托計劃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發(fā)生信
托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況或發(fā)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見
的重大變化(如上述情形導致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限制發(fā)生變化、以及
投資操作受到限制等),導致本信托計劃難以繼續(xù)投資運作,受托人提
前終止本信托計劃的。
第 27 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27.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釋、履行、修改和終止等事項均適用中國內地法律。
27.2 對于因本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合同當事
人應盡量通過協(xié)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
點為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爭議處理期間,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資產管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資產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權
益。
27.3 在協(xié)商或仲裁期間,對于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 28 條 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期限
28.1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法人加蓋公章/
合同專用章(僅限金融機構)/理財業(yè)務專用章(僅限金融機構)),并經受托
人加蓋公章后成立。
28.2 本合同在同時滿足如下條件時生效:
(1) 本合同成立。
(2) 委托人已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3) 信托計劃成立。
28.3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計劃終止之日或委托人不再持有任
何信托單位之日止。
第 29 條 合同的完整
29.1 《信托計劃說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約定的,以《信托計劃
說明書》或其它信托計劃文件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說明書》或其它
信托計劃文件的內容不一致,優(yōu)先適用本合同。
29.2 《認購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委托人簽署本合同的同時應簽署
《認購風險申明書》。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時,《認購風險申明書》由信托
受益權的受讓人自動承受。
29.3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本合同需變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
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
優(yōu)先受益人向第三人轉讓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權,則對本合同的任何修訂
由受托人與新受益人協(xié)商確定。
29.4 本合同如有附件,則附件(包括基于附件產生的其他法律文件)為本合同的
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轉讓信托受益權,則信托受益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
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6 本合同項下的由雙方共同達成的書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說明
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30 條 條款的獨立
30.1 本合同各個條款之間效力獨立,如遇中國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實踐的任何
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者失去強制執(zhí)行性的,本合同
任何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強制執(zhí)行性不受影響,但該非法、無效或
者失去強制執(zhí)行性的條款嚴重損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圖和含義的
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約定依屆時有效的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合同
的其它條款將繼續(xù)有效。此種情況下,本合同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原約
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合同相應的目的和精神。
第 31 條 合同的解釋
31.1 本合同由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xié)商而訂立的。對本合同的解釋不應
考慮任何對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釋或詮釋的假設或規(guī)則。
31.2 本合同的不同條款和分條款的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影響本合同任何
條款的含義和解釋。
31.3 《信托合同》是信托計劃文件的組成部分。信托計劃文件的解釋和說明以法
律為準,對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最終解釋和說明權歸受托人。
第 32 條 合同的解除
32.1 發(fā)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喪失實際履約能力,相對方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
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相對方的經濟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
喪失訂立時的基礎或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時,相對方有權以書面通知
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雙方或一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的,雙方均可
以書面方式通知相對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雙方經過協(xié)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5) 法律規(guī)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xiàn)。
32.2 如果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無需返還已收取的
信托管理費。
32.3 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日期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
書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協(xié)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雙方達
成協(xié)議之日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2.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一方向相對方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2.5 在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本合同的解除并不會導致本信托計劃下其他《信托合
同》的解除,也并不導致信托計劃終止。
第 33 條 其他事項
33.1 申明。本合同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文件,對本合同、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等信托計劃文件的內容已經閱悉,
均無異議,并對信托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的法
律含義有一致的理解。
33.2 錄音錄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權受托人對與本信托計劃相關的談話進行電話
或電子錄音、錄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關的法律程序中出示電話或電子錄
音、錄像及相關電子記錄作為證據(jù)。
33.3 期間的順延。本合同項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
下一工作日。
33.4 計量單位。本合同項下一切金額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小
數(shù)點后兩位四舍五入的余額由受托人根據(jù)具體情況自行決定計入本合同項
下的信托計劃費用、信托計劃稅費或信托計劃利益中的一項或數(shù)項。
33.5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兩份,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編號為[ ]《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
的《信息及簽字頁》。
信息及簽字頁
特別提示:本信托計劃不承諾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不保證信托計劃
最低收益。信托計劃投資有風險,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
文件并與受托人或次級委托人進行充分溝通,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請委托人務必使用正楷填寫本頁,并確保填寫的資料完整、真實、準確、有效,
如因委托人填寫錯誤或未填寫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委托人類型 □自然人
(請在您的選項處劃“√”) □法人或其他組織
姓名:
證件號碼:
自然人
證件類型及有效期:
國籍及職業(yè):
名稱:
委托人
及受益 證件號碼:
人基本 證件類型及營業(yè)期限:
信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類型及有效期: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證件類型及有效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選填) 其他聯(lián)系人(選填)
傳真(選填) 電子郵箱(選填)
手機(必填)
固定電話
開戶名稱
信托利
益 分 配 開戶銀行 銀行 分行 支行
賬戶
銀行賬(卡)號
認 購 資 (大寫) 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金金額 (小寫) ¥
認購信托單位的類型 □優(yōu)先信托單位
(請在您的選項處劃“√”) □次級信托單位
注:委托人填寫的認購資金金額與受托人確認成功認購的信托資金金額不一致的,以受托人
確認金額為準。
委托人 受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機構蓋章并由有權簽字人簽章:
本合同由以上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
附件一:
優(yōu)先信托利益分配流程
受托人需在優(yōu)先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個工作日內(含)將款項劃付給優(yōu)先受益人。
受托人與優(yōu)先受益人雙方就資金劃付流程約定如下:
(1)受托人應在資金劃付前一個工作日向優(yōu)先受益人發(fā)送《資金劃付通知書》,優(yōu)先受
益人如對《資金劃付通知書》內容有異議,需在收到《資金劃付通知書》的當日向受托人出
具《資金劃付通知書》回執(zhí),如優(yōu)先受益人未于收到《資金劃付通知書》當日出具回執(zhí)的視
為無異議;
(2)受托人向保管銀行發(fā)送劃款指令,并明確要求保管銀行劃付資金時在劃款摘要中
備注對應的 SPV 代碼;
(3)資金劃付至優(yōu)先受益人賬戶后,優(yōu)先受益人核對劃款摘要信息,若發(fā)現(xiàn)保管銀行
未按照要求在劃款摘要中備注對應的 SPV 代碼,優(yōu)先受益人將向受托人發(fā)送《招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款項查詢函》,受托人需在收到《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款
項查詢函》的當日對查詢函進行回復。
優(yōu)先受益人聯(lián)系部門:
優(yōu)先受益人聯(lián)系人 1:
姓名:張翠
電話:0755-83195476
郵箱:cheung_chui@cmbchina.com
傳真:0755-830765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4 樓資產管理部(518040)
優(yōu)先受益人聯(lián)系人 2:
姓名:崔爽
電話:0755-83173650
郵箱:cuishuang@cmbchina.com
傳真:0755-830765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4 樓資產管理部(518040)
受托人聯(lián)系部門:
受托人聯(lián)系人 1:
姓名:
電話:
郵箱:
傳真:
地址:
受托人聯(lián)系人 2:
姓名:
電話:郵箱:
傳真:地址:
如上述聯(lián)系人變更的,應提前 5 個工作日向對方通過電郵、傳真或書面方式出具加蓋聯(lián)
系人所在部門業(yè)務章的通知函件。
附件二:
資金劃付通知書(樣本)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將于 年 月 日向你行劃付一筆金額為¥ 的款項,具體信托計劃
信息如下:
信托計劃(SPV)名稱
SPV 代碼 (SPV 代碼為招行系統(tǒng)內編碼,可向招行聯(lián)系人確認)
信托計劃總金額 ¥
融資企業(yè)全稱
起息日 到期日
劃款類型 (提前還款、按期還本付息、按期付息……)
劃款本金 ¥
劃款利息 ¥
金額計算過程
是否提前終止 是否有罰息 罰息金額
特此通知!
落款: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
簽章(若有):
年 月 日
資金劃付通知書回執(zhí)
信托計劃(SPV)名稱
SPV 代碼
融資企業(yè)全稱 擬劃付金額是否準確
擬劃付金額錯誤原因 (僅對方計算的劃付金額不正確才需填寫)
項目部門(團隊)審批
經辦 復核
(僅提前還款需要)
資產管理部運行管理部 經辦 復核
附件三: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款項查詢函(樣本)
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我行于 年 月 日收到貴司劃付一筆金額為¥ 的款項,因保管人劃款
時的劃款摘要中未備注具體 SPV 代碼,無法確認款項對應的信托計劃及融資人名稱,煩請貴
司核實并填寫回執(zhí),簽章后發(fā)送我行相關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人:**,電話:***,郵箱:****,傳真:***。
感謝貴司一直以來對我行工作的支持!
招商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
年 月 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款項查詢回執(zhí)
信托計劃(SPV)名稱
SPV 代碼
融資企業(yè)全稱
信托計劃總金額 ¥
起息日 到期日
劃款類型 (提前還款、按期還本付息、按期付息……)
本金金額 ¥
利息金額 ¥
金額計算過程
是否提前終止 是否有罰息 罰息金額
回執(zhí)請加蓋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業(yè)務專用章后回傳或將掃描件發(fā)送相關聯(lián)系人
附件四:
優(yōu)先級委托人授權書
授 權 書
編號:
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我方作為出資人(委托人)就貴司同意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稱“托管
人”)向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以下稱“接收方”)發(fā)送(發(fā)送形式包括系統(tǒng)直連、定期數(shù)據(jù)
包發(fā)送等)“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稱“產品”)的相關數(shù)
據(jù)事宜予以同意并確認。我方知悉并同意,以上述方式發(fā)送的產品相關數(shù)據(jù)范圍包括但不限
于資產代碼、名稱、數(shù)量、成本、市值、杠桿比例、預警線、平倉線等包含底層資產全部信
息在內的各類數(shù)據(jù)信息,具體要素以我方要求的為準,屆時托管人配合接收方實現(xiàn)數(shù)據(jù)正常
導入系統(tǒng)。
托管人向接收方發(fā)送的產品相關數(shù)據(jù),僅用于接收方了解該產品委托資產的具體投資狀
況。未經我方事先書面同意,貴司不得直接或同意托管人向除我方指定的接收方以外的其他
任何第三方披露與產品相關的任何數(shù)據(jù)信息,但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機構要求必須披露的除
外。我方同意并確認:如托管人向接收方提供的上述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與貴司依據(jù)協(xié)議或其他約
定向我方另行提供的經托管人復核確認的定期監(jiān)測報告、對賬單等所載信息不一致的,我方
仍以貴司提供且經托管人復核確認的內容為準。
本授權書自我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與相關產品合同約定的合同有效期一致。
授權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次級委托人授權書
授 權 書
編號:
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我方作為出資人(委托人)就貴司同意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稱“托管
人”)向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以下稱“接收方”)發(fā)送(發(fā)送形式包括系統(tǒng)直連、定期數(shù)據(jù)
包發(fā)送等)“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稱“產品”)的相關數(shù)
據(jù)事宜予以同意并確認。我方知悉并同意,以上述方式發(fā)送的產品相關數(shù)據(jù)范圍包括但不限
于資產代碼、名稱、數(shù)量、成本、市值、杠桿比例、預警線、平倉線等包含底層資產全部信
息在內的各類數(shù)據(jù)信息,具體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為準,屆時托管人配合接收方實現(xiàn)數(shù)據(jù)正
常導入系統(tǒng)。
托管人向接收方發(fā)送的產品相關數(shù)據(jù),僅用于接收方了解該產品委托資產的具體投資狀
況。未經我方事先書面同意,貴司不得直接或同意托管人向除接收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披露與產品相關的任何數(shù)據(jù)信息,但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機構要求必須披露的除外。我方同
意并確認:如托管人向接收方提供的上述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與貴司依據(jù)協(xié)議或其他約定向我方另
行提供的經托管人復核確認的定期監(jiān)測報告、對賬單等所載信息不一致的,我方仍以貴司提
供且經托管人復核確認的內容為準。
本授權書自我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與相關產品合同約定的合同有效期一致。
授權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
授 權 書
編號: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依據(jù)“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全體委托人對我公司出具
的編號為【 】的《授權書》,我公司特同意貴司向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以下稱“接收方”)
發(fā)送(發(fā)送形式包括系統(tǒng)直連、定期數(shù)據(jù)包發(fā)送等)“云南信托-利亞德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
金信托計劃”(以下稱“產品”)的相關數(shù)據(jù),數(shù)據(jù)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資產代碼、名稱、數(shù)量、
成本、市值、杠桿比例、預警線、平倉線等包含底層資產全部信息在內的各類數(shù)據(jù)信息,具
體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為準。
貴方向接收方發(fā)送的產品相關數(shù)據(jù),僅用于接收方了解該產品委托資產的具體投資狀況。
未經我方事先書面同意,貴司不得向除接收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與產品相關的任何
數(shù)據(jù)信息,但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機構要求必須披露的除外。
本授權書自我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與相關產品合同約定的合同有效期一致。
授權人: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