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萊特:2019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公告日期:2020/1/2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京天股字(2019)第 616 號
致: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9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
中現場會議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廣東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金桐路 21 號公司六樓
會議室召開。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師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
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的
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
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
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9 年第四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
公司關于召開 2019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增加議案后)》(以下簡稱“《股
東大會通知》(增加議案后)”)以及本所律師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同時審
查了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身份和資格、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并參與了本次
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票的現場監(jiān)票計票工作。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管理辦法》和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yè)務執(zhí)業(yè)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
經發(fā)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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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fā)表
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
應法律責任。
本所及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隨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予以審核公告,并依
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
會,并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出了《股東大會通知》。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同意將《關于公司主要股東及其
一致行動人表決權恢復的議案》提交本次股東大會表決,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
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出了《股東大會通知》(增加議案后)。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取消 2019 年第四次臨時
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議案》;同日,公司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出了《關于取消
2019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部分議案暨召開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對本次股東大
會審議的議案進行了調整。前述公告文件中均載明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召開時間、召開方式、出席對象、召開地點、審議事項和投票方式等內容。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現場
會議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廣東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金桐
路 21 號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并由公司董事長陳開元先生主持,完成了《股東大
會通知》(增加議案后)所載全部會議議程。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通過深交所交
易系統和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
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股東
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包括網絡投票方式)共 30 人,
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70,933,85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6.9736%,其中:
1、根據出席公司現場會議股東提供的股東持股憑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股東的授權委托書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代表(含股東代理人)共計 6 人,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58,291,33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0.3838%。
2、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的股東共計 24 人,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2,642,524 股,占公司股份總
數的 6.5898%。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
股東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23 人,
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數 1,992,52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1.0386%。
除上述公司股東及股東代表外,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本所律師出席了會議,高級
管理人列席了會議。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網絡投票股東資格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證券交易所系統進行認證。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所表決的事項均已在《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列入議程的議案進行
了審議和表決,未以任何理由擱置或者不予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事項的現場表決投票,由股東代表、監(jiān)事及本所律師共同
進行計票、監(jiān)票。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情況,以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統計結果為準。
經合并現場及網絡投票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70,933,854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1,992,524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
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二)《關于選舉姜旭為公司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70,933,854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1,992,524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
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
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李怡星
經辦律師:顧明珠 唐江華
2020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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