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之
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深圳市福田區(qū)金田路 4018 號安聯(lián)大廈 B 座 11 層
電話:0755-88286488 傳真:010-88286499 郵編: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
記的法律意見
編號:06G20170367-00005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比森”或“公司”)的委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
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公司章程》,
按照中國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深圳市艾比森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
事宜(以下簡稱“本次授予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已對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見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其已向本
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所需的全部原始書面資料或副本資料或口頭陳述,且全
部文件、資料或口頭陳述均真實、完整、準確;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
法律意見所需的全部有關事實,且全部事實真實、準確、完整;其向本所提交的
各項文件、資料中的簽字與印章真實有效,公司有關人員在本所律師調(diào)查、驗證
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真實、準確、完整,所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相
符;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項文件、資料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
其簽署行為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
本所律師依據(jù)本法律意見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
規(guī)定及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對本法律意見出具日前已
經(jīng)發(fā)生或存在的事實及對有關事實的了解發(fā)表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僅供艾比森本次授予事項之目的使用,未經(jīng)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艾比森本次授予事項事項的必備文
件,隨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報或公告,并對本法律意見內(nèi)容依法承擔責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
本所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項的批準與授權
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開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逐項審議通過《關
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
于將陳云先生作為股權激勵對象的議案》、《關于公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
2017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股東大會已經(jīng)批
準2017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并
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深
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
的議案》,確定 2017 年 9 月 21 日為首次授予日,授予 296 名激勵對象 466.10 萬
份股票期權,授予 289 名激勵對象 325.15 萬股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監(jiān)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圳
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
議案》,同意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并對本次激勵對象名單進
行核實。
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調(diào)整及授權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
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 2017 年 9 月 21 日,授予 296 名激勵
對象 466.10 萬份股票期權,授予 289 名激勵對象 325.15 萬股限制性股票。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授予事項事項已取得了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合
《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guī)定。
二、本次授予對象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深
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
的議案》,確定授予 296 名激勵對象 466.10 萬份股票期權。公司獨立董事對上述
事項發(fā)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本次授予的對象作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
格合法有效。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監(jiān)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圳
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
議案》,并對本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公司監(jiān)事會認為,
本次授權對象均為《激勵計劃》中確認的激勵對象,其作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
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授予的對象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
規(guī)定。
三、本次授予事項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據(jù)公司召開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
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
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確定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根據(jù)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9月21日審議通過《深圳市艾
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同意確定2017年9月21日為首次授予日。
根據(jù)《激勵計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為交易日,且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本次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nèi)。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確定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
的相關規(guī)定。
(二)本次授予條件成就情況
根據(jù)《激勵計劃》,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如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獲授權益。
1.公司未發(fā)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nèi)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36個月內(nèi)出現(xiàn)過未按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fā)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nèi)年內(nèi)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nèi)被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nèi)因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上述授予條件已經(jīng)滿足,公
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guī)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授予事項已取得了必要的批準和授權;
艾比森本次授予的對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guī)定;
艾比森本次授予事項符合《管理辦法》和公司《激勵計劃》所規(guī)定的授予條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
(此頁為《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登記的的法律意見之簽
署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于秀峰
承辦律師:
賀存勖
承辦律師:
胡冬智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