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深圳市福田區(qū)金田路 4018 號安聯(lián)大廈 B 座 11 層
電話:0755-88286488 傳真:010-88286499 郵編: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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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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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06G20160290-00006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比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賀存勖律師、吳永富律
師出席艾比森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并出具本
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
以及《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而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艾比森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
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
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不對
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fā)表
意見。
本法律意見僅供艾比森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jù)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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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xiàn)出具法
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
(一)2017年4月7日,艾比森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會議提請召開
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
(二)2017年4月8日,艾比森在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及公司關于召開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
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載明了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說明了股東
有權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
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公司聯(lián)系地址及聯(lián)系人等。同時,通知中
列明了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并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三)艾比森本次年度股東大會于2017年5月4日(星期四)在公司20層A會
議室(深圳市龍崗區(qū)坂田街道雪崗路2018號天安云谷產業(yè)園一期3棟A座20層)
召開,其中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
至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經查驗,公司董事會已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召集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并已對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的議案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艾比森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丁彥輝先生
主持,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艾比森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現(xiàn)行
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董事會。
(二)根據(jù)出席本次年度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簽名、授權委托書及深
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shù)據(jù),參與本次會議表決的股東及授權代理人共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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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226,156,121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70.8384%,其中現(xiàn)
場出席會議表決股東及授權代理人7名,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226,147,321股;
網絡參與表決股東1名,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8,8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
0.0028%。
(三)出席會議的人員還有部分董事、監(jiān)事、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本所律師。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
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就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議案以現(xiàn)場投票和網
絡投票方式進行了逐項表決。會議推選的代表進行了計票和監(jiān)票工作。
(二)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議案
1.審議通過《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226,147,3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61%;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684%;反對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2.6316%。
2.審議通過《2016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226,147,3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61%;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684%;反對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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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2.6316%。
3.審議通過《2016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表決結果:同意226,156,1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9,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
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4.審議通過《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226,156,1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9,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
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5.審議通過《關于董事、監(jiān)事2016年度薪酬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26,147,3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61%;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684%;反對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2.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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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議通過《關于董事長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26,147,3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61%;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684%;反對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2.6316%。
7.審議通過《關于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26,147,3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61%;
反對8,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39%;棄權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684%;反對8,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2.6316%;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8.審議通過《關于未來三年(2017年-2019年)股東回報規(guī)劃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26,156,1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9,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
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9.審議通過《關于續(xù)聘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2017年度審
計機構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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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同意226,156,1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
表決情況如下:同意9,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
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的資格、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會議決
議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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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于秀峰
承辦律師:
賀存勖
承辦律師:
吳永富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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