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電: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8/27
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2020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
板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
監(jiān)管要求》、《創(chuàng)業(yè)板信息披露業(yè)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及閑置募集資金
使用(2014年1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4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等相關法律、
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fā)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fā)
行股票、配股、增發(fā)、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fā)行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健全并確保本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yè)實施的,公司確保該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業(yè)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xù)督導期間對本制度規(guī)定的事項履
行保薦職責,按照《證券發(fā)行上市保薦業(yè)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
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及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公司募集資金管
理的持續(xù)督導工作。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以下簡稱“專戶”),
該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資金應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原則
不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
資金專戶。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也應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
管理。
第七條 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yè)
銀行(以下簡稱“商業(yè)銀行”)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協(xié)議
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
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公司及商業(yè)銀行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yè)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yè)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公司、商業(yè)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xié)議簽訂后將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xié)議主要
內容。上述協(xié)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yè)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
公司應當自協(xié)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xié)議,并及時報深圳
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
第八條 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yè)銀行履行協(xié)議。商業(yè)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保
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
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xié)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上述內容應納入
本制度第七條所述的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之中。
第九條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商業(yè)銀行履行協(xié)議的,保薦機構在知
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
資金。出現(xiàn)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深
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
價證券為主要業(yè)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
關聯(lián)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lián)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
當利益。
第十三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zhí)行權限和程序如下:公司
對募集資金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資金使用申請、審批手續(xù)。凡涉及每
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
經主管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經辦人員審核后,逐級由項目負責人、財
務負責人及總經理簽字后予以付款;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董事會審批。
公司應采取措施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資金運用項目
款項時應做到付款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付款對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
應的依據性材料供備案查詢。募集資金運用項目應按公司董事會承諾的計劃進度
組織實施,資金使用部門要編制具體工作進度計劃,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
完成,并定期向財務部和投資管理部報送具體工作進度計劃和實際完成進度情
況。對于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導致投資項目不能按承諾的預期計劃進
度完成時,必須公開披露實際情況并詳細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
情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募集
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說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
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
性、預計收益等進行檢查,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該項目: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三)超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
關計劃金額50%的;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xiàn)異常的情形。
公司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xiàn)異常的原因以及調
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
第十六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
的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
保薦機構發(fā)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
金到帳情況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已在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
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完成置換后2個交易日內報深
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
審議通過,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
并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公司改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重大資產購置
方式等實施方式的,視同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公司改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重大
資產購置方式等實施方式的,還應在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
審議。
第十九條 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
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上述事項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閑
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yè)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
直接或間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投資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
券等。補充流動資金到期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
資金全部歸還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預計無法按期將
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的,應當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審議程序
并及時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資金去向、無法歸還的原因、繼續(xù)用于補充流動
資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條 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事項的,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到賬時間、金額、凈額及投
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閑置的情況及原因;
(三)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jié)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頭像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意見;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xiàn)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
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fā)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投資產品不得質押,
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
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報交易所備案并公告。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
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發(fā)表明確
同意意見,并在董事會會議后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
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
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四章 超募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
稱“超募金”)應當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公司應根據發(fā)展規(guī)劃及實際生產
經營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公
司在實際使用超募資金前,應相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
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對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發(fā)表獨立意見,
并與公司的相關公告同時披露。超募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yè)務,不能用于開展
證券投資、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chuàng)業(yè)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
資助等。
第二十三條 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金額,每十
二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超募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視同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
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
事、保薦機構應當發(fā)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公司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
十二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并披露。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計劃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
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的,需經董事會全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二)保薦機構就本次超募資金使用計劃是否符合前述條件進行核查并明確
表示同意。公司實際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司應承諾
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后12個月內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并在公
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條 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披露內容應當包括:
(一)募集資金及超募資金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到帳時間、金額、超募
金額、超募資金已投入的項目名稱及金額、累計已計劃的超募資金使用金額及實
際使用金額;
(二)超募資金計劃投入的項目介紹,逐項說明計劃投入項目的基本情況、
是否涉及關聯(lián)交易、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投資進度計劃、項目已經取得
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及風險提示;
(三)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動資金短缺的原
因,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為公司節(jié)約的財務費用,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
流動資金的詳細計劃及時間安排(如適用);
(四)董事會審議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程序及表決結果;
(五)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關于超募資金使用計劃合理性、合規(guī)性和必要性
的獨立意見;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公司披露超募資金使用計劃之前需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會決議;
(三)在建項目及新項目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董事會關于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必要性的專項說明(如適
用);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公司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
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超募資金實際使用項目的披露內容包括:
(一)超募資金計劃投入該項目的情況;
(二)擬將超募資金實際投入該項目時,該項目的基本情況或可研分析與已
披露的情況是否發(fā)生變化及變化的詳細情況;
(三)該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說明(如適用);
(四)董事會審議超募資金實際使用項目的程序及表決結果;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超募資金進行現(xiàn)金管理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投資產品的發(fā)行主體應當為商業(yè)銀行,并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
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發(fā)表明確同意意見,應按照《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
規(guī)定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
第三十條 公司對超募資金進行現(xiàn)金管理的,經董事會審議后,應當及時披
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
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閑置原因;
(三)投資產品的名稱、發(fā)行主體、類型、額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資范圍、預計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實現(xiàn)保本的風險控制措施等;
(四)產品發(fā)行主體提供的保本承諾;
(五)董事會對投資產品的安全性及滿足保本要求的具體分析與說明;
(六)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明確同意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公司擬授權公司管理層在一定額度內對超募資金進行現(xiàn)金管
理的,經董事會審議后,應當披露前條第(一)、(二)、(六)項內容,同時
還應當披露授權現(xiàn)金管理的投資額度、品種、期限、范圍等內容,并按前條第(三)、
(四)、(五)項規(guī)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現(xiàn)金管理的進展和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超募資金擬實際投入項目與超募資金使用計劃所列項目發(fā)生
變化,或單個項目擬實際投入金額與計劃金額差異超過 50%的,應當按變更募集
資金投向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關于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的年度專項報告、注
冊會計師的鑒證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跟蹤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年度內超募資金各投入項目的實際使用金額、收益情況;
(二)年度內超募資金各投入項目的實際使用金額與計劃使用進度的差異情
況;
(三)超募資金累計使用金額;
(四)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超募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
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在專項報告中解釋具體原因。報告期內存在使用超募
資金暫時進行現(xiàn)金管理的,公司還應當在專項報告中披露本報告期內的投資產品
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 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三十四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實施主體由公司變?yōu)槿Y子公司或
者全資子公司變?yōu)楣镜某猓?br/>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
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僅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公司董
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
意見。
第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
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于主營業(yè)
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
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新項目涉及關聯(lián)交易、購買資產、
對外投資的,還應當比照相關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八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
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
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
(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yè)競爭及減少關聯(lián)交易。公
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lián)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
價依據、關聯(lián)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四十條 公司擬將募投項目對外轉讓或置換的(募投項目在公司實施重大
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
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投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xiàn)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人對轉讓或置換募投項目的意見;
(七)轉讓或置換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
資產的持續(xù)運行情況,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章 節(jié)余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少量節(jié)余資金用
作其他用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發(fā)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fā)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單個或者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將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額低于500萬元且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達到或者超過該項目募集資金凈額10%且高
于1000萬元的,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募集資金管理的監(jiān)督及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
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guī)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
部門沒有按前款規(guī)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
在收到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
容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重大違規(guī)情形、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
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
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并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
況出具鑒證報告。鑒證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董事會出
具的專項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了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鑒證,
提出鑒證結論。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10個交易日內對年
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xiàn)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認
真分析注冊會計師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
在收到核查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五條 公司以發(fā)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
金用于收購資產的,至少應在相關資產權屬變更后的連續(xù)三期的年度報告中披露
該資產運行情況及相關承諾履行情況。該資產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賬面價
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效益貢獻情況、是否達到盈利預測(如有)等內容。
相關承諾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間的,公司應在以后期間的年度報告中持續(xù)披露承
諾的履行情況,直至承諾履行完畢。
第四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
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
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并承擔必
要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應當在保薦協(xié)議中約定,保薦機構至少每個季
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xiàn)場調查。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
構應當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保薦機構
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
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公司規(guī)
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xié)助或縱容公司擅自
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公司相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視情節(jié)
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解除職務等處分。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應當
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董事會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應責成予以
改正;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董事應當予以賠償,并承擔連帶責任;情節(jié)
嚴重的,監(jiān)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罷免相關責任董事的職務,并視情況追究其相
應的法律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應責
成予以改正;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予以賠償,并承擔連帶
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董事會應當罷免其相應職務,并視情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
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觸時,應執(zhí)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制度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內”、“之前”含本數,“超過”、
“低于”不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訂時亦同。
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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