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公告日期:2020/8/2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控制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風險控制工作,提高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有效管控公司
重大經營風險,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持續(xù)、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議事規(guī)則。
第二條 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是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
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負責研究和評估公司的風險控制狀況和業(yè)務合規(guī)情況,提
出完善公司風險控制和規(guī)范治理的建議。
第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履行職責,獨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干涉。
第二章 風險控制委員會組成和機構設置
第四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五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提名由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推
薦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產生,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設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委員選舉產生。風險控制
委員會主席(召集人)負責召集和主持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當主席(召集人)不能
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主席(召集人)既不履行
職責,也不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時,任何一名委員均可將有關情況向公司董
事會報告,由公司董事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會議并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條 任期內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由董
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委員可以在任期屆滿以
前提出辭職,委員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委員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
董事會時生效。因委員辭職、免職或其他原因導致委員人數少于第四條規(guī)定人數
時,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增補新的委員。
第八條 根據公司的安排,證券事務部負責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協(xié)調;
公司審計與紀檢監(jiān)督部是風險控制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支持機構,負責執(zhí)行風險控
制委員會下達的具體工作任務,負責風險控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絡和決策落實
等事項。
第九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工作會議;
2. 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事項;
3. 簽署委員會文件;
4.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委員應當:
1.忠實地履行職責,就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相關事宜積極為董事會提供意
見和建議;
2.以誠信和謹慎原則處理委員會事務;
3.保證有充足的時間及精力參加委員會會議;
4.獨立作出判斷;
5.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每屆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是否連任
由董事會決定,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以指派公司內部機構協(xié)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請
中介機構或者顧問提供專業(yè)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風險控制委員會應當對所聘機構或者專家的履歷及背景進行調查,以保證所
聘機構或者專家不得與公司構成同業(yè)競爭或有可能對公司利益產生侵害。公司應
與參加咨詢的機構或者專家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三章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與義務
第十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包括:
1.審議風險控制策略和重大風險控制解決方案;
2.指導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合規(guī)機制建設,對前述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進
行檢查和評估;
3.對經營過程中發(fā)現的,有重大隱患、可能或已經出現重大風險的業(yè)務或項
目進行評估并提出建議;
4.對參股投資等事項進行審議;
5.董事會授權的其他風險控制事項。
第十四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的義務包括:
1.建立合理的工作程序,以保證向董事會提供公正、專業(yè)的意見和建議;
2.保持獨立性,回避可能影響獨立判斷的公司事務,或者采取適當的措施
確保能夠做出獨立判斷。
第十五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風險控制委員職責范
圍內的事項,需經其審議并形成決策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有權對公司及所屬企業(yè)經營管理及合規(guī)風險狀況
展開調查研究。調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公司有關會議、查閱公司內部資料、
約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負責人,對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懲罰建議。
第四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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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結合
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重大風險及解決方案,形成書面方案后提交董事會審
議通過并遵照實施。
第十八條 按照風險控制委員會的要求,審計與紀檢監(jiān)督部負責協(xié)助風險控
制委員會工作并向其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風險控制委員會可根據需要
責成公司相關職能、業(yè)務部門提供需由委員會審議事項的相關資料、項目建議及
風險控制方案。必要時,可與外部風險控制機構進行溝通,也可以聘請中介公司
提供專業(yè)意見。
第十九條 董事會、董事、監(jiān)事、總裁有特殊議題請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的,
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收集,其陳述的書面報告應提交風險控制委員會主席。風險控
制委員會主席根據重要性原則,確定是否安排會議時間,以及安排董事、監(jiān)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列席會議等事項。
第二十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對相關材料進行審議,經充分論證后形成決議并
提交董事會。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定期會議每
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通知須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送達全體委員。緊急情況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時限限制。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風險控制委員會主席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
書面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全體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
4.總裁提議時。
第二十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議案審查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出
席的,可提交該成員簽字的書面審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時,首先由主席宣布會議議題,并根
據會議議題主持議事。會議應對審議事項逐項討論和表決。主席應當認真主持會
議,充分聽取到會委員的意見,控制會議進程、提高議事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性。
第二十六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原則上不審議在會議通知上未列明的議題
或事項。特殊情況下需增加新的議題或事項時,應當由主席同意后方可對臨時增
加的會議議題或事項進行審議和作出決議。必要時,主席可就是否新增新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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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事項進行先表決后審議的方式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出席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在審議和表決有關事項或議案
時,應本著對公司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對所議事項充分表達個人的建議和意見,并
對其本人的表決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
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在審議有關方案、議案和報告時,為了詳
盡了解其要點和過程情況,可要求承辦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聽取和詢問有關情
況說明或聽取有關意見,以正確作出決議;列席會議成員不介入議事,不得影響
會議進程、會議表決和決議。
風險控制委員會討論重大問題,如有不同意見,由主席決定是否暫緩表決,
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對職責范圍內經手的各種文件、資料應妥
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職責范圍內知悉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會議應當記錄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出席會議
的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如有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亦應當在簽字時一并寫明。
會議記錄由公司證券事務部保存,保存期限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露
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議事規(guī)則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議事規(guī)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
定執(zhí)行;本議事規(guī)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議事規(guī)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議事規(guī)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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