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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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關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2020 年 11 月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關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市
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
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海洋
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張鑫律師、許家輝
律師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就
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問題,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
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以及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fā)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
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相關事實或數(shù)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合法性發(fā)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將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
決議一并公告,并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鑒于此,本所律師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及以前所發(fā)生的事實發(fā)表法律意
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20年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20年第四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公司董事會于2020年10月2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體公
告了公司《關于召開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
通知》),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會議議程和議案、召開
方式、出席人員、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中現(xiàn)
場會議于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區(qū)高新路1601號
海洋王科技樓召開,由公司董事長周明杰先生主持;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
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tǒng)行使表決權。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11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系統(tǒng)投
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發(fā)出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內容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
地點和內容與《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一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
序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經查驗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東名冊、參加現(xiàn)場會議股東以及股東代表的身
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并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數(shù)據,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情況如下:
現(xiàn)場出席本次現(xiàn)場會議并投票、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共12名,均
為截至2020年11月3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
冊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shù)為512,388,018.00股,占公司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為65.7051%。
(1)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根據出席會議人員簽名及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
代表共11名,均為截至2020年11月3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表,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shù)為
512,386,918.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為65.7050%。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或股東代表參加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的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數(shù)據確
認,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1人,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1,100.00股,占公
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為0.0001%。
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表外,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
理人員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師。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人員的資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作為本
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綜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投票表決。
參與現(xiàn)場投票的股東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全部議案進行了表決,并由股東代
表、監(jiān)事及本所律師共同進行計票、監(jiān)票。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
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投票,以記名投票方式按《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
程序進行投票。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
大會網絡投票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全部投票結束后,公司合并統(tǒng)計了現(xiàn)場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會議記錄及決
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和監(jiān)事簽名。
(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審議通過了
如下議案:
1、審議《關于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512,388,018.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數(shù)的100.00%;反對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數(shù)的0.00%;棄權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
權股份數(shù)的0.00%。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505,100.00票,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0%。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不涉及特殊決議事項,已獲得出席會議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不涉
及關聯(lián)交易事項,未發(fā)生修改原議案或增加新議案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公告中列明的事項相符,公
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票數(sh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資格和召集人資格,以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guī)定,由此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五份。
(此頁為《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關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無正文)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高 樹 張 鑫
許家輝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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