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杰科技: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373 證券簡稱:揚杰科技 公告編號:2021-006
揚州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揚州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對象發(fā)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jiān)許可〔2020〕2938 號)核準,揚州揚杰電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 11 名特定對象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
40,283,216 股,發(fā)行價格為 37 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 1,490,478,992.00 元,扣除
發(fā)行費用 14,618,757.76 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 1,475,860,234.24 元。
2021 年 1 月 14 日,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投行”)
已將扣除保薦費與承銷費后的募集資金余額劃轉至公司開立的募集資金專項存
儲賬戶。上述募集資金已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同日出具的“天
健驗〔2021〕9 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二、募集資金專戶設立及三方監(jiān)管協議簽署情況
為規(guī)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
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規(guī)范性文件及《揚州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并
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授權,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
分行、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分行、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維揚支行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分行(以下合稱
“專戶銀行”)分別設立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并與上述專
戶銀行及保薦機構東方投行分別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
截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開立和存放情況如下:
1
序號 銀行名稱 募集資金專戶賬號 專戶余額(元) 募集資金用途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 智能終端用超薄微功率半
1 1108020029100558079 300,000,000.00
限公司揚州分行 導體芯片封測項目
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終端用超薄微功率半
2 9550880051346800135 477,218,992.00
司揚州分行 導體芯片封測項目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終端用超薄微功率半
3 514902078510705 200,000,000.00
司揚州分行 導體芯片封測項目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終端用超薄微功率半
4 479375575811 300,000,000.00
司揚州維揚支行 導體芯片封測項目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
5 0801210000002479 200,000,000.00 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司揚州分行
合計 - 1,477,218,992.00 -
注:上述金額為扣除保薦費與承銷費后的實際到賬資金,其他發(fā)行費用暫未扣除。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和保薦機構東方投行分別與各專戶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
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已在各專戶銀行分別開設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專戶僅用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之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與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3、東方投行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東方投行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
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公司與專戶銀行應
當配合東方投行的調查與查詢。東方投行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
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授權東方投行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崔志強、邵荻帆可以隨時到專戶銀
2
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
明;東方投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專戶銀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對賬單,并抄送東方投
行。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的,專
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東方投行,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東方投行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東方投行更換保薦
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協議的要求向公司、專
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
力。
8、專戶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東方投行出具對賬單或向東方投行通知專戶
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東方投行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
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如發(fā)生上述情形,東方投行有權向專戶銀行發(fā)出催要
通知,要求專戶銀行向東方投行立即履行其在協議項下的義務,并支付第三次違
約時專戶余額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期間自東方投行催要通知送達之日起
算,至專戶銀行向東方投行出具相關文件之日終止)。
9、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協議引起的或與協議有關的任何爭
議,首先由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發(fā)生后十個工作日內未能協商解決的,均
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0、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東方投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
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東方投行督導期結束
后失效。
3
特此公告。
揚州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1 年 1 月 1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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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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