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拓電子:關于全資子公司之參股項目公司簽署PPP項目合同的公告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之參股項目公司簽署PPP項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奧拓電子”)及其全
資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百輝”)將會根據PPP
項目合同約定的條件積極推動項目的完成,但是否能夠如期實現尚存在不確定
性。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面臨政策法規(guī)調整、融資、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
自然災害、突發(fā)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所帶來的風險。項目在建
設運營過程中,還可能面臨工期延后、工程驗收延后、合同款項不能按期收回;
主要原材料、人工價格上漲導致建設和運營成本超出預算等風險,項目最終執(zhí)行
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一、協(xié)議簽署情況
千百輝作為聯合體成員參與了烏海市城市燈光基礎建設及燈光旅游PPP項目
(I期:大汗像及甘德爾山體照明工程亮化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或“PPP
項目”)的招標,并成功中標。公司分別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1月26日和2017
年8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fā)布了《關于
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大照明工程的中標公告》(公告編
號:2017-006)、《關于全資子公司簽署PPP項目框架協(xié)議的公告》(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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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08)和《關于全資子公司合資組建PPP項目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
2017-065)。近日,內蒙古中基智慧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建設”
或“乙方”或“項目公司”)與烏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以下簡稱“烏海執(zhí)法局”
或“甲方”或“實施機構”)針對本項目共同簽署了《PPP項目合同》(以下簡
稱“本協(xié)議”或“PPP合同”)。
二、交易雙方情況介紹
(一)甲方:烏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本次交易對手方為烏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的
通知》(廳發(fā)〔2014〕44號)和“烏黨發(fā)〔2014〕11號”文件精神,設立烏海市
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為烏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二)乙方:內蒙古中基智慧城市建設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31日
住所: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qū)書法廣場閱遇書吧
注冊資本:1000.00萬元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姜建新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300MA0NFQPA1U
經營范圍:對基礎設施、房地產業(yè)、文化旅游業(yè)、智慧城市進行智慧型經營、
管理、開發(f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出資比例:千百輝出資400萬元,占項目公司40%的股權;上海亞明照明有限
公司出資400萬元,占項目公司40%的股權;內蒙古黃河明珠文化旅游產業(yè)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出資200萬元,占項目公司20%的股權。
奧拓電子及千百輝與烏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不存在關聯關系。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奧拓電子及千百輝與烏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未發(fā)生類似業(yè)務。烏海市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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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zhí)法局屬于政府性單位,故在履約能力、信用狀況及支付能力等方面存在的
風險較低。
三、協(xié)議主要內容
1、項目名稱:烏海市城市燈光基礎建設及燈光旅游PPP項目(I期:大汗像
及甘德爾山體照明工程亮化項目)。
2、項目內容及模式:在大汗像及甘德爾山體約10平方公里范圍內,大汗像
周圍安裝泛光源,其他山體安裝約(24+2)萬個LED點光源。本項目采用“建設-
運營-移交”的BOT模式,協(xié)議對項目建設、運營、移交與退出的內容做了相應約
定,乙方依法作為主體開展本項目的投資、采購、建設和運營維護等工作。
3、項目合作期限:除非依據本協(xié)議進行修訂或因本協(xié)議約定事由延期,本
項目特許經營期為10年3個月,其中,建設期為3個月,運營期為10年。
4、回報方式:項目運營期間,乙方擁有對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包括使用
者付費的收益權、基于項目建設可用性服務費的收益權、基于項目績效的運維費
用缺口補貼的收益權。
5、投資規(guī)模:本項目建設總投資估算為18,180.09萬元,其中,工程建安費
用為15,914.20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為2,085.88萬元(包含建設期利息),
工程預備費用180.00萬元。本項目最終建設總投資額以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
烏海市財政局審核并通過審計的竣工決算金額為準。
6、融資方式:本項目由內蒙古黃河明珠文化旅游產業(y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
資金方發(fā)起設立專項PPP產業(yè)基金,烏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基金擔
保,為基金提供融資支持,負責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資,不限于其他融資模式。
7、施工:根據《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
通知》(財金【2016】90號文)要求,已經依據政府采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
的,合作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
例》第九條規(guī)定,合作方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甲方同意聯合體成員深圳市千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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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為本項目施工單位;乙方應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guī)定以及本協(xié)議
的規(guī)定完成項目報建、開工審批、開工準備和相關手續(xù)的辦理;乙方負責工程項
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確保工程項目按質按期順
利完成。
8、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報請市政府批準將本項目的財政支出納入市級財政
預算及中長期財政規(guī)劃,并提請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決議通過,并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
的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9、違約及責任:
(1)一般違約:除如下“乙方違約”事項和 “甲方違約”事項之外,甲乙
各方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的,均屬一般違約。
(2)一般違約的處理:如有一般違約時,主張一般違約的一方應當以書面
通知的形式要求違約方限期改正。違約方應于期限內改正一般違約,如屆時未完
成改正,守約方可對違約方處以人民幣500,000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并要求
違約方限期改正。
(3)乙方違約: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違約或由于
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乙方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乙方
違約事件,甲方有權立即發(fā)出終止意向通知,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a.乙方未按
時實現融資完成;b.乙方擅自轉讓、出租運營權;c.乙方擅自將項目資產進行處
置或者抵押;d.乙方因管理不善,發(fā)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e.乙方擅
自運營,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f.根據中國法律乙方進行清算或資不
抵債;g.乙方履行本協(xié)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h.乙方未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
的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xié)議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甲方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
救的書面通知30個工作日內仍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4)甲方違約: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違約或由于
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甲方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甲方
違約事件,乙方有權立即發(fā)出終止意向通知。甲方履行本協(xié)議的能力使乙方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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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不利影響。甲方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其它義務構成
對本協(xié)議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乙方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后的
30個工作日內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0、協(xié)議生效條件:經烏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
加蓋公章之時成立。
11、本協(xié)議對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協(xié)議終止等細節(jié)均進行了約
定。
四、簽訂本協(xié)議對公司的影響
本項目建設總投資估算為18,180.09萬元,項目公司依法作為主體開展本項
目的投資、采購、建設和運營維護等工作,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
公司全資子公司千百輝持股占比40%,若項目順利實施,千百輝可獲得相應收益。
千百輝為本項目施工單位,可取得工程施工收入。本協(xié)議的執(zhí)行不影響公司的業(yè)
務獨立性。若本協(xié)議順利履行,將為公司在PPP項目的開拓提供一定的經驗,將
對公司未來的經營業(yè)績產生積極影響。
五、風險提示
奧拓電子及千百輝將會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的條件積極推動項目的完成,
但是否能夠如期實現尚存在不確定性。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面臨政策法規(guī)調
整、融資、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突發(fā)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影響所帶來的風險。項目在建設運營過程中,還可能面臨工期延后、工程
驗收延后、合同款項不能按期收回;主要原材料、人工價格上漲導致建設和運營
成本超出預算等風險,項目最終執(zhí)行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報備文件
1、《PPP項目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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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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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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