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豐光電: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2021/4/27
深圳市瑞豐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2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 4
第四章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8
第五章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9
第六章 附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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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深圳市瑞豐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資金是公司通過公開發(fā)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
發(fā)行股票、配股、增發(fā)、發(fā)行可轉(zhuǎn)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向投資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xù),由符合《證券法》規(guī)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立即按照募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
用計劃,組織募集資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條 募集資金只能用于公司對外公布的募集資金投向的項目。公司董事
會應制定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做到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公開和透明。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guī)則
等有關規(guī)定,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公
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xù)督導工作。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五條 為方便募集資金的使用和對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公司建立募集資金
專戶存儲制度。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
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shù)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shù)。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第六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 1 個月內(nèi)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
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商業(yè)銀行)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協(xié)議具體
內(nèi)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放在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存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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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一次或十二個月內(nèi)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或募
集資金總額扣除發(fā)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 20%的,公
司及商業(yè)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
(四)商業(yè)銀行每月應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
問;
(五)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可以隨時到商業(yè)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的督導職責、商業(yè)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
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和商業(yè)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jiān)管方式;
(七)公司、商業(yè)銀行、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
任;
(八)商業(yè)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對賬單或者通
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查詢與調(diào)查專
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xié)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在全部協(xié)議簽訂后及時公告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
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應當由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業(yè)銀行和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共同簽署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上述協(xié)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xié)議終止之日起 1 個月內(nèi)
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xié)議,并及時公告。
第七條 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shù)額較大且根據(jù)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的,在堅持同一投資項目的資金在同一專用賬戶
存儲原則的前提下,經(jīng)董事會批準可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專用賬戶。
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yè)銀行履行協(xié)議。商業(yè)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
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diào)查專戶資
料情形的,公司應當終止協(xié)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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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 公司在進行項目投資時,資金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資金使
用審批手續(xù),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nèi)經(jīng)總經(jīng)理簽字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經(jīng)辦人員審核后,逐級
由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總經(jīng)理簽字后予以付款,凡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
應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投資項目應按公司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實施,
投資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并定期向財務
部提供具體工作進度計劃。
第十條 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項目不能按承諾的預期計劃進度完
成時,公司應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開披露實際情形并詳細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用于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資產(chǎn)、開展委托理財(現(xiàn)金管理除外)、委托貸款等財務性投資以及證券
投資、衍生品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
要業(yè)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zhì)押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
關聯(lián)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lián)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
當利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并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直至
募集資金使用完畢且報告期內(nèi)不存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 30%的,公司應當調(diào)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募集
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和定期報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
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diào)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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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
預計收益等進行檢查,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xiàn)異常的原因以及調(diào)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三)超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
關計劃金額 50%的;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xiàn)異常的情形。
第十五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
的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的,應當經(jīng)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fā)表明確同
意意見后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離募集資金到帳時間不超過 6 個月。
公司已在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
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在完成置換后 2 個交易日報告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七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實施方式的,應當經(jīng)公司
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 2 個交易日內(nèi)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
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公司改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重大資產(chǎn)購置等實施方式的,還應在獨立董事、
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
充流動資金: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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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將閑置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用于證券投資、衍生品交易等高風
險投資。
(四)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上述事項應當經(jīng)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jīng)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發(fā)
表意見,在 2 個交易日內(nèi)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計劃單次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 10%以上
的,或者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須經(jīng)股東大會審
議同意,并提供網(wǎng)絡投票表決方式。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流動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 2 個交易日內(nèi)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應與公司募股說明書承諾的項目一致,原則
上不能變更,對確因市場發(fā)生變化需要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時,必須經(jīng)公司董事會
審議,按規(guī)定需提交股東大會(或債券持有人大會)審議的,還需依照法定程序
報股東大會(或債券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公司決定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規(guī)定及時公告披露以下內(nèi)
容:
(一)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原因說明;
(二)關于新項目的發(fā)展前景,盈利能力、有關風險提示的說明;
(三)項目涉及收購資產(chǎn)、對外投資的,應當比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
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披露;
(四)項目涉及關聯(lián)交易的,還應當比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有關
規(guī)定予以披露;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lián)
人占用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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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公司募集資金項目的實際情況與公司在募股說明書等法律文
件中的承諾相比較,出現(xiàn)以下變化的,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終止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實施主體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資子公
司之間變更的除外);
(三)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證券交易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變更募集資金用途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應當經(jīng)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
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后,公司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于主營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
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 2 個交
易日內(nèi)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nèi)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jīng)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如適用);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nèi)容。
第二十六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jīng)營的方式實施的,應
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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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qū)嶋H控制人資產(chǎn)
(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yè)競爭及減少關聯(lián)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qū)嶋H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lián)交易的定價政
策及定價依據(jù)、關聯(lián)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八條 單個或全部募投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jīng)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由獨立董事、
監(jiān)事會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發(fā)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萬元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凈額 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如使用的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達到或者超過該項目募集資金凈額
10%且高于 1000 萬元的,還應當經(jīng)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公司將該項目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
動資金)的,應按照變更募投項目的程序履行相應程序和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后,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資金凈額 10%以上且高于 1000 萬元的,公司使用節(jié)余募集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
件:
(一)獨立董事、監(jiān)事發(fā)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fā)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章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內(nèi)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
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qū)徲嬑瘑T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 2 個交易日內(nèi)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nèi)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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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違規(guī)情形、已經(jīng)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jīng)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
說明,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
審核報告。
專項審核報告中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與董事會的專項說
明內(nèi)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確的鑒證結論。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或“否定”
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分析注冊會計師提出該結論的理由、并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況進行一次現(xiàn)場檢查。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應當
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公司應當在年度募集資
金存放與使用專項報告中披露專項核查結論。
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保留結論”“否定結
論”或者“無法提出結論”鑒證結論的,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在其
核查報告中認真分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 并提出明確的核
查意見。
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在對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公司募集資金管
理存在重大違規(guī)情形或者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條 公司以發(fā)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chǎn)或使用募
集資金收購資產(chǎn)的,應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報告期內(nèi)相關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第五章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
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jīng)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并
承擔必要的審計費用。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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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規(guī)定使用募集資金,
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
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數(shù)。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經(jīng)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深圳市瑞豐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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