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榮股份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華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二零一七年十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華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
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華
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
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規(guī)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
構,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定、
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工作規(guī)則所稱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
程》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
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負責主持委員會
工作;主任委員由委員會在擔任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的獨立董事中選舉,并報
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
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
會根據上述第四至第六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
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備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并執(zhí)行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權:
(一) 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關企業(yè)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 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
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審查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
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 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五)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薪酬及考核方面的事宜。
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須報經董事會同
意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
事會批準。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負責做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
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 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yè)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
情況;
(四) 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yè)務創(chuàng)新能力和創(chuàng)利能力的經營績效情
況;
(五) 提供按公司業(yè)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guī)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考評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
評價;
(二)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進行績效評價;
(三) 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
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七天
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
(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可以采
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
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
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
回避。
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
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
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報告公司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
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規(guī)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規(guī)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
規(guī)定執(zhí)行;本工作規(guī)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
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規(guī)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華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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