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萊特: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及《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作為廣東金
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現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所議事項,基于獨立立場,發(fā)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我們認真閱讀了公司董事會提交的《2016 年度內部控
制自我評價報告》,并與公司經營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交流,查閱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們對公司 2016 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fā)表如下獨立意見:
公司內控管理體系已基本建立,并經過管理層的努力,已得到逐步的完善,
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較為完整、合理及有效,符合公
司當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需要,在經營管理的各個過程、各個關鍵環(huán)節(jié)中起到了
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能夠適應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發(fā)展的需要。我們認為
公司內控制度得到有效執(zhí)行,董事會編制的《2016 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了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和運作的實際情況。
二、關于 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獨立董事意見
2016 年度,經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并出具大信審字
[2017]第 5-00061 號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16 年公司實現凈利潤
6,585,390.48 元,提取 10%盈余公積后,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分
配利潤為 196,430,154.08 元。基于公司發(fā)展計劃,公司 2016 年度不派發(fā)現金
紅利、不送紅股、也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潤結轉至以后使
用。
2016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提出是基于公司的實際需求出發(fā),且從程序上和
內容上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的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不存在損害投資
者利益的情況。我們同意 2016 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并將該議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三、關于公司使用閑置自有資金投資銀行保本理財產品的獨立意見
1、《關于使用閑置自有資金投資銀行保本理財產品》的議案已經第三屆董事
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
2、公司內控制度較為完善,能有效規(guī)避理財風險,資金安全能夠得到保障;
3、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正常,運用部分閑置資金投資相關銀行保本理財產品
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資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
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閑置自有資金投資銀行保本理財產品。
四、關于續(xù)聘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 2017 年度審計機構的
獨立意見
經審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審
計資格和證券業(yè)務資產評估資格的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該事務所已為公司提供審
計服務 10 年,在以往與公司的合作過程中,均能按照有關法規(guī)政策,獨立完成
審計工作,為公司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建設性作用,為公司出具的
審計報告均客觀、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我們一致
同意公司續(xù)聘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為公司 2017 年度財務報告
的審計機構。
五、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自 2013 年
至今已滿三年,董事會需進行換屆選舉。經公司董事會及相關股東單位推薦,并
經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相關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候選
人共 7 人,其中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為:蔣光勇、王德發(fā)、劉德祥、孫瑩;獨立董
事候選人為馮強、饒莉、方曉軍。
1、我們認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在履職期間能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勤
勉盡責,現因任期屆滿,進行換屆選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有
關規(guī)定及公司運作的需要。
2、我們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
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選人的資格。
3、根據上述 7 名董事候選人(其中 3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個人履歷、工
作實績等,未發(fā)現有《公司法》第 147 條規(guī)定的情況,未發(fā)現其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
定為市場禁入者,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4、根據上述三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個人履歷、工作實績等,未發(fā)現其有中
國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具有獨立董事必須具備的獨立性,
具備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資格。
5、董事會對上述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沒有損害股東的合法權益,我們同意上述 7 名董事
候選人(其中 3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
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 曾憲綱 陳詠梅 沈 健
201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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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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