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拓電子:關(guān)于向暫緩授予的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關(guān)于向暫緩授予的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
作指引》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我們作為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審慎、負責的態(tài)度,基于獨立判斷
立場,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向暫緩授予的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項發(fā)表書面確認和獨立意見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 2016 年 12 月 30 日,該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權(quán)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關(guān)于授予日的相
關(guān)規(guī)定,同時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關(guān)于激勵對象
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的規(guī)定。
2、 本次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
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激勵對象范圍的確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的實際需要。
綜上所述,我們同意公司向暫緩授予的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
2016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公司本次確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
(此頁無正文,為《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guān)于向暫緩授予
的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的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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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秀敏 王麗娜 賈廣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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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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