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豪潤達:2016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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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6]第 176 號
致: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 2016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
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F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2016 年修訂)》(下
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照律師業(yè)公認的業(yè)
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fā)表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貴公司董事會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
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6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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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30,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按照前述通知,
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唐家灣鎮(zhèn)金鳳路 1 號公司辦公樓三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
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
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
間為:2016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間的任
意時間。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
召開并發(fā)布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貴公司有
表決權股份 293,519,045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1.0197%。其中參與
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9 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162,245 股,
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832 %。中小股東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
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貴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
東。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8 名,代表貴公司股份
193,800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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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其身份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認證。
3、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
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共 3 項,具體為《關
于出售子公司股權的議案》、《關于香港子公司在香港發(fā)行債券的議案》、《關于為
香港子公司在香港發(fā)行債券提供擔保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
式對上述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
序進行計票監(jiān)票。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tǒng)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
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獲本次股東大會有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1. 《關于出售子公司股權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293,519,045 股;同意 293,426,745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162,245 股;同意 1,069,945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2.0585%。
2. 《關于香港子公司在香港發(fā)行債券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293,519,045 股;同意 293,414,245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43 %。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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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162,245 股;同意 1,057,445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0.9830 %。
3. 《關于為香港子公司在香港發(fā)行債券提供擔保的議案》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293,519,045 股;同意 293,414,245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43 %。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有效表決股份總數 1,162,245 股;同意 1,057,445 股,占出席會議持有貴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0.9830 %。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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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16]第 176 號)的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簽字律師 饒 春 博
負責人:張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梁 曉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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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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