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甘化:2016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廣東中信協(xié)誠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東大會
法 律 意 見 書
致: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中信協(xié)誠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東甘化”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學琛、韓思明律
師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guī)則》(下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以及《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廣東甘化《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資格以及表決方式、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進行見證并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廣東甘化本次股東大會所涉事宜進
行了審查,查閱了相關會議文件,并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廣東甘化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同
其他會議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
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由廣東甘化董事會根據(jù)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
召集,廣東甘化董事會于2017年3月3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
公告》,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
審議議案、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登記事項、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關
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
廣東甘化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于2017年3月23日下午14時在公司綜合大樓十
五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副董事長施永晨先生主持。廣東甘化董
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
為2017年3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交所
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22日下午15:00 至
2017年3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程序、審議
事項均與會議通知中的有關內容一致。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廣東甘化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規(guī)范性文件和廣東甘化《公司章程》的
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一)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如下:
1.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公司2016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3.公司2016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
4.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告;
5.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6.關于續(xù)聘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擔任公司
2017 年度財務審計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議案。
(二)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xiàn)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投票人員的資格
經查驗廣東甘化股東名冊、出席現(xiàn)場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持股憑證、報到名冊和網絡投票結果,本所律師查實: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10人,均為2017年3月16日下
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廣
東甘化股東,該等股東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92,534,971股,占廣東甘化股份
總數(shù)的43.48%。其中,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授權代表)8人,代表
有表決權股份192,516,771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43.47%;通過網絡投票參與表決的股東2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8,200
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04%。除單獨或者
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所持有的股份為63,301
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1%。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guī)則》和廣東甘化《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就審議的議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逐項表決,
表決時由股東代表、監(jiān)事代表和本所律師按照《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
則》和廣東甘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
果。
(二)表決結果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部議案均經出席廣東甘化股東大會的股東
或股東代理人審議并獲得通過。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1.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192,512,87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其
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41,20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5.0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4.9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
2.公司2016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192,512,87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其
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41,20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5.0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4.9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
3.公司2016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
同意192,512,87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其
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41,20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5.0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4.9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
4.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告;
同意192,512,87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其
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41,20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5.0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4.9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
5.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同意192,494,37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8%;反對40,60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2%;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其
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22,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5.86%;反對40,60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4.14%;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6.關于續(xù)聘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擔任公司
2017 年度財務審計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議案。
同意192,512,87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其
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41,20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5.09%;反對22,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4.91%;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
上述議案均為普通決議議案,已經由廣東甘化本次出席股東大會的股
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票的1/2以上通過。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廣東甘化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
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規(guī)范性文件和廣東甘
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廣東甘化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
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廣東
甘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蓋章和本所律師簽字后生效。
(本頁無正文,為《廣東中信協(xié)誠律師事務所關于江門甘蔗化工廠(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廣東中信協(xié)誠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
負責人:王學琛 王學琛
韓思明
二〇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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