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信達:訴訟事項公告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7 年 3 月向福建省廈門
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因買賣合同糾紛,
公司已將山東中垠物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中垠”或“被告一”)、
兗州煤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兗州煤業(yè)”或“被告二”)列為被告向法院
提起了訴訟,法院已予以受理。公司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金額基本覆蓋
案值?,F(xiàn)將該訴訟的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本次訴訟的起訴時間為 2017 年 3 月 16 日,法院受理時間為 2017 年 3
月 16 日。
2、訴訟機構: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其所在地為福建省廈門市。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案件各方當事人
原告: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山東中垠物流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 兗州煤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原告與被告一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8 月期間,共計簽訂了兩份《煤炭
購銷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 15DP/ZY-XD/07、15DP/ZY-XD/08,約定由原告
向被告一采購煤炭價款總計 216,000,000 元。原告基于被告一系大型國有上市公
司兗州煤業(yè)在濟南市保稅區(qū)成立的全資子公司,且被告二已確認相關合同系受其
委托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較為有保障,遂按相關合同的約定,在履行
期內向山東中垠支付本案所涉及的預付貨款總計人民幣 164,400,000 元。原告向
被告一預付上述貨款后,被告一逾期未交付貨物也未向原告返還相應的貨款。根
據訟爭合同的約定,被告一未按時交貨已經構成違約,應當向原告承擔支付違約
金等違約責任。同時,基于被告二確認其與被告一之間的委托關系,應當對被告
一的債務承擔共同償付責任。故原告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還貨款本金合計 164,400,000 元及自被告應
交貨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該利息及違約金暫計至
2017 年 2 月 19 日 止 的 逾 期 利 息 合 計 14,342,998.13 元 ( 以 上 合 計
178,742,998.13 元);
(2)請求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償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三、本次訴訟事項涉及到的判決或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訴訟尚未開庭審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如下:
1、2016 年 8 月,公司訴天健特種錦綸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鄭開蘇、鄭
俊嵐、泉州天宇化纖織造實業(yè)有限公司、中纖聯(lián)合石化有限公司未按約交貨,涉
案金額 3,779.6 萬元,公司已申請財產保全。2016 年 9 月經法院調解,天健特
種錦綸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公司償付貨款本金、違約金及相關費用,中纖聯(lián)
合石化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上述調解未按期履行,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
2016 年 10 月,法院受理強制執(zhí)行申請。
2、2016 年 12 月,公司訴洛磯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郭永平、重慶興
平置業(yè)有限公司、李白鷺貨款未付,涉案金額 1,032.88 萬元,公司已申請財產
保全。2017 年 2 月,公司變更訴求,涉案金額變更為 1093.29 萬元,增加被告
團靜、廈門洛磯山石油集團有限公司。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訴訟、仲裁情況見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報
告及相關定期報告。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此項訴訟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已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
法院已凍結被告二存款約 17846 萬元,基本覆蓋案值。
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
2、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
特此公告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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