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
湖北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
當事人:上海舜元企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長寧區(qū),法定代表人王國軍。
王國軍,男,1971年2月出生,時任舜元投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住址:浙江省上虞市關東街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上海舜元企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元投資)違法減持盈方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方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舜元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7月15日,舜元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18日更名為盈方微)股權分置改革完成轉增股份(以544,418,240元資本公積金轉增544,418,240股)上市后,舜元投資持有“盈方微”84,777,984股,占總股本(816,627,360股)的10.381%,舜元投資為盈方微持股5%以上大股東。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舜元投資通過二級市場累計增持“盈方微”200萬股;2016年1月22日,舜元投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tǒng)減持“盈方微”4000萬股。至此,舜元投資累計凈減持“盈方微”3800萬股,占總股本比例4.653%。
2016年9月12日舜元投資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tǒng)減持“盈方微”600萬股,占總股本比例0.735%。至此,舜元投資累計凈減持“盈方微”4400萬股,占總股本比例達到5.388%。
舜元投資在凈減持“盈方微”累計達到5%后,未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沒有報告、公告的情況下,舜元投資繼續(xù)以每股8.15元的均價違法賣出“盈方微”316.86萬股,超比例減持0.388%,違法減持金額2582.41萬元。
王國軍作為舜元投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具體負責舜元投資減持“盈方微”相關事宜,是對舜元投資違法減持“盈方微”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筆錄、情況說明、交易流水、公告和權益變動報告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舜元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有關報告”和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王國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舜元投資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內的減持行為給予警告,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國軍予以警告。
二、對舜元投資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舜元投資限制期內的減持行為處以13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170萬元罰款。
三、對舜元投資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國軍處以5萬元罰款,對舜元投資限制期內減持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國軍處以5萬元罰款,合計對王國軍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湖北證監(jiān)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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